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 文号:鸡政发〔2007〕 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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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8-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鸡政发〔2007〕50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鸡西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业经2007年7月30日市政府十三届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鸡西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6号)和《黑龙江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精神,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保证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十一五”节能减排主要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到2010年,全市万元GDP能耗由2005年的2.4吨标准煤下降到1.85吨标准煤,降低23%;单位工业产值能耗由4.86吨标准煤下降到3.65吨标准煤,降低25%;单位工业产值用水量降低30%;全市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5636吨控制到24610吨,下降4%,净减1026吨(不含GDP增长变化因素);化学需氧量(COD)由31060吨控制到28580吨,下降8%,净减2480吨(不含GDP增长变化因素);全市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全市农村新能源开发和节能达到25万吨标准煤,农民生活用能效率达到60%以上,秸秆直接用于燃料的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达到55%。
(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坚持依靠发展实现节能减排,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抓手和主攻方向,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从根本上改变高耗能、高污染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实施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努力营造有利于节能减排的体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依靠科技进步,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各项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快构建节能环保型产业结构
(三)加快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落后产能。加大淘汰电力、水泥、煤炭、焦炭、造纸等行业落后生产能力。“十一五”期间,实现节能12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0.074万吨,减排COD0.01万吨。其中,电力行业关停淘汰5台总规模为15万千瓦的小火电机组,节能1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0.064万吨;淘汰水泥落后产能12万吨,节能1.62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103.4吨;2010年全市煤矿数量控制在300处左右,3万吨以下矿井全部关闭。(市经委牵头,煤炭局、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四)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具体工作方案。按照淘汰关停、限期整改和加快技术改造升级三大类,对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及设备进行甄别。电力以上大压小为重点,水泥以等量替代机立窑水泥熟料为重点,煤炭以整顿关闭小煤矿为重点,焦炭以淘汰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下的小机焦为重点。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有关部门要配合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停,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要依法停止电力供应。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市)、区,严格控制国家和省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有关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县(市)、区执行情况。市财政及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在科技、环保项目预算中予以倾斜,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市经委牵头,市煤炭局、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五)从源头上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增长。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加快建立新开工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根据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适度提高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差别电价标准,清理和纠正在电价、地价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市发改委、经委、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分别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六)优化能源结构。抓紧制定全市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专项规划,加快推进风能、生物质能、水电、沼气以及太阳能、地热能开发利用,实施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科研、开发和建设,加强全市能源资源调查评价。稳步发展替代能源,逐步推广使用高掺比燃料乙醇,推进煤制烯烃替代石油项目工作,积极推进煤炭洗选加工等清洁高效利用。(市发改委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七)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充分发挥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能耗低、污染少的优势,以专业化分工和提高社会效率为重点,积极发展生产服务业;以满足人们需求和方便群众生活为中心,提升生活服务业;着力做强高技术产业,完善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服务经济和高技术产业为主的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工业带动和数量扩张带动,向三次产业协同带动和优化升级带动转变。“十一五”期间,通过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为建设大唐鸡西B厂60万千瓦煤矸石热电、麻山100万吨特种水泥等项目腾出空间,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市发改委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八)加快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着力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十一五”期间,通过新建大唐鸡西B厂2×300MW煤矸石热电联产工程,替代超期服役供热机组,拆除小锅炉273台,形成年29.5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在钢铁、电力、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实施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以及工业锅(窑)炉改造项目;组织实施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项目,推动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示范工程;推广高效照明产品3万支,市直机关今后维修、新换照明灯具,应采用节能灯。