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7-08-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葫政办发〔2007〕77号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葫芦岛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1.1.1为了迅速、有效地处置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尽可能地为旅游者提供救援和帮助,保护旅游者的生命安全,维护我市旅游形象,制定本预案。

1.1.2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4)《旅行社管理条例》

(5)《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6)《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7)《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8)《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9)《辽宁省旅游条例》

(10)《辽宁省旅游重特大事故报告暂行办法》

(11)《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救援第一。在处理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中以保障旅游者生命安全为根本目的,尽一切可能为旅游者提供救援、救助。

(2)属地救护,就近处置。在本地区政府领导下,由本地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应急救援工作,调动一切力量,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及时报告,信息畅通。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有关事件的救援报告时,要在第一时间内,立即向上级部门及相关单位报告,边救援边报告,并及时处理和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1.3突发旅游公共事件的分类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导致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包括:洪水、台风等气象灾害;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其他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等。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包括:突发性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等。

(3)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特指发生重大涉外旅游突发事件和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事故。包括: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游客死亡事件,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由于人群过度拥挤、火灾、建筑物倒塌等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1.4突发公共事件等级

突发公共事件按旅游者伤亡程度分为重大(Ⅰ级)、较大(Ⅱ级)、一般(Ⅲ级)三级。

⑴重大(Ⅰ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10人以上重伤或5人以上死亡的;或一次造成5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造成5人以上中毒死亡的。

⑵较大(Ⅱ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5至9人重伤或1至4人死亡,或一次造成20至49人严重食物中毒且有1至4人死亡的。

⑶一般(Ⅲ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1至4人重伤,或一次造成1至19人严重食物中毒的。

2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2.1组织机构

成立葫芦岛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分管旅游工作副市长任总指挥,分管旅游工作的副秘书长、市旅游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及旅游行政部门为成员单位,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旅游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旅游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2.1工作职责

(1)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协调指导涉及全市性、跨市发生的重大旅游突发事件的处置和调查工作。

(2)按照指挥部指令,有权决定本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3)组织、监督、检查旅游公共突发事件救援工作,并提出救援和处理方案。

(4)对各类突发旅游事故信息的收集、核实、执行情况进行汇总,并上报上级旅游主管部门。

2.2.2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旅游局:

(1)负责有关安全教育、预案警示,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2)负责向上级及时整理汇报事故及救援情况;

(3)对突发旅游事故救援与控制提供咨询和对策;

(4)搜集与事故过程有关的信息资料,并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定性、处理工作,同时配合上级调查处理事故作好准备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对旅游安全实施综合监管;

(2)配合旅游、质监部门对旅游景区游乐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3)在职权范围内,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公安局:

(1)负责在第一时间进入现场,封锁危险区域,设立隔离区,实行交通管制,维护现场治安秩序,组织疏散人员;

(2)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适时调集消防、交警、治安、防控等警力参与救援;

(3)负责做好事故现场的记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收集等取证工作;

(4)负责核查事故中失踪、死亡人员身份及对死亡人员的法医鉴定工作;

(5)负责事故有关责任人的监控及逃逸人员的缉捕工作;

(6)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交通局:

(1)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车辆调度,救援物资和设备的运输工作;

(2)参与旅游车辆船舶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环保局:

负责对旅游突发事故中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资泄漏的监测,并提出对环境和人员保护的措施建议

市卫生局:

(1)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现场伤亡人员进行抢救治疗和处置工作;

(2)负责组织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依法处理;

(3)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分散救治方式向周边市或上级卫生部门寻求医疗支援。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负责提供特种设备技术资料支持,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

(2)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葫芦岛海事局:

(1)旅游船舶发生海上交通事故时,对现场进行交通管制;组织协调对旅游船舶及遇险人员的搜救工作;

(2)负责旅游船舶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消防局:

(1)实施现场应急扑救;

(2)负责火灾调查处理工作。

市外事办:

负责来葫旅游的外国游客的协调与沟通,紧急情况下及时与上级部门联系,采取必要措施安排外国游客及处理相关善后事宜。

县(市)区政府:

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辖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收集整理本地区有关危及旅游者安全的信息,适时向旅游企业和旅游者发出旅游警告或警示;本地区发生旅游突发事件时,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积极协助相关部门为旅游者提供各种救援;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有关救援信息;处理其他相关事项。

