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3-12-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加强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

盘政办发〔2003〕1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避免行政案件败诉的发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行政诉讼层级负责制。市及县、区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本辖区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监督指导工作,各应诉行政机关对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自收到法院传票3日内必须告知同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各县区发生的重大行政诉讼案件,应诉行政机关应及时报告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针对案件的实际参与指导应诉工作。

二、严格履行行政责任人出庭制度。被诉行政机关第一行政责任人,必须亲自出庭应诉,除极特殊情况外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如因不能出庭应诉而导致案件败诉,视情节由同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或追究纪律责任。

三、严格执行法律追究制度。各行政机关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终审判决败诉的,由同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对败诉的行政机关下达法律建议书,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败诉的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建议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后履行的情况及时向同级法制工作部门报告。

各级行政机关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由于行政执法和案件诉讼中出现违纪行为的,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四、实行行政诉讼案件报告制度。

市及县、区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当月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必须于下月初向本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报告(县、区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向市政府法制办报告),由市政府法制办汇总后通报全市。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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