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省、市政府驻江苏、南京办事处工作人员在宁落户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文号:
颁布日期:1988-04-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外省、市政府驻江苏、南京办事处工作人员在宁落户的通知

市公安局

为了更好地推进地区间的横向联系,加快相互间的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我市控制人口增长的要求,并参照兄弟城市的做法,现对外省、市驻江苏、南京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户口问题,作如下通知:

1凡各省政府驻江苏办事处、地市级政府驻宁办事处,同意在宁报入常住户口五人,其他均为集体临时户口。

2申报手续:由各办事处持江苏省或南京市政府批准成立办事处的文件及各省市编委文件和派驻人员批文,送省、市经协委审核后,转南京市公安、粮食部门办理落户和粮油供应手续,并按规定交纳人均综合配套费。

3申报常住户口的人员,其配偶在宁是常住户口的,本人户口可报在家里,蓁一律报集体常住户口。

4申报额满后,迁出一个,申报一个;先迁出,后报进。

5持有在宁常住户口的驻江苏、南京办事处工作人员离退休时,其配偶属南京市常住户口的,本人户口可以不迁回,并可申报新调入人员户口,但需按规定交纳人均综合配套费;其配偶户口不在南京的,在其户口迁出后,方可补充新调入人员的户口。

1988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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