3预警发布

3.1建立健全旅游行业安全警告、警示通报机制。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重大突发事件的预告信息,以及本地区有关涉及旅游安全的实际情况,适时通过媒体发布本地区相关旅游警告、警示,并及时将情况逐级上报。

3.2市旅游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和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经报市政府批准,适时向全市发出相关的旅游警告或者禁止令。

4先期处置

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突发旅游公共事件时,事发地政府和旅游、安监、公安、交通、环保、卫生、质量技术监督、海事、消防、外事等相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报告制度

5.1报告责任主体。突发旅游公共事件所在有关单位和个人(重点是领队、导游、旅游景区(点)、宾馆饭店负责人),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或上级旅游行政部门及旅游经营单位报告。

5.2报告时限和程序。当发生重大、较大旅游公共事件后,事发地政府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立即在30分钟内向上一级政府及旅游局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5.3报告内容。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性质、影响及涉及人员情况和采取措施,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在事件处理完毕后,及时做出完整书面报告。

6救援机制

6.l分级响应

⑴当发生重大(I级)、较大(II级)突发事件时,由主管市长批准启动本预案,市旅游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事发所在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在县(市)区政府领导下,进行具体响应,参与和协调相关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⑵发生一般(Ⅲ级)突发事件由县(市)区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启动相应的旅游应急预案,在县(市)区政府领导下,参与和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当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应及时报请上级应急机构,启动II级应急响应。

6.2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6.2.1当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影响到旅游团队的人身安全时,随团导游人员在与当地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援的同时,应立即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情况。

6.2.2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旅游团队、旅游区(点)发生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报告后,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为旅游团队提供紧急救援,并立即将情况报告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及时向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情况,配合处理有关事宜。

6.2.3市旅游应急管理办公室在接到相关报告后,要主动了解、核实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旅游局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并协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6.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6.3.1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旅游团队在行程中发现疑似重大传染病疫情时,随团导游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服从卫生防疫部门作出的安排。同时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供团队的详细情况。

(2)旅游团队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积极主动配合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旅游团队住宿饭店的消毒防疫工作,以及游客的安抚、宣传工作。如果卫生防疫部门作出就地隔离观察的决定后,旅游团队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安排好旅游者的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同时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组团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3)经卫生防疫部门正式确诊为传染病病例后,旅游团队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消毒防疫工作,并监督相关旅游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消毒防疫措施;同时向团队需经过地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以便及时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4)发生疫情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确诊报告后,要立即向市旅游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市旅游应急管理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按照团队的行程路线,在本市范围内督促该团队所经过地区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的消毒防疫工作。同时,要主动了解、核实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旅游局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并协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6.3.2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旅游团队在行程中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时,随团导游人员应立即与卫生医疗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助,同时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2)事发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协助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认真检查团队用餐场所,找出毒源,采取相应措施。

(3)事发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向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向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并积极协助处理有关事宜。市旅游应急管理办公室在接到相关报告后,要主动了解、核实有关信息,及时协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6.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6.4.1当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旅游者伤亡事件时,除积极采取救援外,要注意核查伤亡人员的团队名称、国籍、性别、护照号码以及在国内外的保险情况,并及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6.4.2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发生突发事件时,由活动主办部门按照活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协调有关部门维持现场秩序,疏导人群,提供救援,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件有关情况。

6.5国(境)外发生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在组织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中发生突发事件时,旅行社领队要及时向所属旅行社报告,同时报告我国驻所在国或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并通过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接待社或旅游机构等相关组织进行救援,接受我国驻所在国或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的领导和帮助,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6.6分级制定应急预案

各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制定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救援预案,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统一应急救援预案,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完整、健全的旅游救援体系,并进行必要的实际演练。要总结经验教训,不断修改完善本级应急救援预案,努力提高其科学性、实用性。

6.7公布应急救援联络方式

各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旅游救援电话,或共享有关部门的救援电话,并保证24小时畅通。

6.8新闻发布

对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实行审核制。重大(Ⅰ级)、较大(Ⅱ级)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要经省旅游局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旅游局统一发布;一般(Ⅲ级)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按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7应急保障和演练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以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紧紧围绕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演习,做到熟悉相关应急预案和程序,了解有关应急支援力量、医疗救治、工程抢险等相关知识,保持信息畅通,保证各级应急部门的相互衔接与协调。要主动做好公众旅游安全知识、救助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旅游全行业与旅游者预防和处置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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