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的意见

颁布单位: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6-06-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的意见

[朝政发〔2006〕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快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的长效机制,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的意见》(辽政发[2006]2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围绕“20日内确保提供就业岗位”这一基本要求建立长效机制

(一)总体目标要求。各级政府要按照“源头控制、动态管理、政策扶持、跟踪服务、确保落实”的要求,确保20日内为有就业需求的零就业家庭提供合适的就业岗位,帮助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稳定的就业再就业。标志是:被用人单位招聘的,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应正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月均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灵活就业人员,月均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畅通援助渠道。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公开电话要实行工作日全天值守,由专人负责群众投诉求助的处理和政策解答。能立即处理和解答的,要立即进行处理和解答;不能立即处理和解答的,要对群众的投诉求助进行登记,将投诉求助人姓名、所在街道和社区、联系方式和投诉求助内容记录明确,填写交(转)办单后交有关部门办理。对于交办工作,承办单位要在3个工作日内给出投诉求助人明确答复;对于转办工作,承办单位要在5个工作日内给投诉求助人明确答复,并将答复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批转单位。对延期未办的,要通报批评,严重失职的,要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个人的责任。同时,要在朝阳市劳动就业网站和辽宁省就业培训管理网站上分别开通电子版“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信箱”,接受群众投诉及求助。

(三)夯实工作基础。各县(市)区要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建立统一的《零就业家庭统计台帐》,对2006年3月入户调查时登记的零就业家庭和调查后新产生的零就业家庭进行登记、审核和建立数据库。零就业家庭的认定已从6月1日起实行家庭申报、社区核实、街道认定制度。家庭申报后,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向社区居民公示3天,无异议的,由零就业家庭成员本人填写《零就业家庭人员、并轨失业人员求职申报表》,社区即时将此表报送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2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加盖公章后将《零就业家庭人员、并轨失业人员求职申报表》返还给社区。社区在收到已被认定为零就业家庭的报表后,对零就业家庭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做到“五清”即没有工作原因清、家庭情况清、技能素质清、就业要求清、安置去向清。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后重新失业的,要及时到社区进行登记,说明失业原因,以便全面了解和掌握零就业家庭状况,实施动态管理。

二、围绕实现稳定就业目标建立长效机制

(四)加大政府组织力度,购买一批公益性就业岗位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要进一步拓宽开发公益性岗位范围,优先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保证其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并为其参加社会保险。特别要把物业管理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依托公益性岗位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组建一批物业管理队伍,结合我市实际,短期内以政府扶持为主,坚持市场方向,催生物业产业,推动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五)继续深化全民创业活动,扶持一批零就业家庭成员自主创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扶持、强化服务,零就业家庭成员在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过程中,各相关部门要不折不扣地全面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通过优惠政策的落实与对接,促进零就业家庭成员早日走上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之路。

(六)鼓励企业招用一批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要全面落实鼓励企业招用零就业家庭成员的相关政策。政府投资和财力支持的项目及新上的企业,要充分考虑扩大就业的需求,最大限度地增强社会吸纳就业的能力。各类用工企业招用工后要到劳动力市场进行用工登记备案和劳动合同鉴证,经审核后,劳动就业机构将符合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列出名单移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补贴资金。通过政策驱动,鼓励和支持企业以签定法定劳动合同的方式吸纳更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

(七)调动领导干部和机关事业单位积极性,建立包扶零就业家庭的长效机制。市委、市政府以朝委办发[2006]25号文件为市直各党政群机关团体和中省直单位分配了零就业家庭包扶任务。市直机关工委作为牵头单位采取单位包社区、副科级以上干部包家庭的形式具体落实了包扶责任。今后社区内新出现零就业家庭仍要由这些对口包扶单位帮助解决,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至少一人稳定就业。同时,鼓励各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后勤服务岗位进行清理,腾出适合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岗位,优先安排其就业再就业。

(八)利用再就业基地和预留商业网点,创造一批岗位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各地要通过政策扶持、资金支持等多种措施,创建一批适合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再就业基地。对再就业基地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稳定就业的,可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等一系列优惠政策,为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提供及时的岗位保障。各地在实施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工程时,要统筹规划,预留商业网点,优先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

(九)积极开展劳务输出,延伸一批岗位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要积极开辟建立劳务输出合作基地,延伸就业和维权服务,扩大劳务输出规模。对零就业家庭成员的求职申报进行分类统计,录入信息库,根据其输出意愿优先向外地用工单位推荐,免收一切服务费用。

