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现代农业科技型龙头企业认定办法
杭州市现代农业科技型龙头企业认定办法
|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浙江省杭州市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等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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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2-07-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杭州市现代农业科技型龙头企业认定办法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我市"科教兴市"发展战略,结合实施"两港三区"建设,为我市率先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作贡献,经研究决定,拟在全市范围内认定一批现代农业科技型龙头企业。现制定认定办法如下:
一、认定范围
凡在我市境内从事现代农业技术(产业)的企业均可申请认定。现代农业技术主要包括种子种苗、农业生物工程、工厂化设施农业、农产品精深加工与增值转化、农业信息化、农业资源保护与综合利用等领域的技术。
二、认定条件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均可被认定为现代农业科技型龙头企业:
1、符合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条件(见杭州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杭农产办[2001]6号文件);
2、企业领导科技意识强、注重科技创新,具有较为完善的企业发展规划,明确的建设目标,并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
3、在某一农业产业具有较强的自主开发能力、技术开发队伍和服务组织,并具有与一定产业化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资金、人员等条件和具有一定实力的技术依托单位;
4、企业的技术和主导产品的科技含量高,区域特色显著,至少有两个项目(产品)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农业产业化的组织程度较高,关联度较强,在杭州市处于领先水平;
5、企业的总销售额、利税、研发经费、科技人员的投入比例呈逐年递增趋势,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科技开发费所占销售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发展所起作用比较明显;
6、企业的各项环保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生产的食品应达到无公害标准。
三、认定程序
1、申请认定现代农业科技型龙头企业的单位须填写《杭州市现代农业科技型龙头企业推荐表》,由推荐部门初审同意后,统一报送市科技局;
2、各区、县(市)单位由各区、县(市)科技局负责统一报送;市直各单位由市农口专业局负责统一报送;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可直接报送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将会同市农办、市计委、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林水局等部门领导及大专院校等专家组成杭州市现代农业科技型龙头企业认定委员会,对推荐的材料进行审定,形成认定意见。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市科技局),负责日常工作。
四、奖惩事宜
1、被认定的企业,将颁发杭州市现代农业科技型龙头企业证书和牌匾;
2、被认定的企业,市科技局、市农办、市计委、市农业局、市林水局将其列入重点联系单位,在项目、资金、人才、信息等方面进行优先扶持;
3、对已被认定的现代农业科技型龙头企业市认定办公室将进行定期考核。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企业或在经营时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其他重大问题,经查实,将予以撤消现代农业科技型龙头企业称号,收回证书及牌匾。
五、附则
1、本办法由杭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杭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
2002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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