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吉政办发 〔2007〕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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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11-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吉政办发〔2007〕47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关于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
债务若干问题的意见
省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全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以下简称“普九”债务)工作会议后,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吉林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方案》(吉政办发〔2007〕42号)。各地对清理化解“普九”债务高度重视,健全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清理化解“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正在全面展开。由于清理化解“普九”债务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在实际操作中又遇到了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清理化解“普九”债务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的界定问题
清理化解“普九”债务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为:地方人民政府设置或者批准设置的、农民和国有农林牧渔场农工筹资参与兴办的农村全日制小学、全日制普通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各种形式的简易小学或者教学点(班或者组)、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弱智儿童辅读学校(班)、工读学校等。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其他义务教育学校不能纳入清理化解“普九”债务范围。
农村完全中学债务中的义务教育债务数额,按债务发生时初中学生人数比重及初中学生教室面积比重等因素折算确定。在此基础上,将“普九”债务分离出来。
二、新旧债务划分时点问题
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新债和旧债划分的时点为2005年12月31日,在此时点之前形成的债务为旧债,之后形成的债务为新债。
三、债权清理清收问题
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和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债权,要与债务一并清理登记,不进行审计确认。债权清收要区别情况,分类处理。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的债权,涉及农民尾欠的农村税费部分暂缓清收;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债权,涉及农业职工尾欠的农村税费部分暂缓清收。其他债权可以依法清收。
四、化解“普九”债务时限调整问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42号)规定,参加第一批化解“普九”债务的县(市、区),要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化解“普九”债务任务,第二批要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全省在2009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根据国家对试点省份的要求,我省清理化解“普九”债务要在2008年年底前全部完成。参加第一批化解“普九”债务的县(市、区),完成时限调整为2008年6月末前,其他县(市、区)完成时限调整为2008年年底前。有条件的县(市、区),在完成化解“普九”债务后,要积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形成的其他债务。
五、国有农林牧渔场债务清理问题
国有农林牧渔场在清理“普九”债务的同时,对其他债务也要一并清理,按照债务的来源和用途进行分类。
六、债务利息确认问题
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国有农林牧渔场“普九”债务和其他债务的利息确认,均以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为准。债权人、债务人双方没有约定利率的不得计息,若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双方约定利率低于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的,按约定利率计息;双方约定利率高于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的,按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计息。要按照“分段计息、息不转本、利不滚利”的原则,剔除已经转入本金的利息。对已支付的高息部分,要冲抵本金。对于债权人、债务人双方通过协商,核减“普九”债务本金和利息的,应当优先予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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