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葫芦岛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7-05-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葫政办发〔2007〕42号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经修订的《葫芦岛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葫芦岛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做好我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为老工业基地的全面振兴和构建和谐葫芦岛提供安全可靠的地质环境。

1.2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体预案》,结合我市应急工作的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泥石流、滑坡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积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立健全群测群防网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加强对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统一指挥,完善应急处置运行机制,协调相关部门,整合现有资源,提高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效率。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当地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认真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做到快速、果断、准确、有效。

2、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1.1应急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成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建委、交通局、水利局、公安局、气象局、财政局、规划局、卫生局、民政局、安监局、发改委、经委、教育局、农委、海洋与渔业局、药监局、广电局、国资委、商业局、供销社、供电公司、各保险公司、各通信公司、葫芦岛火车站、葫芦岛军分区、92493部队、武警8620部队、辽宁工程勘察院、省地质第十一大队、辽宁有色葫芦岛地质勘查院等部门和单位。

2.1.2日常办事机构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局长担任。负责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的日常管理工作。

2.1.3专家组

专家组是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的技术咨询机构。由国土资源局、辽宁工程勘察和辽宁省地质第十一大队、辽宁有色葫芦岛地质勘查院等有关部门以及市国土资源局精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

2.1.4应急救援机构

市应急救援机构是应急指挥部根据抢险救援工作需要组建,主要包括综合协调、事故调查、现场抢救、治安防范、医疗救治、交通管制、善后处理等工作组,分别由成员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

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地实际,参照市级的做法,建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有关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工作。

2.2应急机构主要职责

2.2.1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全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向市政府报告中型以上地质灾害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负责指挥、协调、组织中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及处置指令,决定采取重大应急处置措施;执行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地质灾害抢险救援任务;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收集、分析灾情信息,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工作;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建议和意见;传达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制定抢险救援对策和措施,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依据;负责灾情、险情信息和抢险工作信息发布;负责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负责处理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应急专家组主要职责:

接受指挥部办公室的领导和调度;研究判断突发地质灾害现状与趋势;负责已出现地质灾害或险情的应急调查、应急评估、趋势预测、灾害会商,科学确定灾害等级、危害程度;为指挥部抢险救援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

2.2.4应急救援机构的主要职责

综合协调组:由市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及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负责人参加。主要任务是传达现场指挥部领导的指示,报告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情况,协调有关抢险救援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

事故调查组: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有关单位及相关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配合。主要任务是对发生地质灾害的原因进行应急调查和险情监测,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进行评估,并对险情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抢险措施的建议;核实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并通过现场指挥部向市政府及省地质灾害调查组报告发生地质灾害的原因等。

治安防范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当地公安部门配合。主要任务是组织公安民警及当地街道、乡(镇)有关人员设置地质灾害现场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维护现场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等。

现场抢救组:由现场指挥部确定成员单位,主要由参加抢险的救援力量组成。主要任务是迅速抢救遇险、受伤人员;动员受灾害威胁的群众疏散避灾,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已发生的灾害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进行抢险等。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牵头,由卫生系统有关医疗单位组成。主要任务是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和重伤人员的转运救治;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卫生安全设备;并为医疗救治提供技术支持等。

交通管制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交通、通信等单位参加。主要任务是负责地质灾害现场的交通管制、疏导交通和疏散灾民,确保抢险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交通干线及通信设施的安全;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通信设施;提供交通通信设备。

善后处理组:由当地政府牵头,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和受地质灾害影响的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主要任务是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及救济物资供应点,做好救济物资的供应、调配和管理;妥善安排避险人员的生活,开展互助互济及救灾捐赠活动;做好遇难、受伤人员的赔付及安抚工作。

2.2.5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做好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指导、协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对突发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同时组织专家和专业单位制定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助的部署、监督和技术指导工作;组织险情监测,掌握险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险情发展趋势,提出应急抢险措施建议;组织开展应急调查、灾情核查和应急治理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地质灾害调查和处置情况。

