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做好随军未就业家属进社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鸡政办发〔2007〕106号
颁布日期:2007-08-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做好随军未就业家属进社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鸡政办发〔2007〕106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妇联、市总工会、鸡西军分区政治部《关于做好随军未就业家属进社区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关于做好随军未就业家属进社区工作的意见

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妇联

市总工会鸡西军分区政治部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五日)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双拥工作,全力支持部队建设,根据民政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全国妇联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大连市扶持引导驻军部队随军家属社区就业创业基本经验的通知》(政干〔2006〕84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随军未就业家属进社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国防、军队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积极探索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模式,通过军地双方共同努力,开创我市安置随军家属工作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力争用3到5年时间,采取技能培训、政策扶持、就业服务、搭建社区就业平台等办法,使我市随军未就业家属在社区适当岗位就业。

二、切实做好随军未就业家属安置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将社区适当岗位作为安置随军未就业家属的主要渠道,按照“三同一优先”原则,即在同样年龄、同等学历、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随军家属(含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配偶)进入社区居委会、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社区公益性岗位和社区服务网点工作。

(一)在三年一次的社区居委会选举中,县(市)、区要将具备候选人资格的随军未就业家属推荐为候选人。被推荐人依法参加社区居委会选举,通过民主选举被推选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安排从事社区居委会工作。

(二)采取逐步安置办法。今后,社区劳动保障站增加工作人员,或现有岗位人员离岗出现空缺,要择优聘用随军未就业家属从事社区劳动保障助理员工作。

(三)社区在安排公益性岗位时,要优先安置随军未就业家属中的“4050”人员。

(四)由街道及社区主办的社区服务网点,要优先安排随军未就业家属。

(五)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街道、社区组织的就业推介中,要积极向随军未就业家属推荐适当岗位,促进随军家属多渠道就业。

(六)随军家属是社区居委会成员、劳动保障助理员的,其工资和福利与同职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享受公益性岗位工资,在社区服务网点工作的,工资不低于同岗位工资。

(七)在社区工作的随军家属,被评为全国、省、市“好军嫂”的,享受同级劳动模范的相关政策和福利待遇。在社区工作的随军家属与其他社区工作者一样享受免费体检等福利待遇。

(八)进入社区工作的随军家属,凡年龄在45周岁以下、未取得大专或本科学历的,要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大专及本科学历学习,所在社区要努力为其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

(九)对具备进社区工作条件、愿意到社区工作的随军未就业家属,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分期分批组织进行社区工作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专业基础技能和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整体素质。

(十)要将随军未就业家属进社区工作作为创建“双拥模范县(市)、区”评比条件,对在此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县(市)、区和单位、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

三、进一步加大军地协调力度

各地、各部门要把随军未就业家属进社区工作作为稳定社会、拥军优属的一项重要工作,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随军家属就业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努力搭建社区就业平台,不断为随军未就业家属就业创造良好环境。各相关部门要积极研究制定随军未就业家属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安置规则和实施方案,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规范运作程序,配套措施办法,拓宽就业渠道。要形成地方政府主导统筹、人武部门牵头协调、各驻军单位主动配合、随军家属积极作为的工作机制。

四、加强随军未就业家属进社区工作的组织领导

妥善安置随军未就业家属就业,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也是我市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做好随军未就业家属进社区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部署,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民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随军未就业家属进社区工作的指导、督办和检查力度,对在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例和先进人物要进行广泛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驻鸡各部队每年要对随军未就业家属在社区就业情况进行一次研究分析,积极与地方相关部门沟通情况,提出具有针对性、建设性和前瞻性的意见和建议,推动随军未就业家属进社区工作深入开展。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婚姻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