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等问题的通知
关于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等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2-11-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府办[2002]165号
关于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等问题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一步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对模范实行计划生育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现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和无子女的退休职工给予一次性奖励和生活补助,以及市直单位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发放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奖励金和生活补助发放的对象范围
(一)一次性奖励金发放的对象范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并于2002年9月1日后退休的职工;
(二)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发放的对象范围:无子女或因独生子女死亡造成无子女并于2002年9月1日后退休的职工;
(三)行政、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的对象范围:年终考核时能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各项指标的市直机关、群众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的职工。
二、奖励金和生活补助的发放金额、发放办法
(一)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统计局统计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三十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无子女或因独生子女死亡造成无子女的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统计局统计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百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三)经有关部门年终考核确定完成当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各项考核指标后,行政、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奖励金由单位按统计局统计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五给予职工奖励;企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可在当年计税所得额提取给予职工奖励,最高额不能超过统计局统计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额。
三、经费来源
(一)一次性奖励或生活补助经费,行政、事业单位作为专项支出,在该职工退休时由单位提出申请,属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列入市财政预算,属差额拨款的单位由财政负担70%,属自收自支单位的由单位自行负担。企业单位的列入成本税前开支。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奖励金,由财政统一在年度预算内列支,属差额拨款的单位由财政负担70%,属自收自支单位的由单位自行负担。企业单位在当年计税所得额的千分之二以内提取。
以上通知,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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