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布《天津市违章建设处理细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88-01-14失效日期:1997-07-24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颁布《天津市违章建设处理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违章建设处理细则》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违章建设处理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加强对违章建设的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违反《天津市建筑规划管理细则》和《天津市城市工程管线规划管理细则》的单位和个人,均依照本细则予以处罚。

第三条违章建筑、违章工程管线,影响城市规划、市容观瞻、环境保护、消防安全,以及影响相邻单位生产、工作和居民生活,又无法消除影响的,应立即或在限期内拆除。对各方面没有影响或虽有影响,但经有关部门同意采取措施后能消除影响的违章建筑、违章工程管线,属于单

位的,对单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对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者处以罚款;属于个人的,对个人处以罚款(罚款标准见附表)。

在现有道路内的违章建筑,按道路管理规定处理。

第四条施工图未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或未按规划管理要求施工的,按本细则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五条未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和规划要求核发的施工执照或施工许可证,一律无效。

第六条市规划设计管理局负责组织、推动全市违章建设检查处理工作。各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违章建设的检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规划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进入本市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津单位和部队的工程现场(涉及重要军事机密工程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检查施工执照及相应图纸时,应持市规划设计管理局颁发的《检查证》。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接受检查。检查中发现违章的,

由规划管理部门签发《制止违章通知书》。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接到《制止违章通知书》后,应即停止施工,听候处理。规划管理部门经调查研究后作出处理决定,并签发《违章处理通知书》。

《制止违章通知书》应抄送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按下列规定协同处理:供电部门不予供电,供水部门不予供水,开户银行不予拔款,房管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八条在检查、处理违章建筑、违章工程管线工作中,对不如实提供情况,阻挠、干扰检查及处理工作的,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并按屡次违章的标准处以罚款。须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违章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收到规划管理部门签发的《违章处理通知书》后,应认真执行。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区、县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未起诉又不执行违章处理决定的,由规划管理部门申请所

在区、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违章罚款,企业单位从企业基金或税后利润留成中列支,行政和事业单位从预算外收入或自有资金中列支。对个人罚款,一律由个人支付,单位不准报销。

第十一条各级规划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依法办事,对不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和规划要求核发施工执照或施工许可证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市规划设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罚款标准

对单位或个人违章建设罚款标准(一)

情节及罚款数额

违章项目初次再次屡次

建筑4—8元/平方米12—20元/平方米24—40元/平方米

工程造价的工程造价的工程造价的

工程管线0.8%0.8—2.4%2.4—4%

对违章建设单位主管负责人、直接责任者罚款标准(二)

违章建设项目情节及罚款数额

建筑工程管线初次再次屡次

300平方米以内1公里以内8元16元本人0.8月工资

301—1000平方米1.1—2公里16元32元本人1.5月工资

1001—2000平方米2.1—3公里24元48元本人2.5月工资

2001—2000平方米3.1—4公里32元64元本人3.0月工资

3001—5000平方米4.1—5公里40元82元本人4.0月工资

5000平方米以上5公里以上48元96元本人5.0月工资

注:表中初次、再次、屡次以该单位(或个人)违章累计次数计算。

1988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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