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通告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通告
| 颁布单位: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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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12-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通告
佛府〔2014〕97号
为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策通字〔1992〕29号)和新修订的《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事项通告如下:
一、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二、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法猎捕列入国家重点、广东省重点、国家“三有”(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保护以及列入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禁止非法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属国家一、二级保护的,由所在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林业厅审批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凭证养殖;属省重点保护的,报省林业厅审批种源收购、备案;属国家“三有”保护的,报所在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种源收购、备案。
四、禁止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
五、禁止非法收购、出售、加工、食用、利用、储存、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禁止为上述非法行为提供工具或者场所,禁止非法出售、收购、宰杀、运输、携带、贮存和邮寄国家“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禁止非法进出口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六、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区级以上林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因科学考察、资源调查、驯养繁殖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捕捉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办理《特许猎捕证》。
八、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属国家重点、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报省林业厅批准;属国家“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报所在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业务咨询电话:禅城区市场监管局82664116、南海区农林渔业局86392822、顺德区农业局22321939、高明区农林渔业局88635173、三水区农林渔业局87733781)。
九、林业、工商、市场监管、公安、食品药品监管、交通运输、铁路、海关等部门将紧密配合,加强对猎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产品行为的监督管理,防止非法猎捕的陆生野生动物流入集贸市场和经营场所。
十、公民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举报电话:市政府行政服务热线12345)。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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