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归国华侨证发放使用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0-03-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归国华侨证发放使用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做好对归国华侨的服务工作,市政府已决定向本市归国华侨发放《北京市归国华侨证》。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侨办制定的《〈北京市归国华侨证〉发放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政府侨办二○○○年二月十八日)

为了进一步做好对归国华侨(以下简称归侨)的服务工作,简化有关政府部门及单位的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发放《北京市归国华侨证》(以下简称《归侨证》)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归侨证》是本市归侨身份的有效证件,由市政府侨办统一制发。

第二条《归侨证》按以下程序发放:

各区(县)政府侨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县)的归侨填写由市政府侨办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归国华侨证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经审核后报市政府侨办审发《归侨证》。

市属单位和中央在京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归侨填写《登记表》,审核后报所在区(县)政府侨务部门,经区(县)政府侨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侨办审发《归侨证》。

本办法实行后归国的华侨,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在京定居后,由市政府侨办直接为其办理《归侨证》,并通知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侨务部门。

第三条本市归侨持《归侨证》可直接办理个人涉侨事务,不必再由政府侨务部门出具归侨证明。

第四条本市归侨本人持《归侨证》可到市公安局直接办理因私出境手续。

第五条本市归侨凭《归侨证》,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社区家政服务、文体娱乐、医疗卫生、法律咨询等方面的优待。

第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侨办负责解释。

2000年3月10日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婚姻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