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白山市高致病性禽流感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4-02-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白山市高致病性禽流感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2004]4号

市牧业局制定的《白山市高致病性禽流感控制应急预

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白山市高致病性禽流感控制应急预案

(市牧业局二○○四年二月二日)

为确保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病时,能够做到及时、

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减轻疫情造成

的危害,确保我市养禽业的健康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

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吉林省

高致病性禽流感控制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制定本预案。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急反应

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的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

和趋势,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划分为三级,按不同级别制

定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控制措施。

(一)三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三级疫情是指在1个行政村区域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

病例的。

三级疫情控制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治动物重大

疫病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对疫

区处理给予指导和支持。

三级疫情发生后,疫区所在县(市)区畜牧行政管理部

门应迅速组织专家、技术人员赶赴疫点,认真进行流行病学

调查,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制定控制措施,启动动

物疫情处理预备队,立即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在12

小时之内将疫情上报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

发生疫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

部应迅速采取紧急措施,对疫区作出应急反应,封锁疫区、

扑杀病禽,对污染区域进行彻底消毒,消灭疫源。要在受威

胁区建立防疫带,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疫情扩大蔓延。

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加强对辖区内从事禽类饲

养、经营及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

对发病禽只实行临时隔离措施,限制同场(户)禽只及其产

品的流动,并监督消毒措施的实行;及时采集病料送省畜牧

兽医总站中心实验室检验,对疫情进行确认。

有关部门要做好疫区的生产和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

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接到疫情报告后,组织有关

人员在6小时内赶赴疫点,协助搞好疫情控制工作。

(二)二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二级疫情是指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短时间内2个以上

村屯发生;在30日内发生2—5个疫点;在30日内发病禽只在

1—2万只;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迅速派员

赴现场了解疫情发生时间、地点、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

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启动二级疫情控制应急措施

建议,立即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时将疫情上报市防治动物重

大疫病指挥部。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召开会议,通报情况,决定启动

预案,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及时调集人员、物资、资金,

督促各地和部门落实好各项措施,并将控制、扑灭方案及其

执行进度情况上报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

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在协调和指导疫情控制工作

的同时,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报市政府

和省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情况和县级人民政府的申请,召集

有关部门通报疫情和处理情况,研究对疫区的应急处理措

施,调拨紧急防疫经费、物资、药品等。

(三)一级疫情应急反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定为一级疫情:在30日内2个县

(市)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一个乡(镇)在30日内疫点

5个以上;某一地区在30日内发病禽只在2万只以上;特别情

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疫情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本辖区的应急预

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立即按规定上报疫情。市防治动物

重大疫病指挥部应迅速了解疫病发生情况、严重程度,分析

疫情发展趋势,提出启动一级疫情控制应急措施方案建议,

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要立即召集会议,决策和部署疫情控制工

作,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调拨物资、药品、

疫苗、人员等扑灭疫情。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根据

省、市人民政府部署,统一指挥,具体组织实施本级预案。

二、应急指挥系统和政府、部门职责

(一)指挥系统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紧急疫情的控制工

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

市牧业管理局负责收集、分析疫情及疫情发展态势,确

定疫情严重程度,及时提出启动、停止本预案的建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紧急动物疫情的控制

和扑灭等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

(二)政府、部门职责

1.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畜禽防疫经费;负责组织制定本

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应急预案,做好防疫物

资储备;负责发布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

成员单位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2.部门职责。

(1)牧业部门:

①调集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参加疫情的控制和

扑灭工作。

②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疫

病,迅速对疫情等相关情况作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

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③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

组织实施。

④监督、指导疫点内禽类的扑杀及禽类尸体和禽产品的

无害化处理工作;疫点、疫区内污染物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

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严格消毒。

⑤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禽类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⑥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禽类的饲养和经营,及其

禽类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测、检疫

和监督管理。

⑦建立以县、乡为基础的市、县、乡三级紧急防疫物资

储备库,并按照适量、应急的原则,储备必要的疫苗、药

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防疫物品。

⑧对封锁、扑杀病禽和同群禽、无害化处理病(死)禽

和同群禽(包括污染物)、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

及补贴所需资金做出评估,并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⑨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建立疫情处

理预备队。

⑩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2)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疫情处理、扑杀病畜补贴等专

项储备金;市、县、乡三级财政分别设置100万元、20万

元、2万元,作为扑灭疫情应急资金,随用随补,及时到

位。建立防疫储备资金,根据防疫物资需求计划,列入同级

财政预算,保证储备库正常运转。

(3)计划部门:负责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调运等基础设

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4)民政部门: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

(5)交通、铁路部门: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

员、物资、药品和机械,配合牧业部门做好经市人民政府批

准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设置及疫区封锁工作。

(6)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入境禽类及其产品的

检疫工作,根据疫情发展,适时停止或开始疫区和受威胁区

禽类及其产品进出口报检,并及时向牧业部门通报有关情

况。

(7)公安、武警部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禽类

的扑杀,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8)工商部门: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禽

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9)卫生、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疫区内人员的预防和疫

病监测工作。

(10)信息产业部门:责成相关邮政、电信运营企业予

以配合,及时、安全地传递动物疫情报告和有关材料,保证

疫区信息联络畅通。

(11)科技部门:负责提供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控制的

科技成果,安排必要的研究项目。

(12)气象部门:根据需要负责提供疫区及周边地区气

象资料。

(13)部队、内贸、外经贸、司法、林业等部门:按照

各级人民政府疫情控制委员会的统一步署,配合农牧部门,

做好紧急疫情处理工作。

(14)新闻、广电部门:按照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

署,做好疫情处理的宣传报道工作。

三、保障系统

(一)物质保障:建立以县、乡为基础的市、县、乡三

级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按照适量、应急的原则储备物资。

(二)资金保障:对经常性的禽类防疫经费,由各级财

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在同级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资金进行

