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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7-09-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自2007年8月1日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可以选择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100%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一经选定,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变更。
特此通知。
二○○七年九月四日
附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吉政函〔2007〕109号)2007-09-14.ceb
http://www.jl.gov.cn/zwgk/gwgb/szfwj/jzh/201010/P020101008677113947402.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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