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林业产业建设的意见

颁布单位: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3-02-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铁岭市人民政府文件

铁政发[2003]04号

关于加快林业产业建设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改善全市生态环境,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实现全市到2010年累计造林300万亩、有林地面积达到1000万亩、活立木蓄积量达到4500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达到50%、林业产值达到30亿元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省关于加快林业建设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今后林业产业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开展退耕还林

(一)退耕还林是改善生态环境、调整农村产业结构、致富于民的一项国家级重点工程。凡属于水土流失严重、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生态地位重要的耕地,都要纳入退耕还林规划。要做到三个突出,一是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地区,要突出25度以上坡耕地的还林;二是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耕地,要突出风沙区及县级以上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耕地的还林;三是配套荒山造林,要突出岩石裸露、土质瘠薄的阳坡荒山绿化。

(二)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者提供种苗补助、粮食补助和生活费补助,第一年每亩地补助苗木费50元,第一年同时每亩退耕地补助100公斤原粮(每公斤原粮按1.40元计算);生活补助费每亩每年20元。退耕还林地营造的生态林面积,以县(市)区为单位,不得低于退耕还林地总面积的80%;经济林面积不得突破总面积的20%。还生态林的,粮食和生活补助费期限至少为8年;还经济林的,粮食和生活补助费期限为5年;配套荒山造林,每亩造林补助费50元。

(三)退耕地还林后的承包经营权期限可以延长到70年。退耕地和荒山荒地造林后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

(四)退耕还林资金和粮食补助期满后,在不破坏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退耕还林者可以依法对其营造的林木进行采伐;不允许采伐的,给予适当补偿。

(五)退耕还林的耕地可大力发展林草、林药、林果、林苗的生产复合型项目,不允许种植农作物。造林株数,耕地每亩不低于50株,荒山每亩不低于200株。

二、大力发展商品林

(一)商品林包括用材林、工业原料林、速生丰产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县级人民政府规划的公益林经营区以外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退耕还林地、宜林“四荒”(荒山、荒沟、荒坡、荒滩)、自留山、责任山,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造林的耕地,均可发展商品林。

(二)发展商品林不受职业限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营造商品林,鼓励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申请离职承包宜林“四荒”开展植树造林,提倡农民在自有的耕地上退耕还林或营造商品林,经营者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权,只要不改变林地用途和长时间闲置,可享有充分经营自主权。林地使用期限最长可达100年。期间可以继承和转让,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延长。

(三)搞活商品林地资源,允许通过招标拍卖、租赁、抵押和委托经营等形式,对国有、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商品林的林地使用权和中幼龄林的林木所有权、经营权进行流转,林权所有者可以商品林资源作为资本进行参股、控股和其他资本合营。

宜林“四荒”权属单位要限期落实使用者,无偿或廉价优先发包给本地农民,本地农民不承包的要以招标的形式对外转包,其中土质瘠薄的宜林荒山,一经承包,林地使用期限可达120年。

(四)商品林采伐实行采伐限额5年总量控制,年度间允许调剂,在不突破5年总量和确保及时更新的前提下,年度的采伐限额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自行安排。

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规划、设计、批准的定向培育的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速生丰产用材林,可自主确定采伐年龄和采伐方式,实行采伐限额单列;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外商投资营造的商品林,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专项下达和保证采伐限额,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农民在自留山、“四旁”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除享受商品林的优惠政策外,可自主决定采伐年龄和方式,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发放采伐许可证。村民在房前屋后营造的零星树木可自主采伐。

在农田营造的商品林的林木不受采伐限额限制,由乡(镇)林业工作站审批并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五)商品林建设实行多元化投入、多形式经营、多层次发展。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营造商品林,可享受林业长期低息、贴息信贷的经济扶、持。营造的商品林属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区的,可享受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补助。省年度造林补助费及市、县(市)区配套资金,全部用于市林业主管部门种苗采购,并将采购的苗木无偿调拨给农民及造林专业大户。退耕还林苗木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集中采购。

(六)对发展林业实行轻税赋政策。

1.对森林抚育、低产林改造及更新采伐过程中生产的次加工材、小径材、薪材免征农业特产税。对中幼龄林透光抚育生产的原条、小杆等产品免征农业特产税。

2.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树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培育和生产林业生态建设和“四荒”造林使用的苗木,可按规定享受税费免征政策。

