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动群众监督检查物价的通告

颁布单位: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88-10-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发动群众监督检查物价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市场物价管理,动员和依靠广大群众监督揭露各种物价违法行为,制止乱涨价,乱收费,维护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凡在广州地区的工商企业、单位、个体工商业户和农贸市场发生的价格违法行为,任何人都有权监督、检举、揭发,各级物价监督检查部门有权按规定进行检查处理。

二、凡有下列行为的均属于价格违法违章行为:

(一)不执行国家定价收购、销售商品或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的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自行制定、调整商品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

(三)采取以次充好、短尺少秤、掺假使假、降低质量等手段,变相提高商品价格或巧立名目收费的;

(四)不执行提价申报制度的;

(五)不按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市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标准计量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实行明码标价的通告》规定执行的;

(六)违反规定将计划内商品转作计划外高价出售的;

(七)以零售价格套购紧销商品,就地转手加价出售的;

(八)就地倒卖指标、批条、提货单等,转手加价的;

(九)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多开发票或收据加收价款的;

(十)越权定价和其它违反价格管理行为的。

三、市、区、县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管理的商品价格、收费标准、作价办法等,要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零售商业、饮食业要制定并公布“物价管理守则”,以便群众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

四、市、区、县物价检查所应向社会公布办公地点、邮政编码和监督电话号码,定点设立“价格违法举报箱”。街道义务物价检查组、职工物价监督站有条件的也要设立举报箱。

群众发现物价违法行为。可就近到物价监督检查部门告发。

五、各级物价监督检查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对群众的来访、来电、来信,都必须认真查处,做到有检举必有检查有检查必有结果,并尽可能回复告发人。

六、各级物价监督检查部门,要经常召开商品用户和消费者座谈会,收集反映有关物价违法线索及其他意见,并及时做好工作。

七、经检举揭发查证属实的价格违法行为,对检举揭发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奖励。按照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每案给予一千元以下的奖励。

本单位干部、职工有义务对本单位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如实举报本单位价格违法行为者,每案给予二千元以下的奖励。

对案情重大,举报有功者,经上级部门批准,奖励可超出二千元。

八、检举揭发人要求保密的,有关管理部门应严格保密。对检举揭发人如有打击报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直至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广州市群众监督检查物价投诉地点和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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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投诉信箱地址│投诉电话│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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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检查所│府前路市人民政府大院│330360│510032│

││5号楼西座702室│转6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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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物价检查所│广州市广卫路广福巷五号│339465│51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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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区物价检查所│广州市共和西路61号2楼│773582│51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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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物价检查所│广州市同福中路340号│449618│510020│

││五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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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湾区物价检查所│广州市中山七路328号│812779│510180│

││荔湾区政府大楼七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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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山三路东平大马│757364│510080│

│白云区物价检查所│路八号白云区人民政府内│转82││

││10号楼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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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区物价检查所│广州市中山大道石牌桥天│525239│510061│

││河区人民政府办公楼713│转414、││

││房│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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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村区物价检查所│芳村区塞坝口356号芳村│892359│510360│

││区人民政府大楼7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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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物价检查所│黄埔区港湾路32号黄埔│279293│510700│

││区人民政府4楼│转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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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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