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全国安全生产万里行在我省活动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全国安全生产万里行在我省活动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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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4-06-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黑政办明传〔2004〕21号
关于认真做好全国安全生产万里行在我省活动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由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共同主办的全国“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以下简称“万里行”活动)于2004年6月25日至7月2日到我省活动,7月2日在哈尔滨市举行“万里行”活动结束仪式。为认真做好活动期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和“万里行”的各项准备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万里行”活动是国务院强化对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群众监督、新闻监督的重要举措,是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对“万里行”活动期间各项工作的领导,确保不发生重特大事故。
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要建立防范事故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流程,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各负其责,坚决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对因疏于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人员不到位而导致事故发生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特别是“万里行”活动采访团所到的哈尔滨、牡丹江、大庆、鸡西4个城市,要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逐一落实防范措施。
(一)各产煤市(地)和矿业集团要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生产暨煤矿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双矿集团现场会议精神,突出“一通三防”工作,认真抓好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切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各产煤市(地)要深刻吸取鸡西非法矿井“4.10”瓦斯爆炸事故教训,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小煤矿,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各级公安交管、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要加强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要加大对超载、超速、酒后驾车、无证驾驶、农用车载客上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防止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状况,特别是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防火应急预案是否切实可行。对不具备安全条件,违章经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要坚决予以停业整顿,直至关闭。
(四)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万无一失。
四、认真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各有关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万里行”活动采访团进行深入的宣传报道,突出“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主题,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大力宣扬先进典型和经验。制定“万里行”活动报道计划,在内容版面、频道、刊播时间等方面给予保障。各地、各部门要准备好有关宣传材料,在“万里行”活动采访团经过的单位悬挂张贴安全宣传条幅或标语,并利用广播、电子屏幕、安全宣传车等进行安全宣传,使“万里行”黑龙江段活动在舆论宣传方面,有声势、有影响、有特色。
五、切实做好接待和安全保卫工作。哈尔滨、牡丹江、大庆、鸡西市政府要召开专门会议,认真研究“万里行”活动采访团在本地活动期间的接待和安全保卫等有关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和预案,把各项工作做严、做细、做实。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作分工抓好落实,确保“万里行”活动采访团在我省安全、顺利、圆满地完成工作任务,为宣传黑龙江,扩大黑龙江在全国的影响做出积极贡献。
200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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