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经纪人实行网络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对经纪人实行网络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3-09-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对经纪人实行网络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工商发[2003]145号
各区县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经纪人的管理,建立经纪人信用体系,有效打击违法经纪行为,市局开发了“经纪人管理网络系统”。目前,该系统已开发完成并自9月15日起进入试运行阶段,现就经纪人网络化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纪人管理网络系统是根据现行的《经纪人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监管方式开发的,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和监管方式的改革,该系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改进,因此,各分局在使用过程中应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馈意见。
二、各分局要固定一名管理人员负责经纪人网上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网络系统使用权限,合同科科长要掌握控制网络系统使用密码,防止非系统操作员擅自修改系统数据。要确保经纪人培训、发证和监督管理等基础数据的完整与正确,以保证经纪人网络系统的正常使用。
三、各分局合同科负责办理本辖区内经纪机构从业人员的备案、做从业记录和经纪机构注册登记前的审核工作,机动车分局负责办理机动车经纪机构从业人员的备案、做从业记录和经纪机构注册登记前的审核工作,如无特殊情况应即时完成。
在办理上述手续时,应将相关数据内容同步输入“经纪人管理网络系统”。
四、经纪资格证书类别现共有七种,均为工商部门单独或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核发。包括:商业经纪资格证、文化经纪资格证、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体育经纪资格证、旧机动车经纪资格证、产权经纪资格证、技术经纪资格证。
各类证书不能混同适用,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单独核发的经纪资格证书也不能适用于登记注册。外省市工商部门颁发的证书须经市局合同处换证后方可适用。
五、各类经纪机构应具备的持证人数为:个体经纪人、个人独资企业的业主应持有《经纪资格证书》;经纪人事务所的发起人中应有2名持证人员;除个体经纪人、经纪人事务所、个人独资企业外,经纪公司从事商业、机动车经纪业务的,应有5名以上持证人员;从事文化、体育、房地产等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应有4名以上持相关行业经纪资格证书人员;房地产评估、房屋拆迁、物业管理企业兼营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除以上三类企业外,其他公司不得兼营房地产经纪业务),应有4名持证人员;兼营文化、体育、产权、技术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应有2名以上持有相关行业经纪资格证书。
六、办理持证人员备案应收取以下材料:
1.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2.被招聘、解聘的持证人员的资格证书;
3.经纪机构出具的同意招聘、解聘持证人员的证明;
4.盖有经纪组织印章的《经纪组织持证人员情况表》。
经办人应审核被招聘、解聘持证人员的资格证书是否符合要求,经纪机构的持证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数量。审核合格后,在资格证书上填写从业单位、时间,并加盖合同科印章。
七、经纪机构办理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前(变更登记仅限于其他企业变更为经纪机构或兼营经纪业务),应到各分局合同科办理审核手续。
(一)办理设立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2.《经纪机构持证人员情况表》原件(代理人员签字);
3.规定数量的经纪资格证书或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原件;
4.经纪机构股东给代理人的《委托书》复印件。
(二)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2.加盖公章的《经纪机构持证人员情况表》原件;
3.规定数量的经纪资格证书或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原件;
4.经纪机构股东给代理人的《委托书》复印件。
各分局合同科在办理经纪机构设立、变更登记前置审核手续时,应审查经办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营业执照是否真实有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纪机构股东给代理人的《委托书》是否过期;持证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数量;当事人填写的《经纪机构持证人员情况表》是否准确无误;经审核符合规定后,由审核人打印《经纪机构信息审核表》(一式两份),在审核表上填写“符合规定,同意办理**登记”,并签字、盖合同科印章。由经纪机构经办人持此表办理登记手续。
经纪机构办理设立、变更登记注册后,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由合同科在经纪资格证书上填写持证人的从业单位、从业时间、并加盖合同科印章。
八、经纪机构注销或被吊销时,网络系统将该机构中的持证人员自动解除占用。
九、各合同科在办理完登记审核及人员备案手续后,应将审核、备案材料以经纪机构为单位存档备查。
十、修改系统内容的权限为:各合同科只能修改自己录入的内容,修改前要经科长同意。
二OO三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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