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4-02-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扬府办发〔2004〕11号]

关于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自去年12月以来,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相继暴发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对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对人的生命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特别是近期我国安徽、上海、湖北等10省、市相继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我市防疫形势日趋严峻,为切实做好我市禽流感防治工作,确保人畜安全,根据国务院37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农业部、卫生部关于禽流感防治工作的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力争不发生疫情,一旦发生确保不流行,确保不感染人”的“一争两确保”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通知:

一、高度重视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

高致病性禽流感是世界上危害最为严重的禽类传染病之一,而且可以感染人类,被国际动物卫生组织列为A类动物传染病,被我国列为一类动物传染病。当前,我市禽流感防治工作形势严峻,一旦发生疫情,不仅危害畜牧业发展,还可能引发公共卫生问题,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各地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政治稳定的大局出发,把禽流感防治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按照中央、省、市的统一部署,依靠科学、依靠法制、依靠群众,科学应对,强化措施,内防外堵,力争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不在我市发生,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零病例、无疫情”的目标。

二、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1、制定落实应急预案。市政府常务会议已原则同意《扬州市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现已下发,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本地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以提高对突发疫情的处置能力。一旦发生疫情,要立即启动预案,按照“早、快、严、小”原则,封锁疫区,对疫点及疫点周围3公里范围内的所有禽类全部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场地等实施消毒,净化环境。并对疫区周围5公里范围内的所有禽类,按照规定进行紧急强制免疫,迅速建立免疫带。

2、突击做好免疫、消毒。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决定,2月1日到2月10日为全市禽流感防疫突击旬。要求各县(市、区)对辖区内所有家禽进行一次普防,达到“三不一百”,即:“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只”,不管是规模饲养户、种禽场,还是千家万户,防疫密度必须达到100%。蛋禽和种禽按免疫程序,每三个月免疫一次,确保免疫效果。对经过动员仍拒绝防疫的,采取强制措施,实行强制免疫。要使用有农业部批准文号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对非法生产经营或组织供应禽流感疫苗的单位和个人加大打击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疫苗质量,各地要按有关规定做好防疫记录。畜禽饲养场、交易批发市场、屠宰场要每天坚持消毒,并做好记录。建立健全的消毒制度。要选用高效的消毒药物,确保消毒效果,各地要组织消毒小分队,对重点场所进行重点消毒,不留死角。一旦发生疫情,要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对疫区的污染物进行彻底的消毒,消除病原传播隐患。

3、加强疫情监测。各地要组织力量,加强对重点地区和环节的监察力度,及时、准确掌握禽流感疫情。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组织动物防疫监督员深入家禽饲养、交易单位进行明查暗访,主动掌握疫情动态,督促防治措施落实到位。要强化疫情的监测工作,严格执行疫情快报制度,各县(市、区)明确专人做到24小时值班,保证疫情信息畅通。继续实行疫情零报告制度,一旦发生疫情,按《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农业部下发的《关于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确认和报告程序的通知》的要求,在24小时内上报省、市,做好疫情保密工作,绝不允许延报、瞒报和谎报。

4、设立临时畜禽运输检查消毒站。各地要严格按照扬动防指[2004]7号《关于立即设立临时畜禽运输检查消毒站严防禽流感疫情传入的紧急通知》要求,设立临时畜禽运输检查消毒站,开展检查、堵截、消毒工作。严禁来自疫区的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我市。各地政府要协调检查站解决好人员经费等。公安、交通等部门要予以配合,保证检查站工作正常开展,充分发挥检查站的作用。

5、全面实行禽场封闭管理。各地要对辖区内的种禽场、规模禽场实行封闭管理,建立并严格遵守各项防疫管理制度,严禁从疫区或受威胁区调入种蛋、种苗、饲料等,加强对饲养管理人员的出入管理,严禁外来人员进场参观学习,确保禽场安全。

6、严密市场监管。家禽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既是家禽交易的集散地,也是传播疫病的重要场所,是疫病传入最大的隐患。各地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的管理,农牧部门要加大检疫力度。严禁从外省市调进畜禽及其产品;进场交易的家禽,必须凭证进场,包括产地检疫证或运输证、消毒证;一律禁止在农贸市场现场屠宰活禽;严把家禽检疫关,严防疫情传入;加强对畜禽经营、屠宰、贩运户的管理,加大对逃检、拒检、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从严从重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另外,要加强禽类加工企业管理。各地动物防疫监督部门要派出检疫人员进驻所辖区内的禽类加工企业,强化检验检疫工作。

7、落实防治经费。各级政府要迅速作出经费预算安排,落实防疫启动经费,并安排准备金。保证防控基础设施、免疫疫苗补贴、应急物资储备、扑杀补助、检查站等经费足额到位,确保防疫工作的正常开展。

8、预防监控人群流感。针对禽流感疫情可能对人类的危害,各级卫生部门要密切注意人群中禽流感的发生情况,加大监测力度,及时掌握流行动态,做到早监测、早发现、早诊治、早处理。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坚决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对人的感染。

9、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鉴于当前防疫工作面广量大,基层畜牧兽医服务体系改革一时难以到位、防疫力量不足的现状,可将原来被精减的兽医人员动员起来,充实到禽流感防疫工作中,解决他们合理的报酬,建立临时防疫突击队和疫情处理预备队。确保基层乡镇有机构、有队伍、有能力实施各项防疫措施。

10、把握舆论导向。禽流感疫情为国家机密,统一由各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扎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发布疫情信息。要坚持正面宣传、科学宣传和依法宣传的原则,客观真实宣传禽流感的发生原因、传播方式和危害影响,提高群众对禽流感的认知度。同时要加强禽流感科普宣传,使广大群众了解该病的特点及其基本的防治知识,减少恐惧心理,维护社会稳定。

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领导,对本地区的防治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统一指挥,加强协调,建立起“政府负总责,部门各司其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责任制。防治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从现在起要进入临战状态,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司其责。农林部门要切实承担防治工作的重任,各级农林部门的畜牧兽医工作者,要迎接挑战,经受住考验。财政部门保证疫病防治所需的疫苗、扑杀、监测、消毒处理等经费;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加强进出境人员、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防止疫情传入传出;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工商部门负责关闭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市场,并加大对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的打击力度;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做好人群中的禽流感监测和防治工作,对参加疫情处理及有关接触者,切实加强卫生防护,防止人感染禽流感事件的发生;交通部门协助临时交通检查消毒站的设立,协助做好疫区、疫点的封锁工作;经贸部门要组织做好畜禽产品的储备和供应;武警部队要积极支持禽流感的防治工作;司法部门要做好法律宣传和相关法律服务;监察部门负责查处在禽流感防治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其它部门按照分工职责,做好各项工作。要严格实行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凡因禽流感防治工作组织不力、措施不实、监督检查不到位而引发疫情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特此通知。

二OO四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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