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148”法律服务专线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司法局文号:京司发[2008]118号
颁布日期:2008-06-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148”法律服务专线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司发[2008]118号

“148”法律服务专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为了使北京市“1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促进“148”法律服务专线健康持续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148”法律服务专线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管理办法(试行)》,并经2008年第1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148”法律服务专线

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148”法律服务专线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以下简称“148”专线律师所或律师)的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促进“148”法律服务专线(以下简称“148”专线)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律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148”专线的服务宗旨是:“把法律交给群众,送服务走进万家。”

第三条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148”法律服务专线办公室(以下简称市“148”办公室)负责对从事“148”专线工作的律师所或律师进行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招募程序

第四条“148”专线律师所或律师队伍采取自愿申请,经市“148”办公室审核批准,实行不定期向社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招募的方式。

第五条申请加入“148”专线律师所队伍可以以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的名义。

第六条招募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募公告

根据需要,通过北京市法律援助网或其他媒体向全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发布“148”专线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招募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申请加入“148”专线的律师所或律师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148”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

市“148”办公室自收到申请和相关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向市律师协会和所在区县的司法局主管部门了解其执业情况。

市“148”办公室对初审合格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实行三个月的考察期。经考察合格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应当与市“148”办公室的主管部门,市法律援助中心签订《“148”法律服务专线律师事务所服务协议》。

在北京市法律援助网上公布“148”专线律师所或律师的招募结果。

第七条申请“148”专线律师所或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北京市司法局正式批准成立,并年检合格的律师事务所;

(二)经北京市司法局正式批准执业并注册的律师;

(三)遵守职业道德,恪守职业纪律,近三年没有受到过行政处罚和行业纪律处分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四)在法律业务领域,如经济、房地产、劳动、知识产权、行政、刑事等方面具有一定专长;

(五)“148”专线律师所应当有主管“148”专线工作的人员和值班律师;

(六)遵守各项制度,积极参加市“148”办公室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八条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148”专线值班律师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敏锐性,了解和掌握最新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热心公益事业,勤勉敬业;

(三)熟练掌握和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服务技能。

第九条申请加入“148”专线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三)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执业情况报告》,律师所或律师擅长的法律领域和基本情况;律师所主任及合伙人基本情况,承办的典型案例等;“148”专线工作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三章工作职责及程序

第十条“148”专线律师所或律师的工作职责是以“148”专线和北京市法律援助网为载体,对群众提出的法律问题予以解答,并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对非法律问题予以解释、劝慰、疏导等。

第十一条“148”专线电话咨询工作程序:

(一)律师所应当按照《“148”专线电话值班表》或市“148”办公室的通知,安排电话咨询值班工作;

(二)值班的律师所应当对每个电话咨询作详细记录,依照《“1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情况统计表》的类别进行分类、汇总,于次月1日至5日(遇法定节假日提前)填报至北京市法律援助网数据报送系统。

第十二条解答北京市法律援助网在线法律咨询工作程序:

(一)可随时登陆互联网,保证网络畅通;

(二)网民问题由市“148”办公室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当值“148”专线律师所或律师。当值“148”专线律师所或律师接到市“148”办公室通知后,应当及时查收;

(三)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解答、回复网民问题的,须于收到网民问题当日,电话告知北京市法律援助网管理人员;

(四)每个“148”专线律师所或律师应当向“148”办公室提供一至二个电子邮箱地址,有条件者可使用MSN或OICQ等网络联系工具。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148”专线律师所或律师应当遵守下列制度:

(一)值班制度。“148”专线律师所值班时间为工作日的9:00至11:30,13:30至17:00。申报24小时和节假日值班的律师所除外;

(二)无偿服务制度。值班律师不得在“148”专线和北京市法律援助网咨询中,从事有偿服务,收受咨询人财物;

(三)保密制度。值班律师应保守国家秘密和咨询人隐私;

(四)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咨询中遇到重大、紧急或群体性问题、易激化纠纷等应及时向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和“148”办公室报告并协助解决;

(五)咨询情况反馈报送制度。“148”专线律师所应当定期整理、分析咨询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社情民意,并及时向市“148”办公室报送;

(六)咨询情况跟踪检查制度。在咨询人同意的前提下,值班律师应当记录咨询人的联系电话,便于市“148”办公室回访和检查工作;

(七)及时告知制度。“148”专线律师所或律师因“148”专线工作主管人员、地址、邮政编码、邮箱、电话号码等事项变更的,应以书面形式加盖本所印章,提前三日告知市“148”办公室;

(八)档案设立制度。“148”专线律师所或律师应当设立“148”专线法律服务情况文字档案或电子档案。

第五章检查、奖惩和退出

第十四条市“148”办公室,对“148”专线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根据其结果划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检查内容和标准:

解答电话咨询工作。

(一)工作时间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专电专用,

值班律师在岗;

(二)接话态度热情,语言规范,解答认真,有问必答;

(三)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四)正确引导、劝慰咨询人。

解答北京市法律援助网在线法律咨询工作。

(一)解答问题时,对同一问题中的多个法律关系应分别作答,答复须充分、详细;

(二)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答复应使用法律术语、书面用语和礼貌用语;

(四)在市“148”办公室指定的期限内完成,并将答复上传至北京市法律援助网。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的“148”专线律师所或律师,经市“148”办公室确认和评比,给予表彰,并通报北京市司法局相关部门和领导。

(一)认真履行职责,遵守《“148”法律服务专线专业网服务协议》和本办法的各项条款;

(二)受到咨询人表扬,为“148”专线争得荣誉,工作成绩显著;

(三)有其他突出表现。

第十六条“148”专线律师所或律师有下列情况的,分别给予提醒、批评、劝退,直至取消其“148”专线律师所或律师资格。

(一)值班人员脱岗的,一次予以提醒,二次予以批评,三次(含三次)以上者,劝退或取消“148”专线成员资格;

(二)经检查,解答咨询态度差、出现严重差错或被咨询人投诉,经查证属实,对“148”专线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况,予以批评、劝退或取消“148”专线律师所或律师资格;

(三)未按时报送咨询数据或回复网民问题的,一次予以提醒,二次予以批评,三次(含三次)以上者,劝退或取消“148”专线律师所或律师资格;

(四)以上各项不良记录累计达三次(含三次)以上者,劝退或取消“148”专线律师所或律师资格。

第十七条对劝退或取消“148”专线律师所或律师资格的,市“148”办公室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相关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书面通知。

第十八条“148”专线律师所或律师因自身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148”专线工作的,应当向市“148”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加盖该律师所印章,并所领导签字,报市“148”办公室,办理退出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以个人名义申请加入的律师,仅承担北京市法律援助网在线法律咨询工作,不承担解答“148”专线电话咨询工作,并遵守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条款。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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