市建委:负责组织发生或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地区进行危房检查,指导群众安全转移;组织灾区供水部门加强有关设施防护和巡查,保障供水供气;依照建设程序办理灾后重建的建筑施工、竣工验收和工程监督管理。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有关力量,抢修因地质灾害损坏的交通公路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重要线路的畅通;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做好抢险、救灾、防疫人员及物质和设备紧急运输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和督促当地水利部门开展库区周围、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和被毁水利设施的修复;及时向应急指挥部通报雨情、汛情信息。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参与抢险救灾,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做好进出灾区道路和灾区内交通疏导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害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监测天气形势。分析、预报重点地区未来12小时降雨和天气状况,并每1至3小时要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及有关县(市)区通报天气预报和雨情信息。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突发地质灾害救灾应急资金的预算,审查救灾款的分配、投向和效益,负责救灾应急款拨付并对其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市规划局:负责灾后城镇、乡村恢复重建的规划编制、选址和勘察设计审查等。

市卫生局:负责调度医疗和卫生技术力量,指导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监测水源,保证灾区饮用水安全,预防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市民政局:负责调查受灾人口,掌握灾民安置动态,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款,接受和安排国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捐赠款物。

市安监局: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措施监督和指导生产自救和安全事故处理。

市发改委:负责重大救灾和应急治理项目计划的协调安排,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资金。

市经委:负责协调邮政、通信、电力、公交、商贸等部门的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修复被毁校舍和应急的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市农委:负责农业受灾面积及经济损失核查,指导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工作。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船只进行救灾物资的运输工作。

市药监局:负责对向灾区调拨和捐赠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检验工作。

市广电局:负责救灾法规、政策的宣传,播报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准确报道灾情和抢险救援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对监管企业灾情的核实、上报工作。

市商业局:负责粮食的储备和救灾物资、食品的组织和供应。

市供销社:负责救灾物资草袋子、编织袋、铁线、锹镐等物资的储备工作。

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各类电力设施,保障救灾指挥用电。

各保险公司:积极开展防灾保险工作,及时做好灾区理赔。

各通信公司:负责本企业抢修、恢复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抢险通讯畅通。

葫芦岛火车站:负责优先运送抢险、救灾、防疫等人员、物质和设备,指导组织铁路沿线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和被毁铁路的修复工作,保障交通运输畅通。

葫芦岛军分区:负责组织应急分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调驻葫部队的抢险救灾工作。

92493部队和武警8620部队:参与地质灾害紧急情况处置的会商;按要求组织部队赶赴灾区,参与抢险救灾、维护灾区社会秩序等工作。

辽宁工程勘察院、省地质第十一大队、辽宁有色地勘局葫芦岛勘查院:负责灾情测报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灾情的预测、预报;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或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中职责要求,积极参与抢险、救助工作。

3、预防和监测预警机制

3.1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建立以预防为主的监测预警体系

市、县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都要加快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均应进行监测。国土、气象等部门网络互联,及时传达地质灾害险情和气象信息。

3.1.2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开展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水利、交通、城建等有关部门,拟定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明确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有效的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能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地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警示标志,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紧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2.3发放“明白卡”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委会、社区主任以及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村民手中。

3.2.4建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制度

国土资源、气象等主管部门要加强联系,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通过电视台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预警后,该区域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立即将预报预警信息通知当地人民政府,并由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到乡(镇)和村组。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人民群众。及时掌握水文水情、降雨情况,做好可能出现险情的防灾准备,防患于未然。

3.3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速报时限

突发地质灾害和险情发生后,受地质灾害影响的群众或知情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当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

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和险情后,按照地质灾害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要在第一时间向市政府报告,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第一时间报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要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市国土资源局立即向市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特别紧急情况,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越级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但同时必须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

公民、法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可充分利用110报警、119火灾、120急救等应急报警资源实行联动报警。

3.3.2速报的内容

突发地质灾害或险情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或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灾单位;地质灾害灾情发生的类型、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地质灾害险情潜在的危险程度、危害程度及发展趋势的初步评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的原因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事态控制等情况。

4、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4.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潜在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应急响应和处置

5.1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或险情的应急响应和处置

5.1.1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应急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或险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迅速了解灾情,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可直接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并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规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的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1.2市人民政府的应急处置

突发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或险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市国土资源局在第一时间向国土资源厅报告,请求省级人民政府应急;同时,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召开紧急会议,研究救灾工作,统一指挥灾区救助应急工作,全力开展人员抢险,组织全市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助活动,请求省政府进行紧急支援。

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赴灾区现场指挥应急防治工作,派出专家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县(市)区制定应急防治措施。

