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农业局关于推行北京市甘薯种植收购合同和北京市蔬菜种植收购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农业局关于推行北京市甘薯种植收购合同和北京市蔬菜种植收购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 颁布单位:北京市工商局 北京市农业局 | 文号:京工商发〔2009〕99号 |
|---|---|
| 颁布日期:2009-07-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农业局关于推行北京市甘薯种植收购合同和北京市蔬菜种植收购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区县工商分局,各区县农委(海淀区农林委、丰台区林业局):
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合同农业发展,规范甘薯和蔬菜种植收购交易行为,维护广大种植户和收购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增收,市工商局与市农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共同制定了《北京市甘薯种植收购合同》和《北京市蔬菜种植收购合同》示范文本。现将示范文本推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甘薯种植收购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甘薯种植收购交易关系;《北京市蔬菜种植收购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蔬菜种植收购交易关系。
二、各区县工商分局和各区县农委(海淀区农林委、丰台区林业局)要充分认识推行合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积极宣传,引导当事人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签约,提高其诚信履约的意识,减少交易纠纷,进一步促进农民增收,推动北京市合同农业健康发展。
三、示范文本从2009年8月1日起正式推行使用。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可到各区县工商分局就近领取,也可登录“北京工商”网站(www.baic.gov.cn)、“首都之窗”网站(www.beijing.gov.cn)、“千龙”网站(www.qianlong.com)和“北京市农业局”网站(www.bjagri.gov.cn)下载电子版。
四、示范文本推行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工商局与市农业局反馈。
附件:1.《北京市甘薯种植收购合同》(BF——2009——0309)
2.《北京市蔬菜种植收购合同》(BF——2009——0138)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1:
BF——2009——0137合同编号:
北京市甘薯种植收购合同
收购方(甲方):
种植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甘薯种植收购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基本情况
甘薯品种种植地点种植方式种植面积种植数量交付时间保护价/市场价/固定价价格(元)总价(元)
总计
第二条种植及质量要求
1.甘薯种植要求:
2.甘薯质量要求:
3.甘薯外观要求:□薯块均匀□完整□无创伤□无创皮□无杂质□无病虫害□顺直无弯曲、
4.规格:
5.其他:
。
第三条技术指导与培训
甲方□是□否提供技术指导与培训。(选择“否”本条下面内容可不填)
甲方□有偿□无偿提供甘薯种植所需的相关农资,包括:
;有偿提供的价格为。
甲方□有偿□无偿提供相关种植技术及经验指导;有偿指导价格为
元/亩。
以上合计:元,乙方□于年月日前一次付清;□于交货时抵扣收购款。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和甲方的指导进行种植、养护,并确保交付的甘薯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
第四条定价及付款
1.收购价格:
(1)保护价:交付甘薯时市场价格低于保护价的,按照保护价收购;市场价格高于保护价时,双方可协商上调收购价格。
(2)市场价:双方不事先约定价格,以收购甘薯时的市场时价为基准,协商确定收购价。
市场价确定方式为:。
(3)固定价:价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2.付款选择:
(1)定金: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向乙方支付定金元(不得超过总价款20%),结算时抵作收购款。
(2)预付款: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向乙方支付预付款
元,结算时抵作收购款。
(3)货到付款:乙方根据合同约定将甘薯交给甲方,甲方自验收甘薯合格后日内次付清收购款。
选择定金或预付款方式的,剩余收购款的结算时间和方式为:
。
第五条交付、运输及验收
交付地点:。
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
验收方式及时间:。
双方就甘薯质量产生争议的,以双方共同认可的国家或地方质量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迟延支付收购款或乙方迟延交付甘薯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
%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交付的甘薯不符合约定质量要求或掺入其他品种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拒收,或要求乙方采取退、换货或降价等补救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或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不交付甘薯或擅自将甘薯出售给他人的,按照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双倍返还定金。
4.甲方未按照约定收购符合要求的甘薯的,应按照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或无权要求乙方返还定金。
5.因甲方提供的薯种、技术指导或提出的种植要求存在差误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
第七条不可抗力:因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八条解除合同的条件:
。
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条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履行期限至年月日止。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
份,,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
收购方(签章):种植方(签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2:
BF——2009——0138合同编号:
北京市蔬菜种植收购合同
收购方(甲方):
种植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蔬菜种植收购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基本情况
蔬菜品种种植地点种植方式种植面积种植数量交付时间保护价/市场价/固定价价格(元)总价(元)
总计
第二条产品要求:
□蔬菜外观等级标准
□绿色食品标准
□无公害食品标准(GB18406-2001)
□有机食品标准(GB/T19630—2005)
□北京市蔬菜安全卫生要求(DB11/153-2002)
□
。
第三条技术指导与培训
甲方□是□否提供技术指导与培训。(选择“否”本条下面内容可不填)
甲方□有偿□无偿提供蔬菜种植所需相关农资,包括:
等;有偿提供的价格为。
甲方□有偿□无偿提供相关种植技术及经验指导;有偿指导价格为
元/亩。
以上合计:元,价款□乙方于年月日前一次付清;□于交付蔬菜时抵扣收购款。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和甲方的指导进行蔬菜种植、养护,并确保交付的蔬菜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
第四条定价及付款
1.收购价格:
(1)保护价:交付蔬菜时市场收购价格低于保护价的,以保护价为准;交付蔬菜时市场收购价格高于保护价时,双方可协商上调收购价格。
(2)市场价:双方不事先约定价格,以收购蔬菜时的市场时价为基准,协商确定收购价。
市场价确定方法:。
(3)固定价:此价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2.付款选择:
(1)定金: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向乙方支付定金元(不得超过总价款20%),结算时抵作收购款。
(2)预付款: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向乙方支付预付款
元,结算时抵作收购款。
(3)货到付款:乙方根据合同约定将蔬菜交给甲方,甲方自验收蔬菜合格后日内次付清收购款。
选择定金或预付款方式的,剩余收购款的结算时间和方式为:
。
第五条蔬菜的交付、运输及验收
交付地点:。
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
验收方式及时间:。
双方就蔬菜质量产生争议的,以双方共同认可的国家或地方质量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乙方迟延交货或甲方迟延支付收购款的,应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交付的蔬菜经验收不符合约定质量要求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拒收,或要求乙方采取退、换货或降价等补救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或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不交付蔬菜或将蔬菜出售给他人的,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或双倍返还定金。
4.甲方未按照约定收购符合要求的蔬菜的,应按照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或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5.因甲方提供的菜种、技术指导或提出的种植要求存在差误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
第七条不可抗力:因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八条解除合同的条件:。
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条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履行期限至年月日止。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
收购方(签章):种植方(签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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