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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修改《葫芦岛市流动人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3-09-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修改《葫芦岛市流动人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决定对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的《葫芦岛市流动人口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二十八条,即:对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正当经济来源的流动人口中,公安机关配合民政部门予以收容遣送。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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