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项目审批服务组赴各市(州)开展现场服务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6-03-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吉政办明电[2006]40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项目审批服务组赴各市(州)开展现场服务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促进项目建设,省政府将于4月上中旬派出由省政府副秘书长吴佩军带队,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局、省电力公司等部门、单位组成的项目审批服务组,赴各市(州)进行现场服务,请做好相关准备。

服务组的主要任务:一是听取各市(州)2006年投资项目的总体计划安排。二是研究解决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过程中需要省里解决的相关问题。三是研究下步拟开工项目需要超前服务的有关事宜。

请各市(州)将本地区(包括所属县、市)在项目投资方面需省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填写到附表中,于4月3日前发送到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处电子邮箱。

各地需要省直其他部门现场服务的,请及时与服务组联系,提出具体要求,服务组将安排相关部门到场。

请各市(州)于3月31日前将此项工作联系人和联系电话通知服务组,并于4月5日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服务组到各地的具体时间由服务组另行通知。

联系人:

陈野(省政府办公厅),电话:0431-8904243、8904242。

尚忠人(省政府办公厅),电话:0431-8904408。

胡文博(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处),电话:0431-8904544。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2006年全省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过程中需要省里协调解决的相关问题

填报单位: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法人单位

建设地址

建设规模

建设起止年限

总投资

2006年计划投资

2006年工程进度安排情况

需省里协调解决的问题

备注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婚姻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