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文号:令2000年第53号
颁布日期:2000-08-21失效日期:2001-12-09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哈尔滨市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53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管理保证药具质量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划生育药具是指避孕药品终止妊娠药品妊娠诊断试剂和避孕节育工具等

第四条市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监督管理

区县(市)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监督管理

市区县(市)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卫生技术监督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实施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申请经营计划生育药具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固定场所

(二)有销售专柜

(三)从业人员应当经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培训合格

第六条从事计划生育药具经营单位或者个体户应当持《药品经营合格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到市县(市)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计划生育药具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计划生育药具经营活动

第七条市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计划生育药具名录

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网点应当销售列入计划生育药具名录药具

第八条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网点不准销售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具

第九条包装上已标明非卖品字样计划生育药具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第十条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网点不得销售宫内节育器(IUD)和终止妊娠药品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药具经营专柜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张贴和备有计划生育药具使用方法宣传材料并有专人负责计划生育药具销售工作

第十二条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网点出售计划生育药具价格应当按照市物价部门规定价格标准执行并有符合要求价目表实行价格标签明码标价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网点销售计划生育药具应当单独立帐单独核算

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网点销售计划生育药具收入免征增值税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取得计划生育药具经营许可证经营计划生育药具责令限期办理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销售已标明非卖品字样或者未列入计划生育药具名录药具按照单品种每一品牌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销售宫内节育器和终止妊娠药品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销售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具由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卫生部门或者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经营计划生育药具违反价格规定由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会问物价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循私舞弊

对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罚款使用票据和罚款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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