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商业网点普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全市商业网点普查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9-09-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办发〔1999〕46号
关于开展全市商业网点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商品流通领域改革步伐的加快,我市各类商业网点层出不穷,形成了多种经济成份和各种经营业态并存的商业流通格局。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市商业网点底数和网点分布情况,决定对全市社会商业网点进行一次全面的普查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普查的范围:凡在我市从事商业批发零售业、物资流通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仓储业及各类市场和相关行业的各种经济类型的网点均属于此次普查范围之列。
普查的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经营类别、经济性质、营业面积、主管部门等各项内容。
二、普查的时间
普查工作从1999年9月10日开始至1999年11月30日结束。
普查数据截止日期为:1999年6月30日。
三、普查的方法和步骤
普查的方法:此次商业网点普查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部署,采取按行政县(市)区划分,以属地的方式动员街道办事处及各乡(镇)分级进行,然后逐级上报。
普查的步骤: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和准备工作阶段(9月10日至9月30目)。由市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各行业调查统计表,并搞好调查人员培训,组织召开各县(市)区、街道办事处及各乡(镇)主要负责人会议进行全面动员部署,推进普查工作全面开展。
第二阶段:普查阶段(10月11日至10月30日)。
各级政府要全面贯彻落实普查工作,按规定要求组织实施。在此期间,市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派出专门人员进行指导,协调矛盾并解决问题。
第三阶段:汇总阶段(11月11日至11月30日)。
调查统计表全部上报以后,由市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行业、经济性质、经营业态、隶属关系分类进行汇总,编制《长春市商业网点普查资料汇编》。
四、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市计划委员会、市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市统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参加的长春市商业网点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治章,副组长由有关部门领导担任。下设临时工作办公室(市计委干部培训中心,联系电话2970354)。
全市商业网点普查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投入人员多,各县(市)、区政府要重视此项工作,成立相应机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将普查工作层层落到实处。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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