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意见

颁布单位: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号:津工商办字〔2008〕50号
颁布日期:2008-12-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意见

各工商分局、市局各处室和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2009年至2012年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规划纲要》、市政府《关于优化商务环境促进投资融资的意见》(津政发〔2008〕81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8〕85号),进一步扩大市场主体、方便申请人申请登记,促进我市个体工商户的快速发展,现就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放宽条件,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下放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准权限,提高名称核准效率。市局将根据分局名称核准质量,逐步下放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准权到各分局。

分局可根据需要,委托具备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所以分局的名义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委托工商所核准名称登记的,应报市局备案。

对委托工商所办理名称核准的,申请人申请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的,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将名称与个体工商户设立或变更登记一并申请办理。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核准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由分局委托工商所核准名称的,应当场作出名称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市局将对下放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准权的分局定期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问题较多整改不力的分局,将收回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准权。

对于个体工商户名称与其他名称发生争议的,应当由分局按法定程序受理,调查核实,拿出初步处理决定,报市局核定。

二、放宽个体工商户申请人范围。除国家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及其他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员以外,我国公民均可在津依法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成为个体工商户。

三、放宽个体工商户名称行政区划核准条件。坐落在滨海新区内的个体工商户可直接申请冠用“天津滨海新区”的名称,个体工商户可将“天津”、“滨海新区”、各功能区连用作为行政区划使用。为提高个体工商户名称查重、核准效率,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也可按照“天津市+XX区(县)+XX街(乡、镇)+经营者姓名全称+行业+组织形式”予以核定,行政区划辖区内不得出现相同的字号名称,市局或分局可不再二次查重,根据核准权限直接核准上报的名称。如出现本市跨区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情况,名称受理人员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具体情况,并告知申请人在先权利人的在先权利。

四、进一步放宽个体工商户的经营领域。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按照“非禁即入”原则予以核准。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登记机关按审批机关批准文件、许可证件核定内容予以核准。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无需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

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类别,依法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五、鼓励个体工商户向企业转制。对个体工商户转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公司的,在原投资人控股的情况下,按“一歇一开”的简易程序办理,其字号名称或字号可延续使用。允许个体工商户之间随资产转让其字号名称,转让方应当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受让方凭名称转让协议及相关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六、放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投资限制。允许一人申办多个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允许被吊销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再次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

七、放宽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权属证明的限制。对产权人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经当地政府或者派出机构、合法市场的主办单位、开发小区(含工业小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即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允许经过物理分割的同一法定地址注册多家个体工商户。

八、允许个体工商户跨登记管辖机关迁移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跨登记管辖机关迁移经营场所的,应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由迁入登记机关开具《个体工商户迁移通知书》(见附件)。原登记机关凭《个体工商户迁移通知书》将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并及时将电子信息一并迁出。个体工商户在迁入地登记机关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九、改革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四年有效期制度,无需再四年换照一次。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期限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核定,并在核定的经营期限有效。个体工商户应在核定的经营期限到期前一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延期或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十、提高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当场发照率。除特殊情况外,个体工商户登记要件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无需实质性审查的,当场登记,当场发照。特殊情况,个体工商户发照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十一、各工商分局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综合指导和监督检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开展工作,坚持“一审一核”制度;要进一步强化和规范“请示和答复制度”,遇有疑难问题,坚持逐级请示;对违反注册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一经查实,市局将在全系统对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个体工商户迁移通知书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个体工商户迁移通知书

()个体移函[]第号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

你局辖区内个体工商户向我局提出变更登记申请,拟将其个体工商户迁入我局辖区内。经审查,我局同意受理其申请,请将该个体工商户档案以挂号邮寄的方式移交给我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章)

年月日

回执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

你局向我局所发的《个体工商户迁移通知书》()个体移函[]第号已收到。现将的个体工商户档案移送你局,请查收。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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