(市发改委、经委、城建局、政府办、财政局分别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九)加快水污染和二氧化硫治理工程建设。大力推进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十一五”期间,开工建设鸡西日处理能力5万吨污水处理厂、密山日处理能力3万吨污水处理厂、虎林日处理能力2.6万吨污水处理厂,减排COD分别为0.43、0.28、0.29万吨。加大工业废水治理力度,“十一五”期间,减排COD0.124万吨以上。加快城市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推动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大唐、北钢等二氧化硫排放量大的企业要承担二氧化硫减排责任,落实脱硫工程减排、加强监管减排和其他二氧化硫减排措施,确保完成减排任务。其他电力企业也必须明确二氧化硫减排责任,落实减排任务。探索实施适合我市电力二氧化硫有偿取得和排污交易制度。大力发展城镇集中供热和清洁燃料工程,加大非电力工业燃煤锅(窑)炉和其他生产工艺过程二氧化硫削减工程的建设力度。“十一五”期间,电力二氧化硫力争削减0.48万吨,非电力二氧化硫力争削减0.09万吨(考虑到GDP增长变化因素)。(市环保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十)拓宽节能减排融资渠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为主、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十大重点节能工程所需资金主要靠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各级政府也要在项目预算中体现倾斜。(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鸡西市中心支行)
三、加快循环经济建设步伐
(十一)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建设。加快建设循环经济试点园区、企业,结合资源型城市转型,编制完成《鸡西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市、县(市)、区及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循环经济推进计划。加大财政部门对循环经济发展项目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金向循环经济领域集聚。(市发改委、经委)
(十二)全面实施清洁生产。认真贯彻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法》,加强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指导和管理。以高污染企业为重点,加大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在全市重点污染企业全面开展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在电力、化工、水泥、造纸、焦化、食品、医药等重点行业建设一批清洁生产示范工程,促进企业技术升级和能耗、物耗、水耗及污染物排放量大幅度降低。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减少畜禽粪便的排放,防止农村面源污染。广泛开展清洁生产培训,规范管理咨询服务机构,提高清洁生产审核质量。(市经委、农委、环保局)
(十三)节约利用水资源。完善取水计量设施,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发挥水价调节作用,落实取水许可制度,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严禁在缺水地区建设高耗水工业项目。抓好农田节水灌溉。坚持节水与防污相结合,在划定全市水功能区基础上,完成全市水域纳污能力的核定并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对排污大户实行更加严格的用水定额管理。加快实施重点行业节水改造及矿井水开发利用项目。(市水务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十四)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实施《鸡西市煤矸石综合利用规划》、《鸡西市可再生能源发电规划》,推进工业三废综合利用、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农村秸秆壳皮综合利用、林业“三剩物”综合利用、农村粪便资源化利用等产业化示范工程。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试点建设,建立社区回收、市场集散和加工利用三位一体的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体系,做好废塑料、废橡胶、废轮胎、废家电、废电脑、废电池回收处理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处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工作。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利废建材产业化,推进第二批城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市发改委、经委、农委、商务局、城建局)
(十五)推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逐步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废旧资源,积极推进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重点建设宝川垃圾处理厂。(市城建局牵头,环卫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四、加快推进节能减排科技进步
(十六)加强节能减排技术研发。组织实施节能减排科技专项,通过主动组织设计、整合科技资源、招标投标、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等方式,选择确定一批节能减排关键和共性攻关。着力实施重点工业污染源自动(实时)监测监控系统、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湿地水环境污染及其生态修复、高效可再生能源等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优化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转化的政策环境,加强资源环境高技术领域创新团队和研发基地建设,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市科技局)
(十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大力推进节能减排重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和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化,“十一五”期间,重点实施6项节能减排产业化示范项目。落实国家节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参照黑龙江省节能减排技术推广目录,引导和促进相关技术的推广应用。在钢铁、煤炭、电力等重点行业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加强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肥、节药技术推广。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市科技局)
(十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抓紧研究制定加快节能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推动节能技术服务机构转换机制,提高服务水平,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培育和规范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在全市广泛开展节能减排科普工作,普及节能减排科学知识。(市科技局、经委)
(十九)促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开展环境保护战略、标准、环境与健康和区域性、流域性等重大环境问题研究,推进技术示范和成果推广,加快高新技术在环保领域的应用。制定鼓励加快环保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引导环保产品生产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和环境服务机构加快发展,提高技术含量和服务水平,逐步扩大生产规模,使之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加强环境保护咨询与服务,推进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的市场化。重点研究制定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市环保局)
五、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二十)完善并严格执行节能和环保标准。认真落实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冶金、建材、电力、煤炭等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位,要研究制定能耗、污染排放限额标准,并认真组织实施。组织宣传贯彻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标准体系编制通则,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指导规范企业节能减排工作。(市质监局、经委、环保局)
