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修改《葫芦岛市流动人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3-09-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修改《葫芦岛市流动人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决定对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的《葫芦岛市流动人口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二十八条,即:对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正当经济来源的流动人口中,公安机关配合民政部门予以收容遣送。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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