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辽源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辽源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7-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辽源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计生委、市财政局制定的《辽源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七月九日
辽源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市计生委、市财政局2005年7月9日)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5〕2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全面做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增强计划生育政策的感召力,稳定低生育水平,保障人口安全,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二、试点范围、内容、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试点范围。
按照《通知》要求,从2005年起,在我市农村全面开始试点。
(二)试点内容。
针对农村只生(养)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所面临的特殊困难,探索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整合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把实施奖励扶助制度切实与城乡协调推进“三结合”、“五关爱”活动相结合,与落实其它各项帮扶救助措施相结合,使响应党的号召、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民政治上光荣、经济上实惠、生活上有保障。
(三)试点目标。
1.引导更多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减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出生的人口,稳定低生育水平。
2.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确保奖励扶助金落实到户、到人。
3.建立以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为补充、相关社会经济政策为配套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
4.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减少新增贫困人口,促进消除贫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5.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树立政府为民、务实、廉洁的良好形象。
(四)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依据国家规定和我省不同时期的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确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委托农村信用社把奖励扶助金直接发给奖励扶助对象。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制定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5.依法行政,优质服务。科学设定落实奖励扶助制度的工作程序,严格按照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平、公正对待奖励对象,做到律己、便民。
三、试点步骤
(一)宣传发动。成立组织机构;拟定实施方案及相关的配套文件;广泛宣传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相关政策。
(二)资格确认。夫妻及丧偶现无配偶者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经资格确认后,享受奖励扶助待遇:
1.为农业户口,有承包责任田,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2.2001年12月29日(不含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前,没有违反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生育行为。
3.现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或者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含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严格履行申请、三级审核、“三榜”公布、二级复核、发放《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资格确认程序。即:本人申请、村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乡镇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县区计生部门审核确认并张榜公布、省市计生部门复查审核、发放《光荣证》。
县级计生部门要在每年5月31日前及时准确向同级财政、信用社和上级计生部门提供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资料。
(三)奖金管理。试点期间,奖励扶助金由县级财政统一管理,开设“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其中中央和省、市、县四级财政分别按50%、30%、10%、10%的比例负担。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本级配套的资金在年初存入财政专户,并定期办理资金归集、划转工作。市级财政安排的奖励扶助金,应在收到上级财政下拨的奖励扶助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并逐级全额下拨到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上级财政下拨的奖励扶助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全额拨付到农村信用社的财政专户。
(四)奖金发放。按照《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发放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05〕628号)的规定,农村信用社为奖励扶助金代理发放机构。奖励扶助金按年计算,以个人为单位发放。对奖励扶助对象,按人均600元/年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奖励扶助对象个人按规定凭《光荣证》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当地乡镇信用社办理存折,从个人储蓄帐户支取奖励扶助金。
(五)检查验收。县级财政和计生部门在每年年终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奖励扶助工作进行全面自查;省、市两级财政和计生部门对奖励扶助工作进行年度检查或者抽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辽源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试点工作。
组长王兆华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王国栋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金窗爱副市长
成员戚莉市计生委主任
王志勇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富启波市监察局副局长
刘福顺市农业局副局长
姚峰市财政局纪检组长
杜立辉市民政局副局长
李玉平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成新市审计局副局长
范维生省农信社驻辽源办事处副主任
于建新市计生委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计生委,办公室主任于建新(兼),联系电话3524394(市计生委法规科),举报电话3512577(市计生委办公室)。
(二)落实责任,实行试点工作目标责任制。
1.各级政府负责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政府领导牵头,财政、计生、监察、审计、公安、民政、省农信社驻辽办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落实部门职责。要与下一级政府签定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各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各级领导要对试点工作亲自抓,负总责,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试点工作作为年度计生工作“党政线”考核内容,实行“一票否决”。
2.宣传部门负责按照中宣部、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广泛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宣传活动的通知》(国人口发〔2005〕23号)的要求,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农民了解国家政策,增强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加强新闻宣传、社会宣传和基层宣传。认真开展好我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百日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提高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农民群众对奖励扶助制度的知晓率。
3.计生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政策解释,确保奖励扶助政策在公开、公正、公平的条件下严密运行。县级计生部门要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统计调查、个案信息登记、数据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工作,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案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监控系统。各级计生部门、乡镇政府应指定专人受理群众的批评、建议、申诉、检举、举报,并为群众的咨询和查询提供服务。
4.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对奖励扶助资金的管理工作负全责,对奖励扶助资金进行全程全方位的监督管理。要保证上级补助资金、本级配套资金和奖励扶助制度运行所需必要工作经费的及时足额到位,按时将奖励扶助资金拨付到发放机构。加强对奖励扶助金的宏观管理、总量控制、预算决算和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督,从资金上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5.农村信用社负责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发放资金。县级农村信用社收到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帐户,及时将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金划拨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帐户。将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按时反馈给财政和计生部门,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6.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奖励扶助对象户籍情况的核对、核查工作;对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户籍方面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7.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救助政策,对计划生育贫困家庭给予生活保障补助。
8.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县级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监督;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中各种举报案件进行收集、分析和反馈;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中重大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9.农业部门负责提供奖励扶助对象承包责任田情况,协助做好对奖励扶助人群的调查和核对工作;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农业生产的有效措施,帮助计划生育家庭增加经济收入。
(三)强化监督,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要通过村务公开、民主评议、层层公示、群众举报、见面座谈、行风测评等形式,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载体,广泛开展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对在试点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重视不够、组织协调不力、资金不落实、资金管理使用等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取消试点资格,并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