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有关在杭户口待定人员落户问题的通知
关于解决有关在杭户口待定人员落户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1-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解决有关在杭户口待定人员落户问题的通知(杭公治[2005]4号)
各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
为切实解决有关在杭户口待定人员的实际困难,体现户口管理政策“便民、利民、亲民、为民”的要求,根据市政府同意《关于解决在杭户口待定人员落户政策问题的请示》(府办简复第17587号)的批复精神,现就关于解决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已超过15周岁(在校生18周岁)的部分尚未补报出生的在杭户口待定人员在杭落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出生在本市市区,目前父母户口均在杭,在杭拥有合法固定住所,且其本人未婚的户口待定人员准予在杭落户,此类人员落户须提供下列资料:①当事人申请;②本人出生医学证明(如出生医学证明遗失的,应出具出生地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证明以及父母原外地一方户口所在地未曾落户证明);③在杭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低价廉租房、有租赁证的单位自管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下同);④父母双方在杭户籍证明;⑤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二、对因长期病残、丧偶或离异、下岗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已婚口袋户口的人员准予在杭落户,此类人员落户须提供下列资料:①当事人申请;②本人出生医学证明(如出生医学证明遗失的,应出具出生地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证明以及父母原外地一方户口所在地未曾落户证明);③在杭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低价廉租房、有租赁证的单位自管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下同);④父母双方在杭户籍证明;⑤长期病残、丧偶或离异、下岗等证明材料,如丧偶或离异的出具丧偶配偶一方死亡户籍证明或夫妻《离婚证明》,或《残疾证》、《失业证》等;⑥《杭州市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救助证》(绿色封面)。
上述户口政策自2005年1月10日起执行。办理程序如下:由派出所受理,经分局审核,报市局批准;派出所户籍内勤在受理当事人办理落户手续时,对当事人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齐全进行审核。审批时限仍按原规定执行。
各地在贯彻实施中,应本着“坚持条件,简化手续”的原则,严格按照落户基本条件和迁移程序,行使户口审批权,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公民办理城市落户手续,并做好检查督促工作。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市局。
萧山、余杭分局及各县(市)公安局可参照上述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加以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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