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意见的通知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3-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意见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2004]14号
市工商局制定的《关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意见》
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
关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意见
(市工商局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为打击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保护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
合法权益,为我市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务院颁
发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结
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发挥行政监管职能,
依法打击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无照经营行为,打击侵害国家
财产以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经营行为,为振兴我市经济营
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查处取缔范围
查处取缔的范围是: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
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行为;无需取得许
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
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行为;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
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行
为;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
有限期期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
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
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
经营行为。
三、工作职责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严厉查处取缔各
类无照经营活动。
工商部门负责牵头查处无照经营和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
围等违法经营行为。
卫生部门负责牵头查处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以及
擅自从事医疗经营活动。
药监部门负责牵头查处未经许可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经
营活动。
交通部门负责牵头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活动
以及从事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活动。
环保部门负责牵头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排污生产经营
以及擅自废弃危险化学品行为。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牵头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矿产资源
开采活动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牵头查处擅自从事特种设备、压
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
及管道元件制造和气瓶充装活动。
文化部门负责牵头查处未经许可经营娱乐场所、互联网
上网服务场所行为;查处未经许可经营图书、音像制品活
动。
农业部门负责牵头查处未经许可经营农作物种子以及农
药行为。
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牵头查处未经许可从事城市客运
经营活动;查处未经许可从事液化气经营活动。
公安部门负责牵头查处未经许可从事烟花爆竹运输活
动。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牵头查处未经许可投入使用的娱乐、
公众聚集场所。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牵头查处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
品生产、储存活动;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包装
物、容器的生产活动;查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烟花爆
竹行为。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协调,齐抓共管。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违法行
为是一项社会工程,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职
能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常态化监管机制。负
有审批、许可和监督职能的管理部门要履行职责,按照“谁
发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各相
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发现无照经营要及时沟通,需要由相关
职能部门配合的可以联合执法,以有效遏制无照经营违法行
为。同时,在执法活动中要避免出现对当事人同一种违法行
为的重复处罚。
(二)严格审批,把好市场准入关。各有关部门要严格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批,对未经审批或未取得许可
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要根据各自
的职能管辖对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企业、个体工商
户进行全面清理,对未按规定进行审批的,要责令办理登记
或者注销登记。
(三)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经营意识。各地、各
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媒体多渠道宣传《无照
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食
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职业病防治法》、《民用
爆破物品管理条例》、《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和《娱乐场
所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经营者的法制观念和法
律意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保证生
产安全,形成全社会抵制无照经营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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