要认真落实劳务输出奖励政策,对劳务输出特困人员给予一定的单程路费补贴,引导零就业家庭成员到域外就业。

三、围绕实施综合配套管理建立长效机制

(十)要将就业援助工作与最低生活保障管理紧密联系。在实施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攻坚战期间,享受低保待遇的零就业家庭服从政府安置从事力所能及工作的,低保待遇暂时予以保留,但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力所能及工作2次的,要记录在案,由社区工作人员在本人签字栏作出说明。对于特殊困难的零就业家庭,可采取“低保”与公益性岗位安置双享受的政策。

(十一)要搞好就业群体的跟踪服务,实施对零就业家庭就业情况的全程监控。要进一步发挥社区来自群众、靠近群众、为群众所信赖的优势,尽最大努力把社区这一平台建设好,坚持既要把社区作为动态性了解、掌握零就业家庭就业情况的第一渠道,又要把社区作为对零就业家庭提供“1对1”个性化就业服务的第一抓手,努力使零就业家庭成员不出社区就能享受到优质、高效“一条龙”的公共就业服务。社区至少每季度要对零就业家庭进行一次回访,全面掌握零就业家庭的基本状况、就业需求、培训需求、就业去向、享受政策情况,随时掌握零就业家庭的就业动态,发现有再失业苗头或达不到稳定就业标准的,应及时协调解决。

(十二)为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免费培训。对已申报登记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有接受培训教育愿望的进行分类登记。需参加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培训愿望,各级劳动就业机构对具有同一专业培训愿望人员达10人以上的,要及时组织免费培训;有创业愿望的,指导其参加创业培训,并协助其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对零就业家庭子女考入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院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申报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学费和生活费用问题。

(十三)要全面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发放和管理《再就业优惠证》,做好落实优惠政策的基础准备工作;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调整支出结构,增加资金投入;国税和地税部门要建立健全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的台账制度,实行“一窗式”全方位服务,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简化减免税申请审核审批手续,限定审核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将零就业家庭就业人员办税事项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工商部门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涉及再就业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完毕,除此之外,还要利用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职能,鼓励支持零就业家庭自主创业,并免收相关费用;银监、人行和担保中心等其他各相关政策落实部门要积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等再就业优惠政策,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四、围绕源头控制建立预警预报长效机制

(十四)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实行用工登记备案制度。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指导,严格备案制度。尽可能避免裁减家庭成员中已经有失业人员的职工,严格控制夫妻双方同时失业(或下岗),从源头上控制零就业家庭的产生。加强劳动力市场秩序整顿,实行用工登记备案。各类用人单位必须实行空岗申报,招工(招聘)信息必须经过劳动部门审核并到各级劳动力市场发布。

(十五)制定并及时启动援助预案,保证及时再就业。各县(市)区要制定零就业家庭预警预案和就业再就业援助工作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警戒线。对零就业家庭人员数量接近警戒线时,及时启动援助预案,实施有效的就业再就业援助,防止零就业家庭人员规模过大,因就业困难引发其他社会问题。

五、围绕领导责任体系的落实建立长效机制

(十六)加大领导力度。各级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实施对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作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政府工作重要日程,作为重点目标加以考核。加强对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市委、市政府对全社会的承诺落实到位。县(市)区政府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层层落实责任制,分解落实工作目标。

(十七)实行责任追究制。各级政府一把手是本地区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援助工作的相关部门是责任单位。对新产生的零就业家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兑现就业援助的承诺,对于没能兑现承诺,或没有达到稳定就业标准的,以及因就业困难引发社会问题的,要追究有关县(市)区领导、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一经查实,一次通报批评,二次予以辞退。

(十八)建立通报调度制度。从8月1日以后,各县(市)区按月上报《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情况表》,街道、社区每月底将数据汇总整理后报市劳动就业局,数据要完整真实。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每月通报一次零就业家庭情况,并将通报调度情况抄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协以及各县(市)区委、政府主要领导。

(十九)实施检查巡访制度。市、县(市)区政府要对援助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实行专项检查或抽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同时,要建立县(市)区、街道、社区的自查和互查制度。每月对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自查,深入到零就业家庭,了解家庭成员的就业状况和需求,加大对安置就业后再次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帮扶力度。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市政府督查室要经常深入县(市)区,了解工作当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督查工作进度。并要建立督查情况记录,将督查时间、督查人、督查内容与问题等记录在案备查,定期将督查情况向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同时,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对各县(市)区援助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进行巡视检查,指导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确保援助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工作取得实效。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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