5.1.3特大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响应

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2中型地质灾害或险情的应急响应和处置

5.2.1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应急处置

突发中型地质灾害或险情发生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当迅速了解灾情,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规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2.2市人民政府的应急处置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市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市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统一部署市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工作,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及省国土资源厅报告。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在灾害发生后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调查,核查灾情,查明灾害类型、规模、成因,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范措施,为抢险救灾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并将应急调查报告上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情况紧急时,可请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紧急支援。

各应急救援工作组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监测预警,划定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交通管制区,抢救失踪人员,转移受威胁居民并安排好灾民生活,做好食品、饮水、衣物等救灾物资的调集和发放及死难者的善后事宜等工作。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动员社会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5.2.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响应

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公安、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市人民政府请求省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3小型地质灾害或险情的应急响应和处置

5.3.1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应急处置

突发小型地质灾害或险情发生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迅速了解灾情,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并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规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3.2市人民政府的应急处置

接到小型地质灾害或险情报告后,市人民政府可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赴灾害现场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指导、协调抢险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及时报告省国土资源厅,并在事后上报灾情应急调查报告。

5.3.3小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应急响应

在地质灾害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公安、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4应急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或险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并予以公告。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政策对地质灾害受伤人员给予救治和救济,并做好善后工作。市政、交通、城建、通信等部门负责,其他部门配合,迅速对地质灾害现场进行清理,排除障碍,恢复交通畅通。

6.2社会救助

地质灾害发生后,社会、个人和企事业单位组织向受灾人员捐赠资金和物资,统一由市民政部门接受捐赠,并按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及时发放到受灾人员手中。

6.3保险理赔

突发地质灾害后,现场指挥部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提前介入,按相关程序做好参保理赔工作。

6.4原因认定和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在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组织专家组认真分析尽快拿出地质灾害事故原因的技术鉴定意见,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

6.5情况通报

在处置地质灾害或险情中,现场指挥部要按规定及时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迅速将抢险救援、地质灾害现场控制等情况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将领导的指示,迅速传达到有关单位和人员。

6.6灾情通报

地质灾害现场调查组要做好地质灾害现场的勘查和取证工作,尤其要掌握特大、大型突发地质灾害的有关情况,待省地质灾害事件调查组到达现场后,市应急指挥部如实向省调查组汇报地质灾害的有关情况,提供相应调查取证材料,并按省调查组的要求,继续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灾情的调查取证工作。

对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向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及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积极配合市级有关部门,对责任事故进一步调查,由市监察局追究有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

6.7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发布按《葫芦岛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体预案》执行。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部门联合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6.8新闻报道

特大、大型地质灾害调查核实后,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报市政府应急指挥部审核同意,由现场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向媒体发布。

7、保障措施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突发地质灾害信息采集、处理制度,确保应急处置期间的信息畅通。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救援单位,确定一名负责人和联系人,保持24小时的通信畅通。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2应急抢险救援力量保障

由地质灾害抢险救援现场指挥确定成员单位,主要由参加抢险的抢险救援力量组成。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人民政府要组织建立抢险救援应急队伍,并与当地武警部队建立抢险救援的协调机制。确保地质灾害发生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及时到位。

7.3抢险救援物资保障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库,专项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交通通讯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制度,确保货源供应和及时更新。也可采取在平时与当地商家企业签定协议形式,确保灾后24小时内送达灾区。

7.4应急救援装备保障

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的有关单位,应准备应急抢险救援的资金装备、设备;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救灾装备建设,配备专用越野车辆、无线通讯设备、信息传输工具、应急用品、抢险救灾装备等。

7.5应急救援资金保障

将地质灾害防治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地质灾害应急专项基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专项基金,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和抢险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7.6制度保障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汛前排查、汛中巡查和汛后核查工作;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险情巡查制度;灾情速报、月报制度,及时准确的上报灾情信息。

7.7应急技术保障

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别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专家组要为地质灾害提供无偿的技术支持保障。

7.8宣传与培训

市级有关部门要利用大众媒体、互联网对广大干部和群众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

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技术方案,组织开展本部门、本系统的负责人、参与者的业务培训,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适时开展演练,做好实施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8、责任与奖惩

8.1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8.2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预案管理与更新

9.1预案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和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各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应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9.2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每年评审一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市政府批准。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5年。

10、附则

10.1名词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灾害。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10.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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