4.私营者投资营造商品林生产的木材,减征70%的育林基金;在非林业用地上营造商品林生产的木材免征育林基金。

(七)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新营造的商品林,经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权属、核实面积后,及时核发林权证。

三、做大做强林业产业

(一)各级政府要千方百计支持以杨木为主的大型木材深加工企业,对年产30万吨纸浆、年加工木材8万立方米和从事林产品加工年产值达1000万元以上的龙头企业,税费实行免二减三的招商引资政策。

(二)对林业产业开发的六大基地建设(野生榛林垦复、林蛙养殖、苗木花卉、木材深加工、林下中草药和山野菜种植、梅花鹿养殖),银行要积极安排信贷,财政部门负责贴息,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要积极列项。

鼓励单位和个人承包公益林管护,允许在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对其适度利用;鼓励对公益林保护利用有促进作用的林下、林间资源开发。

(三)鼓励和扶持私有(个体)经济和海外资本投资发展商品林和林木种苗繁育、野生动物驯养、森林生态旅游、山区林业综合开发。可以参股、控股、联合、兼并、承包、租赁、收购等多种形式开发建设林业。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和提供优惠政策。

(四)积极支持科研单位、企业、个人开展超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等新的栽培模式研究,各级政府要在试验用地等方面提供方便。

四、严格保护公益林

(一)加强天然林的保护和管理。加快对现有公益林区的宜林“四荒”、疏林灌丛进行造林及补植改造。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禁止对天然林进行商业性采伐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天然林中的公益林只允许卫生伐,天然林中的商品林只允许进行抚育和补植改造。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古迹等特种用途林严禁采伐。禁止油松皆伐。

(二)结合分类经营及天然林保护工程,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实施封山育林,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制定封山育林管理办法,以乡(镇)村为单位制定封山育林乡规民约。大力发展畜牧小区建设,进一步解决好林畜矛盾。

(三)严禁在林地内打柴、采石、开矿、埋坟、取土、建筑,严禁采搂枯枝落叶,破坏土壤覆盖层。关闭县级以上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五小”企业;关闭、合并无正当原料、无终端产品的木材加工企业,取缔无证加工、私收滥购企业。将现有已批准的开矿、采石、木材加工厂点等企业削减一半以上。

(四)加强蚕场管理,搞好对现有蚕场的中刈和补植改造,山脊、陡坡和县级以上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蚕场确已沙化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逐步退蚕还林。

(五)要加强护林队伍建设,按照公益林管理标准,每2000亩森林面积至少配备一名护林员和每8000亩森林面积配备一名监管员的要求,配足配强护林员和监管员。

(六)要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强化火源管理,加快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杜绝森林火灾发生。要加大对毁林行为的打击力度,林业、水利、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组织开展林业严打专项斗争,严厉打击毁林犯罪行为,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

五、进一步加强对林业产业建设的领导

(一)各级领导干部要不断解放思想,务实创新,把林业建设作为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内容,作为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作为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实现近有效远高效的一项产业,作为振兴铁岭经济、实现农民致富奔小康的一项工程,真正纳入工作日程,给予高度重视。

(二)实行领导工作目标责任制。市对县(市)区实行加快林业发展目标责任制,作为政绩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要组织开展造林绿化竞赛活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三)加强林业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林业发展基金制度,市政府每年要投入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林业建设,把市政府投入的林业专项资金、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育林基金和有关规费、国家和省下拨的用于造林营林的专项资金作为市林业发展基金,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专户存储,集中用于林业重点工程和种苗基地建设。各县(市)区也要相应建立林业发展基金制度。

林业部门收取的各项资金财政沉淀部分,要专项用于林业建设。县(市)区、乡(镇)也要从相应的涉农资金中拿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支持造林绿化和林业产业开发。

林业发展基金和各项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要建立林业建设资金的管理、检查、监督制度,审计、监察部门要对各级林业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审计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

(四)严肃纪律,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无故不完成年度造林任务,造林成活率低、核实率低、造成造林质量事故,对工作不负责任、严重虚夸谎报的乡(镇),要给予严肃处理。对资源管理混乱,发生重特大毁林案件、重大森林火灾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河渠、堤坝要把绿化纳入工程规划,与所建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五)表彰先进、奖励有功人员。对连续多年工作在山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的乡(镇)主要领导,在组织单位造林和发展私有林上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重奖;对年度造林超千亩的造林户,市政府要给予奖励。

二00三年二月十七日

(发至乡镇政府、市直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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