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停止收取《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的函

颁布单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号:京财综〔2007〕1241号
颁布日期:2007-06-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停止收取《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的函

京财综〔2007〕1241号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在本市停止收取<出生医学证明>款的函》(京卫财字[2007]3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停止收取《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

二、《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和市级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三、区县卫生局管理经费以及各医疗机构保管、运输、打印、管理《出生医学证明》所需经费,根据医疗机构所属性质,由同级财政结合对医疗机构的补助统筹安排。

请接到复函后到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票据的变更手续。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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