(二十一)建立并落实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参照《黑龙江省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制定适合我市实际情况的实施办法。对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权限内年综合用能1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200万千瓦时以上的项目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上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环评审批权限。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未经批准擅自投入生产、以“试生产”拖执法、以“边建设边环评”骗执法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和查处。(市发改委、环保局)
(二十二)加强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落实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纳入国家“行动计划”的3户高耗能企业今年实现节能7.3万吨标准煤。建立重点耗能企业能源管理制度,加强主要耗能设备能源效率监测,对年综合能耗万吨标准煤以上的24家高耗能企业和未完成节能目标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编制重点行业及企业节能减排规划,参照省主要工业产品能源单耗限额指导目录(2007),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达标”活动。加强对重点污染源和重点监控的工业污染源企业监管,安装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并与市环保部门联网。加强对排污企业日常监管,对重点排污企业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全面实行持证排污。建立排污许可证考核和管理制度,对超总量指标排污企业责令限期治理、限产限排。(市经委、环保局、水务局、质监局)
(二十三)严格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完善并尽快实施《黑龙江省节能环保发电调度方案》,确保清洁、高效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优先发电上网,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参照《黑龙江省发电权有偿转让指导性意见》、《黑龙江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制定出适合鸡西市的具体办法,按年度制定有序用电方案,确保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规范有序用电。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建立长效机制。(市经委)
(二十四)强化建筑节能管理。制定实施《鸡西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严格执行新建居住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50%的标准,制定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在实施过程中的监督要点。建立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和建筑节能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对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禁止投入使用。所有新建商品房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对未将建筑能耗说明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建筑工程,不予颁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积极推进既有居住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建立并完善大型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推广绿色照明。深化供热体制改革,逐步推进热量表分户配备工作,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推进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改革。(市城建局、财政局、规划局、房产局)
(二十五)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积极推进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城市公交建设,提高公共交通在城市运输中的比重。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限制高排放交通工具进入运输市场。推进替代能源汽车产业化,推广节能、清洁、混合燃料汽车等节能型交通工具。严格执行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实行定期检测、定点维护。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监管,加快老旧汽车、机车报废更新。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和有效衔接。(市交通局、城建局、公安局、商务局、环保局)
(二十六)落实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加强对能效标识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鼓励用能企业开展节能、节水和环保标志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通过认证的产品及其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或检验。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要求的,暂停企业使用认证证书和节能环保标志;对使用伪造或冒用、转让节能、环保标志的企业,按有关法规严厉处罚。加强认证机构管理,规范节能环保产品认证活动,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市质监局)
(二十七)加快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管监察体制,整合现有资源,加快建立市节能监测中心。建立健全污染减排监管体制,加快各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加强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和节能减排统计机构的条件建设,加大投入力度,适时更新设备、仪器,适当充实力量,开展人员培训。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市发改委、经委、环保局,有关部门配合)
六、加大节能减排监督和检查执法力度
(二十八)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分解落实到县(市)、区以及重点企业,签订责任状,建立目标责任制。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具体的评价考核实施办法,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各级政府领导干部以及企业负责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市委组织部、发改委、环保局、统计局)
(二十九)建立并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全市和县(市)、区单位GDP能耗指标半年核算制度;建立并完善纳入全国“千家企业节能行动”计划的我市3户企业及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24户重点耗能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制定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对国家、省监控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控。(市统计局、环保局)
(三十)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各级政府每年都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能源资源和环境稽查制度,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对恶意偷排偷放、不正常使用或擅自闲置污染治理设施,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严厉处罚;对屡查屡犯、长期非法排污的企业,停产整治。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市监察局、发改委、环保局、法制办)
