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2007年度全市外贸出口实行奖励的通知
关于对2007年度全市外贸出口实行奖励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潮府办〔2007〕34号 ---|--- 颁布日期:2007-06-12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潮府办〔2007〕34号 关于对2007年度全市外贸出口实行奖励的通知
关于对2007年度全市外贸出口实行奖励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潮府办〔2007〕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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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6-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潮府办〔2007〕34号
关于对2007年度全市外贸出口实行奖励的通知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促进外贸出口,鼓励企业克服当前面临困难,力争2007年全市出口实现增长16%的目标,市政府决定对2007年全市外贸出口实行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陶瓷出口增长奖
市直陶瓷出口企业,凡2007年度陶瓷产品出口增幅达到当年度全市平均水平的,其企业比2006年出口额增长部分每1美元奖励0.05元人民币(不含2007年度新设立的企业)。各县、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各自的奖励标准,对县、区属企业给予出口增长奖励。奖励市直企业的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各县、区奖励企业资金由县、区财政负担。
二、实行出口大户鼓励奖
(一)出口突出贡献奖:对2007年出口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奖励3万元并授予奖牌。
(二)出口贡献奖:对2007年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以下,并且出口实现正增长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奖励2万元并授予奖牌。
(三)出口鼓励奖:对2007年出口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下,且出口实现正增长的企业和当年出口达到300万美元以上的2007年度新设立企业,给予每家企业奖励1万元。
出口大户鼓励奖的奖励金由市财政支付。
三、外贸出口数据以年度海关统计数为准,按2006年同口径统计。
四、企业达到上述两项奖励条件的,合并计奖。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外经贸部门申报,由外经贸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准,然后由财政部门将奖励金拨付给企业。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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