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3年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落户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3-07-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杭公治[2003]113号

关于做好2003年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落户工作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

为认真贯彻市政府办公厅《做好我市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杭政办[2003]24号)文件精神,做好2003年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及落户工作,现就2003年应届大中专学校毕业生落户的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简化和规范应届毕业生落户手续。

对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的应届毕业生,继续执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落户毕业生可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毕业时户口已落到其它地、市的出具《户籍证明》)、同意落户证明(落户在人才开发中心的,由人才开发中心出具同意落户证明;落户在亲友家的,由亲友出具同意落户证明;本人在杭拥有住房的,持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直接在市公安局办证大厅办理落户审批手续。

对除长线专业(见附件)外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应届毕业生,可凭《毕业证书》、《就业协议书》或经劳动人事部门鉴定的劳动(聘用)合同、《户口迁移证》、同意落户证明(同上)办理落户审批手续。

对其他长线专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在杭落户,应按《关于进一步做好各类人员进杭落户有关工作的通知》(杭政办[2000]23号)的规定执行,即先经市人口机械增长协调办公室确认,再由市公安局签署同意进杭意见后,到指定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二、完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相关政策。

对毕业离校时未在杭落户的高校毕业生,高校可根据其意愿和实际情况,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两年,符合进杭州先落户后就业条件的,在办理审批后,也可将户口迁移至各级人才交流中心或亲友家中,落实工作单位后,再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要求将户口保留在学校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应向学校提交申请报告,说明申请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双方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应将其户口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三、对毕业离校未在杭落户,又未办理户籍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的毕业生及结业生,于2003年12月31日之后,应将其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

四、对毕业生因改派造成《户口迁移证》迁往地址与实际落户地址不一致的,经毕业学校或接收地人事部门办理改派手续后,按照应届毕业生落户有关规定进行人员进杭审批,依据《人员进杭审批表》上的落户地址予以落户。

附件:2003年普通高校专科长线专业

二00三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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