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7-08-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葫政办发〔2007〕72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编办《关于切实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一日
关于切实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水平不断提高,供养设施逐步改善,五保对象的生活基本得到了保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及《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五保供养工作的领导
五保供养工作是一项特殊的农村社会福利事业。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是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扶危济困”传统美德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重要性,将其纳入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对五保供养工作的投入力度,确保五保供养工作的资金需求;加强五保工作队伍建设,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准确把握五保条件,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申请享受农村五保待遇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
1、必须是老年(男、女均在60周岁以上)、残疾(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工伤证明、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明)、未满16周岁,持有当地农村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
2、必须是无劳动能力。原则上,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按无劳动能力对待。残疾人(包括智残、肢残、病残人员)劳动能力状况的鉴定,由县级农村低保对象劳动能力状况鉴定委员会指定的专门医院承担,其它部门和医院的鉴定结果,须经县(区)低保对象劳动能力状况鉴定委员会确认。
3、必须年生活来源低于当地五保供养标准。年生活来源参照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项目核定,固定房产可不计算收入。五保对象拥有自有财产的所有权,依法享有农村土地(山林)承包经营权。自有财产被他人占有的,由占有人履行供养义务;应分配而未分配承包地(山林)的,由村民委员会落实承包地(山林),或提供相应的流转收益;承包地(山林)流转他人的,由受让人提供流转收益。自有财产私自处理的,所得收益(按实际处理价格或评估价格计算)按当地五保供养标准分摊,平均计入年家庭生活来源。集中供养对象的个人财产可由农村敬老院、养老院等(以下统称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代管,依法享有的土地(山林)承包经营权,可以委托发包方代管。
4、必须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以下称赡养)义务人或法定赡养义务人无赡养能力。确定法定赡养义务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赡养义务人是7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未成年人(家庭年人均生活来源达到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上的除外),可视为无赡养能力。其他情况视为有赡养能力,如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三、规范管理,严格履行农村五保对象的申请审批程序
要规范农村五保对象的申请审批程序。申请享受五保待遇,要由本人通过村民委员会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由村民代表会议评议,乡(镇)政府审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批准享受五保待遇的对象,要颁发由省统一印制的《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由乡(镇)政府与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或村民委员会签订供养协议,并建立供养对象个人档案。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要按有关规定分类登记造册,在供养协议中明确责权和归属。要对五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符合供养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供养范围,已有五保对象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时,要及时取消五保供养待遇。
四、合理确定五保供养标准,确保五保对象生活达到当地人均生活水平
五保对象年生活供养标准,要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人均生活水平、保证五保对象的正常物质生活和必要的文化娱乐及康复需要的原则,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集中和分散五保对象年生活供养标准,经同级政府批准、报市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并随着物价指数变化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原则上,五保对象年生活供养标准(包括伙食费、服装费、医药费,适当考虑文化娱乐和个人零用费用,不含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费用)不得低于当地农村上年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可适当扣减住房维修、教育、交通、通讯支出)。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确无生活来源的可按当地农村分散五保对象年生活供养标准全额享受五保待遇;有一定生活来源的,可差额享受。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差额供养,首先依据《葫芦岛市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实实施办法》核实家庭收入,按家庭年人均收入与当地分散五保供养标准之间的差额享受供养金,但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享受差额年供养金最低不得低于800元。
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住房建设和维修由县(区)和乡镇政府负责。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居住相对集中的地方,可以建设分散供养五保对象集中居住点。各级政府在安排救灾救济款物时,应优先照顾五保对象。农村医疗救助要对五保对象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五、明确责任,确保五保供养资金的落实
要建立稳定的五保供养资金筹措机制。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将五保供养资金纳入预算,足额安排,不留缺口。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五保供养补助资金是五保供养资金的重要来源渠道,必须按省核定的基数全部用于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超出省核定基数的五保对象及今后新增加的五保对象供养金由县(区)财政部门予以解决。
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服务人员工资(含“两险”)、办公费、房屋建设和维修费、取暖费、水电费和五保对象的丧葬费等管理费用,从2005年开始实行的税费改革“提标增项”资金所列的“五保户集中供养及散养补助”项目中调剂解决,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纳入预算解决。
市、县(区)财政要确保五保供养资金和集中供养所发生的管理服务费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县(区)财政部门要按省核定的补助基数,把转移支付资金(含“提标增项”和2006年追加转移支付资金)中五保供养补助资金、敬老院经费和服务人员工资及本县(区)预算资金全部纳入社保专户统一管理。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的供养金和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费用,要及时足额拨付,由县(区)民政部门提供数据,县(区)财政部门直接按年拨付到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供养金,由县(区)民政部门提供发放数据,县(区)财政部门直接通过银行、信用社、邮局按季度(或半年)发放到户。各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各项五保供养资金下拨和发放的组织工作,并要及时会同审计、监察部门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和截留、挤占、挪用及贪污、冒领五保供养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农村乡(镇)、村级组织(在保证基层组织正常运转,不发生新的村级债务情况下)也要大力资助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积极解决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经费不足问题,照料好分散五保对象的生活。要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作用,广泛开展优惠减免、包扶、社会捐赠和志愿服务活动,在资金、物资和服务上支持农村五保供养事业。
六、切实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一)明确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法人地位。由政府建设和管理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由县(区)纳入事业单位管理(具体机构编制事项由县(区)政府确定),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由财政部门按管理服务人员和供养五保对象比例(1:6)安排管理服务人员费用,所有管理服务人员均实行聘用制,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政府投资建设的区域性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由各县(区)民政局直接管理,或在民政部门指导下,委托乡(镇)政府管理。非政府投资兴建的,根据有关规定,按民办非企业或企业进行登记管理。
(二)加快推进区域性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市、县(区)要把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整合资源,实现规模效益。加大资金投入,采取政府投入、社会捐助的办法,多方筹措资金,全市要在“十一五”期间全面完成区域性五保供养机构的布局调整建设任务,形成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功能齐全,设施配套,集养老、娱乐、康复为一体,基本能够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区域性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网络。要加强对撤并敬老院的资产清查评估,由县(区)政府组织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资产流失。
(三)完善五保对象供养的管理服务体系。五保对象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养老院)提供服务。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要采取个人分散居家养老、相对集中建立五保定居点养老相结合,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辐射服务、农村基层组织照料、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扶、社会志愿者服务相结合的分散供养模式。农村五保对象中的孤儿(特别是女孤儿),要以县级为单位集中供养管理,不得与其他供养对象混居,也可由财政出资送城市社会福利院、孤儿学校供养或就学。精神病患者要由财政出资送城市精神病医院治疗,或由有精神病患者治疗、看护职能的城市社会福利院、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四)加强指导,提供优质服务。各级民政部门是五保供养工作的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指导,研究和制定五保供养管理服务办法和供养政策。加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服务队伍建设,选择素质高、责任心强、年富力强的人员充实到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加强对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服务人员的培训,推行管理服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进一步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
(五)建章立制,加强监督。要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健全和规范内部民主监督制度,吸纳五保供养对象参与机构管理与监督,推行和完善“院务公开”,实行供养政策公开、供养标准公开、伙食管理公开、财务收支公开、物品使用公开、工作职责和服务程序公开、重要事项公开,接受供养对象和社会的监督,增强院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要制定具有操作性的管理服务、生活设施、美化绿化、院容院貌等各项管理标准,为五保供养对象提供优质服务和优美的生活环境。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