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湖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西湖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西政办〔2006〕9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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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6-08-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印发西湖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政办〔2006〕9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之江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单位:
《西湖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本细则,切实做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工作。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五日
西湖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
根据市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6〕30号)文件精神,结合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和本区实际,现就做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扶制度)实施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扶助对象
1、奖励扶助对象必须是本区户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②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③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④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2、下列人员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①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②未婚单亲收养的;
③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
④2006年1月1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
⑤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及配偶。
3、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在下一次发放奖励扶助金前退出发放范围:
①死亡的;
②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
③与城镇居民结婚的;
④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或收养的;
⑤本人享受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
二、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
申请人应在达到60周岁的当年按规定时间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连同本人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收养证明、子女死亡证明)一并交村民委员会。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
村(居)民委员会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本办法确定的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以及确认条件政策性解释等规定,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集体评议(村(居)、支部委员会成员,村(居)计生服务员,可以邀请一些知情的老党员、老同志参加),确定拟上报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3、乡镇、街道初审并张榜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人资格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栏和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张榜公示10日,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将公示无异议或相关异议记录后的奖励扶助名单,送区人口计生局复审。
4、区人口计生局复审确认。
区人口计生局收到乡镇街道上报的拟奖励扶助对象的材料后,及时核对证件和上报材料,并组织力量抽查核实,经复核后,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和举报信箱、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将最终审查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提交区财政局和资金委托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信息档案,上报省、市计生、财政部门备案。
三、经费来源
奖励扶助经费由省与区两级财政按一定比例承担,超过省定最低发放标准以上部分的奖励扶助经费,由区财政负担,具体参照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06]32号)。
四、职责分工
1、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扶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部署和监督检查工作。
2、区人口计生局: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复审确认、政策解释、数据汇总、个案数据库建立和信息监控等工作。
3、区财政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区奖励扶助金的使用状况,负责本区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建立奖励扶助金专户,对资金的使用全过程严格监督管理。
4、区公安分局、区劳动保障局和区民政局职责: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衔接工作。
5、区监察局和区审计局职责:定期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配套、资金发放和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6、区委宣传部职责:加大社会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充分了解奖励扶助政策,增强政策执行的透明度,扩大社会影响力。
7、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职责:做好奖扶政策宣传工作,加强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做好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的申报、审批、公示、上报和变更等工作,及时完成下一年度新增加和退出目标人群的调查摸底工作。
五、实施步骤
1、村(居)民委员会每年对本年度新增加和退出的目标人群进行摸底,并于当年3月31日前将新增加奖扶对象的个人申请资料及退出的人员名单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2、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于当年4月30日前将初审公示后的新增加奖扶对象名单、资料及退出人员名单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3、区人口计生局当年5月31前完成奖励扶助对象复审确认和信息录入、变更工作,将已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汇总信息和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发放数及资金需求预测信息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并于当年7月31日前将最终审查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提交区财政局和资金委托发放机构。
4、区财政局当年8月31日前将区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区财政局在资金委托发放机构开设的专户。
5、代理发放机构当年10月31日前将建立个人账户和资金拨付情况分别反馈给区财政局和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考虑到2006年是我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第一年,为慎重、稳妥的做好奖励扶助名单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今年分四个阶段实施:
(1)3月10日-5月15日,实施准备、动员部署和宣传培训阶段;
(2)5月1日-7月31日,奖励扶助对象申报、审核和确认阶段;
(3)8月1日-9月30日,奖励扶助金补助、发放阶段;
(4)10月1日-10月31日,总结评估、宣传通报阶段。
六、工作要求
1、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氛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加大对奖扶制度实施意见和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充分了解奖励扶助政策,增强透明度和社会影响力。要将实施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树立党和政府以人为本,亲民服务,取信于民的良好形象,真正把这项得民心、顺民意的“德政善举”抓实抓好。
2、规范资金运作,强化监管。
要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等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和安全可靠的资金发放方式和渠道,确保奖励扶助的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和专项资金的安全,以及奖励扶助金到户到人。要建立村(居)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将奖励扶助政策的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对发现有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严肃查处。
3、加强资格审核,及时变更。
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将死亡的、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与城镇居民结婚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或收养的,享受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奖励扶助对象按确认程序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查确认后,从下一年度起停止发放奖励扶助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每年要联合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对奖励扶助对象变动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并及时将退出名单提交资金发放机构。
4、认真总结经验,完善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认真总结奖扶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使奖扶制度的实施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
附:西湖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流程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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