(三十一)加强对脱硫设施的运行监管。新(扩)建燃煤机组必须按规定同步建设脱硫设施或采取其他降低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措施。所有火电厂必须安装烟气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加强日常运行监管。其他循环流化床锅炉也必须安装自动监控装置,保证削减二氧化硫设施、措施的稳定运行和实施。非电力工业燃煤锅(窑)炉和其他生产工艺过程要采取削减二氧化硫排放的工程措施,工艺过程和技术改造削减二氧化硫措施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运行,并有详细的日常监控管理、运行情况记录材料和台帐。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要扣减脱硫电价,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完善烟气脱硫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组织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市环保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三十二)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督和管理。建立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环境监控重点的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并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与环保、建设和水务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部门予以公开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市城建局、环保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七、建立健全政策体系
(三十三)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各级政府项目预算要向节能环保领域倾斜,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建设、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继续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市财政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三十四)贯彻落实国家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全面落实国家的节能环保项目减免所得税、技术改造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对“三废”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所得税、增值税减免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降低出口退税率、加征出口关税、停止部分产品加工贸易等政策,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进出口。贯彻执行国家高耗能高污染治理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治理高耗能高污染的行为。(市国税局、地税局)
(三十五)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金融支持。贯彻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政策导向,严格限制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贷款投放。充分利用振兴老工业基地的各项政策,进一步加强对节能降耗减排、新能源替代传统能源、循环经济项目的信贷支持。针对节能减排项目量身定制在贷款金额、贷款期限等方面具有灵活性的信贷产品,拓展节能减排项目信贷市场。将企业环保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办理、管理信贷业务时,应审查企业信用报告中的企业环保信息,并把企业环保法执行情况作为审办信贷业务的重要依据。积极为银企项目对接搭建平台,向银行业金融机构通报节能减排项目建设情况,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调整信贷政策。(人民银行鸡西市中心支行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八、营造良好的节能环保舆论氛围
(三十六)加大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报道力度。各新闻媒体要结合自身特点,加大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报道力度。主要新闻媒体结合节能减排的阶段性工作重点,在重要版面、时段积极开展主题宣传报道活动,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市委、市政府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坚强决心和采取的重大措施,宣传各行业、部门在加强节能减排、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组织实施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方面采取的具体措施,宣传节能减排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为我市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提供舆论支持。(市委宣传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三十七)深入各阶层开展节能减排宣传教育。组织有关单位搞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等宣传活动。做好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成果展览会的组织工作。协调指导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等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环保宣传,增强公众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的责任和意识,总结宣传节能减排的经验、做法。将节能减排纳入全市中小学及大专院校教育内容,做到以教育影响学生,以学生影响家庭、以家庭影响社会,引导公众把节能减排的法律规范转化为普遍的道德准则和广泛的社会行动。(市委宣传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三十八)积极开展典型宣传。各级政府要在阶段性工作成果总结的基础上,对在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严惩。各新闻媒体要对先进典型积极宣传报道,对负面典型进行揭露和曝光,努力营造节能减排的良好舆论氛围。(市委宣传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九、发挥政府机构节能环保的示范带头作用
(三十九)建立健全并模范施行各项规章制度。建设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开展机关能耗普查和专项调查,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制订并实施政府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积极推进能源计量和监测,实行能耗公布制度,严格节奖超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制定和实施适应本系统特点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市政府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四十)抓好办公设施节能。强化各级政府机构的建筑节能,凡新建或改造的办公建筑必须采用节能材料及围护结构;全面开展食堂燃气灶具节能改造。及时淘汰高耗能设备,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市政府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四十一)积极推行节能和绿色采购。认真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完善政府机构节能和绿色采购制度,不断扩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对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和照明产品、用水器具,由同等条件优先采购改为强制性采购高效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加强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和监督,保证节能和绿色采购工作落到实处。(市财政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