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国家重点公益林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文号:吉政明电[2008]11号
颁布日期:2008-08-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国家重点公益林管理的通知

吉政明电[2008]1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核查认定,我省列入国家重点公益林总面积5131.24万亩。按生态区位划分,属江河源头周围有林地300.4921万亩,占总面积的5.9%;江河两岸有林地1475.3681万亩,占28.8%;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林地405.2994万亩,占7.9%;重要湿地周围有林地80.3169万亩,占1.6%;大型水库周围有林地434.0149万亩,占8.5%;边境地区陆路、水路接壤的国境线两侧有林地986.6803万亩,占19.0%;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有林地和荒漠化治理区林草植被1449.0683万亩,占28.2%,这些区域生态区位十分重要。为切实加强对国家重点公益林的管理,落实管护责任,发挥各级政府在维护区域生态安全中的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国家重点公益林管理的重大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精神,我国于2004年启动实施了国家重点公益林区划工作,并正式建立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这项制度的实施,采用经济补偿方式建立了新型管护机制,推动了林业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变革,从根本上解决了重要区位森林管护资金短缺难题,对于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促进社会和谐与文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省列入国家重点公益林的森林生态区位十分重要,保护管理好国家重点公益林是得到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重要前提,是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的战略举措。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国家重点公益林管理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严格管理,保证数量,提高质量,确保国家重点公益林在维护生态安全中发挥应有作用。

二、突出抓好国家重点公益林管理主要工作。各级政府要把公益林管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依法保护林地、林木以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确保国家重点公益林植被得到恢复,资源得到增加,质量得到提高。一是加强征占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重点公益林林地征用占用审核审批有关规定,禁止随意征占用国家重点公益林,保持已划定重点公益林面积的相对稳定,除重点工程项目必须征占用外,其他工程项目一律不得征占国家重点公益林。二是加强封育管理。对划定的国家重点公益林,实施封山、禁牧和封山育林等措施,严格管理。在重要区段、城区周围等地方修建围栏等设施,防止人畜危害,实现封山育林目标。在封山禁牧的同时,划分出一定区域、一定面积的薪炭林,解决公益林区林农的烧柴问题。三是抓好经营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重点公益林区实行禁伐限伐的有关规定,在保护资源基础上,积极开展林木抚育,在林冠下补栽补种珍贵树种,逐步改善林种结构、树种结构和生物群落结构。制定科学的管护经营方案,采取合理的经营措施,使重点公益林资源得到良好恢复和发展,林分结构不断向顶级群落演替,最大限度地发挥国家重点公益林的生态和经济功能。同时抓好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资源监测等项工作,根据需要建设林区道路,开设防火隔离带,为资源管护创造有利条件。四是加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规范资金管理,确保封闭运行,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效能作用。各级审计、财政部门要对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切实加强对国家重点公益林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是国家重点公益林管理的主体。各地要按照国家要求,成立重点公益林保护领导小组,加强公益林资源管理和稽查监管,研究制定管护和建设规划,协调处理资源管护中的重大事项等事宜。发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要紧紧围绕生态保护和公益林管理,针对不同区位、不同林分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管护措施,严厉打击各种破坏公益林资源的案件,保障公益林资源的安全。加强护林组织建设,强化监管措施,按照划分的管护责任区,把责任落实到山头地块,落实到人。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有关政策,让重点公益林区广大群众了解相关规定,提高他们自觉保护重点公益林的意识,为管护和建设创造有利条件。今年年底前完成省级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建立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尽快开展市(州)、县(市)重点公益林区划工作,建立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构建完善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体系。

附件:吉林省国家重点公益林面积汇总表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08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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