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市农机局关于加快粮食生产功能区服务组织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市农机局关于加快粮食生产功能区服务组织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甬政办发〔2008〕280号 |
|---|---|
| 颁布日期:2008-12-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转发市农业局市农机局关于加快粮食生产功能区服务组织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8〕2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切实抓好2009年粮食生产的通知》(甬政发〔2008〕98号)精神,加快粮食生产功能区服务组织建设,市农业局、市农机局起草了《关于加快粮食生产功能区服务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关于加快粮食生产功能区服务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
(市农业局市农机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切实抓好2009年粮食生产的通知》(甬政发〔2008〕98号)精神,加快粮食生产功能区服务组织建设,提高粮食生产的组织化、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程度和科技水平,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保障粮食有效供给和安全,现就粮食生产功能区服务组织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加快粮食生产功能区服务组织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有效供给和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着力创新服务组织的形式、健全服务内容、探索服务方式、不断完善加快服务组织建设的政策支撑体系和组织领导体系,提高服务组织服务能力,使粮食功能区服务组织能适应功能区发展的需要。粮食生产功能区服务组织建设的总体目标是:经过3年努力,全市粮食生产功能区服务组织数达到100个以上,服务组织内生产、植保、农机技术人员配备到位,农机总动力达到64万千瓦,亩均动力达到0.8千瓦,基本满足功能区内农户的生产服务需求。
二、健全服务组织
粮食生产功能区服务组织建设要坚持依法有序、合理配置、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强调宜统服务的功能。原则上以乡镇为单位,一般按每5000亩左右粮食生产功能区建立一个服务组织。对功能区范围较小、粮食生产面积较少的镇(乡)也可委托相邻镇(乡)服务组织开展服务。对功能区内以种粮大户、农机大户牵头已经建立且基础条件较好的粮食生产服务组织,镇(乡)政府要加强指导,帮助其拓展服务范围,完善服务设施,规范服务收费,提高服务质量,承担起社会责任。未建立服务组织的,要由镇(乡)政府牵头,建立由镇(乡)农业和农机部门、功能区内种粮农户、农机大户及村级组织参加的粮食生产合作社或其他形式的粮食生产专业服务组织。功能区内的服务组织数量和质量与功能区服务需求要相适应。服务组织(生产合作社)要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明晰产权,成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的市场主体。
三、完善服务内容
粮食功能区服务组织的服务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培训服务。粮食生产服务组织要按照粮食质量安全要求,统一种植模式、栽培技术规程和粮食质量标准,使粮食生产功能区的产品达到标准化生产、无公害要求。要定期对种植农户、农机手、服务人员进行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新肥料、新农药等推广应用的培训,提高粮食生产功能区科技到位率。
(二)扩大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服务组织要根据粮食生产经营和农户的需要,统一组织采购种子、化肥、农药、育秧盘等农业投入品,实行规模采购,努力降低种粮农户的生产成本。
(三)提供全程机械化服务。粮食功能区服务组织要充分发挥现有农机大户、种粮大户机械装备优势,根据服务需要,添置相应的机械设备和设施,积极为种粮农户提供机育秧、机耕、机插、机割、机植保和施肥等“五统一”全程机械化服务。
(四)落实政府产业扶持政策。粮食功能区服务组织在服务过程中,要协助政府落实种粮农资综合补贴、水稻等良种补贴、农机作业补贴等各项扶持政策。
四、探索服务模式
服务组织要积极探索适合粮食生产功能区服务的模式,根据农户的意愿开展多种类的服务。
(一)租赁经营式。农户将承包田全年(或某一季)流转给服务组织经营,服务组织以现金或粮食的结算方式,支付农户的土地流转费。
(二)全程托管式。农户将承包田委托给服务组织生产,农户按粮食生产功能区作业服务价格向服务组织支付每季的全程机械化作业服务费,每季收获的粮食全部归农户所有。
(三)菜单服务式。农户在粮食生产过程中,向服务组织选择所需环节的机械化服务,并按粮食功能区作业服务价格支付服务费。
(四)自助服务式。服务组织根据农户需求,向农户提供所需的机械、农资等,由农户自行作业,并向服务组织支付所需的相关需用。
(五)土地股份合作式。积极探索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形式入股服务组织,在确保其土地经营承包权基本收益的前提下,根据服务组织的经营状况和股权比例,参与服务组织的利益分配。
五、加大扶持力度
各级政府要把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服务组织建设,提高服务组织服务能力作为支持粮食生产重点之一,切实加以扶持。
(一)扶持服务组织建设。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内新成立的粮食生产服务组织,功能区经营服务面积1000亩以上的,每家给予2万元补贴;功能区经营服务面积5000亩以上的,每家给予5万元补贴。
(二)实施作业补贴。粮食生产功能区内服务组织与农户签订“租赁经营”、“全程托管”、“股份合作”的服务协议,按指导价收取服务费并严格履约的,每季水稻生产服务给予每亩80元的补贴。服务指导价由农机、农业部门根据生产成本和市场需求,每年初测算后发布。与农户签订“菜单式”服务协议按指导价收取服务费并严格履约的,规格化育秧每亩补贴30元,机插每亩补贴30元,机植保每亩补贴20元。市县补助配套比例按甬政发〔2008〕98号文件执行。
(三)实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倾斜。对粮食生产功能区服务组织购置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植保机械、谷物烘干机、育秧流水线及配套农机具等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装备,按农机购置价30%给予补贴,对购置插秧机的,南三县按60%、其余各县(市)区按40%给予补贴,并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满足。各县(市)区要根据各自的实际在上述补贴的基础上,对粮食生产功能区服务组织购置农机实行配套补贴政策。
(四)建立作业风险基金。各级政府要建立粮食生产作业服务的专项风险基金,为开展统一育秧、统一植保等具有一定后期风险的服务提供政策支持。同时,要加强对作业服务的标准化建设,确保有限的风险基金真正发挥支持全程化作业服务作用。
六、加强监督落实
粮食生产功能区服务组织建设是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保障全市粮食生产有效供给和安全、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订促进功能区服务组织建设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加强监督落实。镇(乡)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抓紧完善粮食生产功能区服务组织的服务功能,尚未建立服务组织的要积极引导,加快建立,帮助解决功能区服务组织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各级农技、农机部门要落实粮食功能区的农技、农机责任人员,同时加强与功能区内服务组织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加强对服务人员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服务,提高服务人员的服务水平,促进粮食生产功能区服务组织快速健康发展。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