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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贯彻《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8-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潮府办〔2004〕52号
关于贯彻《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4]27号,以下简称《通知》),促进我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把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尽快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配套措施,保证资金如期、足额到位,确保奖励制度顺利实施。
二、计划生育奖励金除省承担50%外,其余50%市财政承担20%,县级以下(含县级)财政承担30%。
三、要大力宣传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的重要意义,动员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积极申请,享受奖励,使执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既感到光荣,又得到实惠,使奖励办法真正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四、要严格按照《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粤人口计生委[2004]50号)规定的程序办事,把好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发放、领取关。各级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奖励金的监督、管理,各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要设立专门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有效防止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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