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泰州市为市区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提供经费减免和优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泰州市为市区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提供经费减免和优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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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6-09-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泰州市为市区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提供经费减免和优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6〕159号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制定的《泰州市为市区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提供经费减免和优惠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泰州市为市区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提供经费减免和优惠实施办法
(试行)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2006年9月)
第一条为帮助市区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9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2006年秋季新学期开始,海陵区、高港区、泰州经济开发区、市农业开发区范围内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免缴国家规定的政策性收费。在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亦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条免费的项目为:义务教育阶段的作业本费、体检费、社会实践活动费,高中教育阶段的学费、书本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课本费和寄宿生生活费,由各区按免收学杂费政策和“两免一补”政策给予免除和补助。
第四条经济困难家庭子女的确定:
1.城乡低保家庭或持《特困职工证》人员子女;
2.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3.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
4.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第五条对经济困难家庭子女的经费减免采取发放《泰州市教育免费证》(以下简称“免费证”)形式进行。免费证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统一印制。
第六条免费对象凭乡镇(街道办)证明、本人或父母身份证、户口簿和经济困难的证件,于每年8月15日—20日,到各区教育部门办理申请领取免费证手续,各区教育部门于8月21日—25日将免费对象的申请表汇总,经区、市总工会、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教育局领取免费证。免费证须注明学生姓名、就读学校和年级。免费证一般于8月28日前发放至免费对象。
第七条免费对象于秋学期开学前报到时,凭免费证免缴有关项目费用,有关学校收存免费证。
第八条免费证仅限资助对象本人使用,有效期为一年,严禁涂改、买卖、转让、兑现。
第九条市、区教育部门建立免费证发放档案,分年度、分学校、分年级登记造册,保存5年备查。
第十条各有关学校要认真做好经济困难家庭学生的入学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持免费证来校就读的学生。每学期开学后15日内,学校按免费项目、标准、金额整理出详细清单,连同免费证报送区教育部门。
第十一条各区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报送的免费清单和免费证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报市教育局。
第十二条市财政对各学校免收经费实行全额补助,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在核算准确的基础上,于每学期开学后第二个月内将补助资金拨付各区教育部门和相关学校。
第十三条为市区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提供相关经费减免后,各学校不得以其他理由向这部分学生收费。民办学校要在现有实际收费水平基础上,按公办学校免收项目和标准免收困难生的相关经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困难生的负担。
第十四条各区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免费工作的检查,对执行政策不力和乱收费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学校校长的责任。
第十五条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对免费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免费工作顺利推进。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秋季新学期开学起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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