处理;对涉及全市的重大动物疫情,市在防疫资金上给予适

当协助,并申请省和国家资金支持。

(三)技术保障:市建立禽流感诊断实验室,负责区域

内的禽流感诊断。

(四)人员保障:

1.建立市级禽流感临床诊断专家组,负责提供控制和

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技术决策建议和现场诊断,其诊断结

果作为现场处理的依据。

2.各级人民政府要组建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疫

预备队。

四、其它事项

(一)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

实际出发,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或本辖区的高致病性禽

流感疫情控制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

(二)实施本预案过程中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均为强制性

措施,对违反本预案规定或执行本预案不力并造成严重后

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预案的分工和部门职责做好实

施预案的准备工作。

附件:1.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报告通报

2.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3.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4.封锁

5.消毒

6.应急防疫物资的储备及管理

7.禽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附件说明: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报告通报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发生或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

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当地动物防

疫监督机构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诊断,并提出处理意见,采

取防疫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不得拒绝或推

脱。

二、疫情报告形式。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

理办法》和《吉林省动物疫情报告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报告动物疫情。

三、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

品种、日龄、死亡数量、临床病变、实验室诊断初步结果、

养禽户的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

告的单位和个人及其联系方式等。

四、疫情报告程序。发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

必须立即向当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级动物防疫

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3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初步确认;

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逐级报至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

构。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6小时内将疫情上报

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未经许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疫

情信息。

附件2

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一、动物疫情处理预备组成

(一)兽医专业人员:包括兽医行政官员、临床诊断技

术人员、动物免疫人员、动物检疫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

员、动物疫病检验化验人员;

(二)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

(三)公安人员;

(四)卫生防疫人员;

(五)其它方面人员。

二、任务

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负责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

作。

三、培训

预备队组成后,应当对预备队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

内容包括:

(一)动物疫病知识。包括: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

理变化、检疫检验要点等。

(二)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知识。包括:

1.技术知识:病料采集及送检,免疫注射、消毒、疫

情监测等;

2.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和管理;

3.隔离、封锁、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4.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5.监督检查站的设立与工作开展;

6.其他相关知识。

(三)个人防护知识。

(四)治安与环境保护。

(五)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六)其他。

附件3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一、疫点

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

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如为农村散养,应

将其所在的自然屯划为疫点。

二、疫区

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5公里范围内区域。疫

区划分时应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

山脉等)。

三、受威胁区

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顺延5—1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附件4

封锁

一、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

由所在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划分疫点、疫区、受威胁

区。

二、封锁令的发布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

行封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申请报告后,应在24

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三、封锁的实施

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一)疫点

1.严禁禽类及其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

殊情况下人及车辆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机构批

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

2.对所有的禽及禽类产品,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

督指导下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3.疫点出入必须有消毒措施,疫点内所有运输工具、

用具、禽舍、屠宰和贮藏场所及环境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

动物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监督

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疫区

1.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设置

专人和消毒设备,禁止动物、动物产品出入,对进、出人员

和车辆进行严格消毒。特别情况下,出入疫区的动物和动物

产品事先必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

毒后方可出入。

2.停止禽类及其产品的交易、移动。

3.对易感禽类进行监测和紧急免疫接种。

(三)受威胁区

1.对所有易感染禽类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2.对禽类实施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四、封锁令的解除

疫点内所有禽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

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21天后,经动物防疫监督人

员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

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疫区解除封

锁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6个月后如未发现新

的疫情,即可宣布该次疫情被扑灭。

附件5

消毒

一、消毒前的准备

(一)消毒前必须清除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二)消毒药品必须选用对禽流感病毒有效的;

(三)要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

护器械(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和消毒容器。

二、消毒

(一)养禽场的金属设备,可采取火焰、熏蒸等方式消

毒;

(二)养禽场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采取消毒液清

洗、喷洒等方式消毒;

(三)养禽场的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

焚烧处理等方式消毒;

(四)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方式

消毒;

(五)饲养、管理人员,可采取淋浴的方式消毒;饲

养、管理人员的衣裳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质,可采取浸

泡、高压灭菌等方式处理;

(六)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

所,可采用喷洒的方式消毒。

附件6

应急防疫物资的储备及管理

一、应急物资的储备种类及数量

(一)疫苗

禽流感H5、H7灭活苗,其他亚型疫苗视实际情况储备。

(二)诊断试剂

禽流感琼扩抗原及血清、H5、H7、H9分型抗原及标准血

清、除H5、H7、H9外其他13亚型分型抗原及标准血清。其他

诊断试剂实际情况作适当储备。

(三)消毒药品

氯制剂消毒药品、复合酚制剂、烧碱、甲醛和高锰酸

钾。

(四)常用消毒设备

1.高压消毒机、轻便消毒器。

2.消毒容器:20升的、50升的。

(五)防护用品

透气连体衣裤、重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

防水鞋和安全风镜。

(六)其他用品

毛巾、手电筒和一次性2毫升注射器。

(七)密封用具

高强度密封塑料袋。

二、管理办法

(一)要建立并加强市、县、乡三级防疫物资储备制

度,不断完善以县、乡为基础的防疫物资储备库建设,按照

应急、适量的原则储备防疫物资。

(二)应急物资储备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和调配。

(三)应急物资根椐其有效期进行更换,保证所有应急

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

(四)应急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疫

情,不得挪用。

附件7

禽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详见国际GB16548—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

化处理规程》。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婚姻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