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操作规范》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操作规范》的通知
|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文号:津人口计生委[2007]33号 |
|---|---|
| 颁布日期:2007-05-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操作规范》的通知
各农口区县人口计生委:
现将《天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操作规范》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天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实施操作规范
为完善运作机制、规范操作程序、持久有序地做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工作,根据国家《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人口厅发[2006]122号)和《天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津政办发[2005]67号),制定下列操作规范: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
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包括对新增对象的确认、原有对象的年审和退出人员的确认)按照条件公开,个人申请,村乡审核,区县确认,报市备案的程序进行。
(一)公开条件,调查摸底
由区县人口计生委统一布置,乡、村分别进行。具体做好下列工作:
1.通过会议、公告、咨询等形式广泛宣传奖励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奖励扶助对象应具备的条件、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以及应注意的问题。
2.村级计生专干利用分析资料、走访座谈、上门核实等形式对本年新增的、上年原有的和应该退出的三种对象逐个进行调查核实,分别列出三类人员的名单,写出综合情况,报村(居)委会及乡计生办。
以上工作6月30日前完成。
(二)受理申请,指导申报
此项工作由村级计划生育干部完成:
1.受理群众提出的奖励扶助申请,对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而未提出申请的,指导其办理申请事宜。
2.帮助申请人填写《天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申请表》(见表1,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
3.收集申请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与原件核对。
4.整理以上资料,提交村(居)委会。
以上工作6月30日前完成。
(三)村乡审核,张榜公示
审核的主体为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的内容:一是申请人是否符合奖励扶助对象的政策条件;二是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是否真实、充分。
具体工作:
1.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听取村计划生育专干的调查摸底情况报告,对三类奖励扶助对象逐个评议,并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村(居)民代表会评议表》(见表2,以下简称《评议表》)。
2.张榜公示。制作《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公示》(见表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退出对象名单公示》(见表4),在村务公开栏、村民聚集地和对象所在村民小组人群往来较集中的地点张榜公示十天。
3.签署上报。根据评议、公示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在《申请表》和《天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见表9,以下简称《退出单》)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评议表》及公示情况的说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乡级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评审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首先进行书面审核,然后逐人逐户核实情况,填写《群众座谈记录表》(见表5)、《新增对象见面调查表》(见表6)。审核结果再回村公示十天,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在拟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区县人口计生委。对经审核、公示,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入户做好解释工作。
对经过年审的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填写经本人和入户核查人员共同签名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表》(见表7),上报区县人口计生委。奖励扶助对象当年死亡的,由其亲属在“对象本人签名”一栏中代签,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其死亡时间及有关情况。对年审退出对象,汇总《退出单》,上报区县人口计生委。
以上工作7月31日前完成。
(四)区县确认,正式公布
1.审查确认。区县人口计生委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退出单》逐一进行审查确认并签署意见,产生新增对象和退出对象名单,在村(居)张榜公示十天。
2.正式公布。根据确认、公示情况,下发文件公布年度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同时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
3.信息录入。将经过确认的当年奖励扶助对象和退出对象个案信息录入国家人口计生委“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
以上工作在8月31日前完成。
(五)报市备案,组织核查
1.区县人口计生委将《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见表8,以下简称《花名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汇总表》(见表10)和《奖励扶助对象人数汇总表》(见表11)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同时将《花名册》分别送区县财政部门和奖励扶助金发放机构。
2.市人口计生委依据区县人口计生委上报的《花名册》及《汇总表》,组织对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质量的抽查。抽查的重点:一是资格确认的程序是否完备;二是新增和退出对象是否按要求公示;三是资格确认的准确性。
3.市人口计生委对各区县奖励扶助对象和年审退出对象进行汇总,将《奖励扶助对象人数汇总表》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汇总表》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同时抄送市财政。
以上工作在9月30日前完成。
二、落实资金,协助发放
(一)提供情况,落实资金
区县人口计生委将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文件及《花名册》报送区县财政局,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安排专项资金。
(二)提交名单,协助发放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到位后,区县人口计生委应及时将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提供给代理发放机构,以确保代理发放机构一个月内划拨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同时对建立个人账户和专项资金拨付情况进行了解,共同研究解决遇到的难点问题。
三、档案和信息管理
奖励扶助档案和信息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真实准确、及时完备、统一规范、便捷有效。
(一)奖励扶助档案管理
1.奖励扶助档案分为个人档案和工作档案。个人档案主要包括:申请表;身份证和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群众座谈记录表;新增对象见面调查表;奖励扶助金存折(领取通知单)送达回执(见表12);年审表;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工作档案主要包括:村级评议表、公示底稿及情况说明,相关文件、工作计划和总结评估报告等;各类表格;年度奖励扶助对象名单纸质表格和电子文档;影像资料;其它相关材料。
2.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分级建档。奖励扶助对象个人档案由区县人口计生委负责立卷存档,乡、村为方便工作也可建立对象个人辅助档案;奖励扶助工作档案由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分别负责本级的奖励扶助工作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分类建档。个人档案一人一卷,工作档案一年一卷。材料排列有序、装订整齐。
集中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存放,永久保存。
(二)奖励扶助信息管理
奖励扶助信息分为三类:奖励扶助对象信息、奖励扶助资金信息、奖励扶助工作信息。
1.奖励扶助对象信息:一是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二是奖励扶助对象汇总信息。信息来源:人口计生部门按照奖励扶助对象条件和确认程序自下而上登记、上报。
2.奖励扶助资金信息:一是奖励扶助资金预算信息。信息来源:财政部门根据奖励扶助对象人数、奖励扶助标准、各级财政负担比例等计算(计算过程由信息系统完成)。二是奖励扶助预算资金拨付信息。信息来源:财政部门将预算资金拨付代理发放机构后,提供预算资金拨付信息。三是奖励扶助个人账户建立及资金到位信息。信息来源:代理发放机构。四是奖励扶助资金实际发放总量(含结存情况)。信息来源:代理发放机构。
3.奖励扶助工作信息:各地出台的各种政策文件、管理规范、工作动态等。
信息管理要做到:个案信息及时登记,按程序、按时限上报,注意信息安全。同时加强信息处理与应用。要加强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为奖励扶助决策、管理、评估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
四、监督评估
(一)对资格确认过程的监督
1.监督重点是“村、乡、县三级三审核,在村三公示”的落实情况。
2.监督内容是政策和标准是否公开;确认是否准确;程序是否符合;基本情况是否公开;政策执行是否公平、公正、透明。
3.监督形式是听取工作汇报、走村入户访问、检查公示情况。
(二)考核评估的基本指标
1.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准确率;
2.奖励扶助金发放的及时率和准确率;
3.干部群众对奖励扶助政策知晓率;
4.干部群众对奖励扶助制度运行的满意率;
5.党政领导重视程度和机关部门的参与程度;
6.奖励扶助制度是否按统一的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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