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镇江市发展高效农业规模化引导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镇政办发〔2007〕189号
颁布日期:2007-08-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印发镇江市发展高效农业规模化引导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7〕189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镇江市发展高效农业规模化引导资金使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高效农业规模化规划要求,加大扶持力度,切实加快落实和推进高效农业规模化项目,确保完成全市高效农业规模化的各项目标任务。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镇江市发展高效农业规模化

引导资金使用暂行办法

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推进高效农业规模化,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7年起,设立发展高效农业规模化市级引导资金。现就引导资金的使用制定如下办法:

一、扶持形式

1.扶持对象。当年投资高效农业规模化的各类主体,包括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以及其他企事业法人团体、集体经济组织等。

2.扶持范围。全市已规划的高效农业规模化项目,种植业项目的基地规模要求为:丹阳市、句容市达到5000亩以上,扬中市、丹徒区、镇江新区达到3000亩以上,京口区、润州区达到2000亩以上;养殖业的规模要求为: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奶牛存栏5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20万只以上,蛋禽存栏5000只以上。

3.扶持方式。采取基础设施补贴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

二、扶持标准

4.基础设施补贴。对项目区内防渗渠道,市和辖市区按当年新建部分每公里各补贴2万元;对项目区内骨干道路,市和辖市区按当年新建部分每公里各补贴5万元(不含市以上项目的相同部分),年度内得到市以上财政扶持的项目不再补助。

5.贷款贴息。对项目区内实施主体用于项目建设的当年实际贷款(不含流动资金贷款)发生额进行全额贴息,贴息资金由市和辖市区两级各半承担。

三、项目的申报

6.专项资金实行以奖代补。由市农林局、财政局根据项目完成实绩,下发申报文本,辖市区农林、财政部门填写上报项目申报文本,辖市区政府进行初审。市农林、财政部门组织专家逐个项目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及时下达项目资金奖励额度。

7.市财政对使用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机制,凡当年未完成高效农业发展面积任务、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引导资金的,取消下年度的财政补助。

四、加强资金管理

8.各级农林、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高效农业规模化引导资金的管理,明确责任,严格审查,确保申报内容的真实、准确,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9.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类投资主体经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高效农业规模化引导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0.高效农业规模化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实现辖市、区级财政报账管理,对截留、挤占、滞留、挪用的单位和责任人,要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挤占、滞留、挪用的资金要全额收回,并滚动纳入下年度的引导资金。

本办法由市农林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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