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深化农业税改革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4-10-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府办[2004]24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佛山市深化农业税改革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财政局反映。

二○○四年十月十日

佛山市深化农业税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降低农业税税率和在部分粮食主产区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7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业税改革的决定》(粤府〔2004〕76号)的精神,为了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特制定佛山市农业税改革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农业税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业税改革的决定》(粤府〔2004〕76号)要求,继续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缩少城乡差别,调动农民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加快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确保农村稳定、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主要内容

从2004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免征农业税改革。

三、基本原则

(一)全面免征原则。农业税改革的范围是:凡在我市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享受免征农业税政策。

(二)自费改革原则。因改革而减少的税收收入,由各区自行解决。

(三)“三个确保”原则。一是继续确保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不反弹;二是确保镇级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三是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改革后,各地不能因为税收收入的减少而影响对农村义务教育和确保基层政权正常运作经费的投入。

四、落实各项具体工作,推进农业税改革

为了加快我市农业税改革的步伐,各地要结合实际,做好各项工作: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农业税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在我国农业发展新阶段,在粮食供求关系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为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农民粮食生产积极性而采取的重大措施。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农业税改革作为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要坚持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严格执行农村税费改革“一票否决”制度,确保免征农业税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农户。要注意发现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报告。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各级财政部门和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改革的日常工作,宣传、农业、粮食、人事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要稳定农业税征管队伍,对征管人员要妥善安排。

(二)制定方案,加快实施

各地要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业税改革的决定》(粤府〔2004〕76号)精神,结合省财政厅、农业厅《转发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降低农业税税率和在部分粮食主产区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农〔2004〕161号),认真制定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区要在9月5日前把农业税改革方案报市政府和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扩大宣传,深入民心

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板报、标语等多种宣传途径,及时宣传农业税改革的政策,真正做到进村入户,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农户。各级宣传部门和媒体要积极配合,扩大农业税改革的宣传力度,让全社会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监督改革。

(四)理顺关系,稳步推进

在改革中,各地要认真处理好相关问题,理顺各方面的关系,稳步推进农业税改革。

一是正确处理好与已纳税户的关系,切实兑现改革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省政府文件要求,不折不扣地把已上缴的本年度农业税全额退回纳税户。在办理退款的过程中,要坚持“谁交纳、谁得益”的原则,确保税款准确、足额地退到每一个已纳税户。各地要在2004年9月30日前全部完成退税工作。

二是正确处理好改革与土地承包的关系,真正体现改革成果。对于把农业税列入土地投包款或其他款项,通过收取土地承包款或其他款项一并收取农业税的地方,要注意考虑免征农业税政策,及时调整土地承包款等相关标准,让广大农民真正感受改革的成果,充分体现农业税改革的整体成效。

三是正确处理好改革与“三个确保”的关系,确保改革资金到位。按照省文件规定,我市农业税改革是自费改革。由于改革而减少的财政收入,由各区自行解决。各区不能因为收入的减少影响农村各项事业的投入,必须以“三个确保”为原则,落实财政资金,加大对教育和基层组织正常运作等事业的投入。确实困难的镇村,由各区政府协调,通过转移支付等办法给予适当补助。

四是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工程中严禁向农民追收历年农业税尾欠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农业厅《对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尾欠能否追收问题的复函》(粤农函〔2004〕338号),正确处理好改革与农业税尾欠的关系,合理解决历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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