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经济增长支持企业发展的意见

颁布单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号:京工商发〔2009〕33号
颁布日期:2009-03-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经济增长支持企业发展的意见

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

为促进经济增长,支持企业发展,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市局提出以下意见,并经2009年第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请遵照执行。

一、便捷准入程序,调整下放审批权限,支持企业发展

(一)继续推行市场主体即时登记和一次性告知制度。

市局、分局以及工商所三级服务平台继续严格执行市场主体准入即时登记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即时或两小时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为支持促进首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促进就业提供更好的服务。

(二)调整下放三项审批权限,支持企业发展。

为方便企业办事,降低准入成本,有利于区、县政府掌握和分析辖区内市场主体的发展情况,引导和鼓励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要求企业的发展,调整下列审批权限:

1.将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权由市局调整至区(县)分局登记注册。

2.将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和注册资本500万美元(含)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市局直接登记调整为以市局在区(县)分局派驻工作人员的形式开展相关登记注册工作。

3.为方便国际展览中心新址的展览展销主办单位申领《展销会许可证》,将由市局负责审批的国际展览中心新址的展览展销会许可调整至顺义分局具体承办。

(三)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降低注册资本(金)至三万元。

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对从事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且申请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可以降低至3万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放宽市场准入,培育服务业市场主体

(四)放宽服务业市场主体准入门槛。

按照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服务业企业营造公平公正的准入环境。凡允许外资经营的,均允许内资经营;凡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个体私营等从事的服务行业和项目,均允许其经营,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大力发展服务业,促进国民经济优化产业结构。

(五)允许服务业企业名称体现行业特点。

允许服务业企业名称体现行业特点,使用表明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允许服务业企业在牌匾中将企业名称简化使用。

(六)支持新型服务业发展。

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包含的服务业一般经营项目,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除有特殊规定外,服务业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分局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三、逐步实现网上全程办理企业年检

(七)网上全程办理企业年检,年检印章可随后加盖。

2008年度年检中,无违法失信记录且采用CA网上申报年检提交年检材料并予以年检通过的企业,可以将年检报告书邮寄至企业年检所在地分局或工商所,并不再要求企业持营业执照副本到工商部门加盖年检印章。此类企业因开展经营活动需要在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年检印章的,可随后到分局办理,以此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网上年检。

四、加强协调,主动服务,协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八)允许股权出资,促进投融资环境改善。

为丰富股权权能,增加股权利用的渠道,有效调动投资人的积极性,促进投资,实现投资向新的领域和产业转移,并为企业优化产业结构、重组兼并、扩大规模、做大做强服务,各区县分局要根据国家工商总局《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和市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工商发〔2009〕19号)精神进行股权出资登记,允许投资人以其股权出资。

(九)全面开展股权质押登记,改善融资条件。

深入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各分局要严格履行股权出质登记的有关程序,为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改善融资条件,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十)充分运用动产抵押登记信息,方便企业融资。

为支持和方便企业盘活资产,通过动产抵押等方式提高融资能力,拓宽融资渠道,加快社会商品流通和资金融通。动产抵押登记由所在地区县分局进行,并启用网上抵押登记申请和信息查询系统,公开动产抵押登记信息,提高办事效率,保障和方便债权实现。

(十一)支持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扩大企业融资渠道。

本市支持设立创业投资企业、非证券类投资基金以及信用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等为中小企业提供资本注入、融资担保。积极支持农村金融服务业发展,做好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

五、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企业维护商号、商誉

(十二)建立企业名称主动保护制度,加强老字号等企业的名称保护。

对老字号企业、驰名商标企业、本市著名商标企业以及世界500强企业,在全市范围内对其商号予以全行业保护。

其他企业及大学、科研院所,也可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市范围内对其商号或名称予以全行业保护。

(十三)完善企业名称权转让及许可使用制度。

制定相应的名称转让规则,依据名称所有者签署的转让或许可使用合同(协议),推动企业名称权有序流转,支持企业发展。

六、积极推进涉农商标品牌建设,提升商标富农水平

(十四)支持涉农商标品牌建设。

支持和指导涉农企业、农民及有关社团组织注册和规范使用涉农商标。扶持地方特色品牌的发展,提升农产品竞争力。引导优势涉农产品品牌争创著名商标,促进农业增产增收。

七、积极支持天竺综合保税区企业发展以及重大项目的审批,做好登记注册的前期工作

(十五)为天竺综合保税区发展提供便利服务。

为支持天竺综合保税区企业发展,方便保税区企业办理登记申请,由顺义分局直接受理核准保税区内内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同时,市局派驻工作人员在顺义分局受理核准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方便企业就近办理登记注册。

(十六)积极支持重大项目的审批。

对列入市级或区县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并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市局以及分局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并提前介入前期审批工作,提出切实可行的登记注册实施方案,为企业顺利地进入市场提供便捷的途径。

八、积极推进行政指导,切实维护交易安全

(十七)运用行政指导手段,实现治标并治本的行政执法目标,促进首都经济发展。

近期,中央、国务院和北京市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出台了若干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措施。面对国内就业压力和国内外经济严峻形势,工商部门行政执法要充分体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做到宽严适度。运用行政指导这一行政手段,以其执行的灵活、简捷、便利、柔和等特性,有助于减少磨擦,降低行政成本,从而实现治标并治本的行政执法目标。对市场主体开展预防违法行为或消除轻微违法状态,发挥行政指导解决现实问题和增强市场秩序控制力的作用。一是对于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社会危害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或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或因残疾或者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二是对社会影响大、危害大等严重扰乱经济秩序的大要案要加大打击力度,将更多柔性监管手段与行政执法有机结合并自觉运用到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提高管理效能,实现监管目标。

(十八)扩大行政指导的适用范围和方式方法,促进经济增长和企业发展。

市局和分局要深入研究积极推进助成性行政指导和调停性行政指导的适用范围、方式方法以及在特别时期开展的行政指导项目。结合市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为促进经济发展出台的政策以及首善之区经济发展的方向和特点,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职能作用,适时推出服务性行政指导项目,指导企业诚信经营。尝试在企业退出市场、商业秘密保护、加盟连锁经营、商标许可使用、广告发布、消保维权、合同调解和合同指导、化解合同纠纷、降低合同签约风险等方面提前介入,开展行政指导,降低违法的危害性,促进首都经济增长。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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