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意见
| 颁布单位:广东省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2-12-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意见
(2002年12月18日)
江发[2002]34号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一)再就业工作是目前我市面临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和政治任务。近年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实施再就业工程”各项政策措施,确保了社会稳定。随着我市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结构调整、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下岗失业人员、新成长劳动力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同时出现,国有下岗职工人员增多,再就业压力增大,不稳定因素增加。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目标的实现,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而且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下更大的决心,花更大的力气,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抓紧抓实抓好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力争从2002年起至“十五”期末,全市每年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左右。
(二)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加强领导,对本地区再就业工作负总责。要把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宏观调控的优先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计划,把增加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解决困难群体就业和控制失业率作为具体工作目标,建立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目标责任体系,层层分解,督促落实,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检查。对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能完成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目标和再就业政策落实不好的予以批评,对因领导重视不够、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三)大力加强再就业工作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实施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作中,必须把保障群众生活、促进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各级党组织的主要任务,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政治思想工作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的作用。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再就业的典型,形成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良好氛围。各级工会组织要密切配合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作用,齐心协力做好就业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二、努力扩大就业领域,积极创造就业岗位
(一)积极发展中小企业扩大就业。各级党委、政府要继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条件,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股份合作等多种所有制经济。要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积极发展有市场需求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更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提高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能力。
(二)把发展第三产业作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主攻方向。大力拓展商贸、餐饮、旅游、文化体育等服务业就业岗位,重点开发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服务的就业岗位以及清洁、绿化、社区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帮助下岗失业人员以多种灵活方式实现再就业。各级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或可提供就业岗位的项目,应按一定比例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和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及其所属机构招收工勤服务人员,应优先招用下岗失业人员。
(三)积极拓展灵活就业和非正规就业渠道。引导下岗失业人员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克服选择职业分贵贱的陈腐观念和“等、靠、要”思想,增强竞争观念和自强意识,主动适应市场,积极自谋职业,兴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并通过非全日制、非固定单位、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多样形式实现再就业。
三、全面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一)明确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是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
上述人员(不包括已享受企业内部退养政策和本文下发前已再就业的人员)可凭有关证明到各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申办《再就业优惠卡》,按规定享受下列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现有服务型企业新增岗位当年新招收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按年度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各类服务型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实,由再就业专项资金按招用人数提供相应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
(三)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从获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粤府办[2002]92号)规定,免收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并由物价、财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服务性收费,要按照最低标准收取。
——国有改制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2000元作为自谋职业扶持金。
——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所需资金由同级政府筹集并争取省财政的支持,担保机构由当地政府确定。下岗失业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或通过灵活方式自谋职业的,可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申请小额贷款。个人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1次。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建立担保基金及申办小额贷款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江门分行会同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各级政府要积极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创业安排经营场地。各级政府规划设立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市场、创业街区、灯光夜市等就业基地,实行减免租赁费、摊位费、市场管理费、卫生清洁费等费用,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和再就业。
(四)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安置富余人员。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破产企业资产,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兴办的产权多元化经济实体,凡符合吸纳本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等条件,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对大龄再就业困难人员实行特殊援助。各级政府要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男性50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大龄下岗失业人员作为再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提供特殊援助。对岗位不挑不拣、愿意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和社区岗位就业的大龄再就业困难下岗失业人员,要承诺在1个月内给予安置。对招用大龄再就业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的比例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大龄再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按每招用1人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1000元的岗位补贴。
四、进一步规范企业减员,积极理顺劳动关系
要切实加强对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裁员的指导。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必须依照江府[2002]9号文的要求,切实做好职工安置工作。职工安置方案应当事先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改制重组或关闭破产程序。企业减员要考虑职工的实际困难,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应避免将夫妻一方已下岗(失业)的职工、残疾人、烈军属及劳模列入减员对象。关闭破产的企业,必须依法支付职工的安置费用和企业所欠职工的债务。改制重组的企业,应在改制重组及职工安置方案中,对职工在企业改制重组前后的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问题予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一次性减员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或一年内累计减员占企业职工总数20%以上的,事前要向当地政府报告。
五、加大政府对促进再就业资金的投入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确保安排再就业资金、劳动预备制专项资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增加安排再就业专项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市、区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增设“再就业补助”款级科目。市本级财政从2003年起,一定三年,每年安排1100万元作再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职业介绍补贴、再就业培训补贴、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补贴。再就业经费由财政专户管理,由劳动保障部门编制经费使用计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再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六、加快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就业服务管理体系
(一)建立健全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把社区就业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在机构、职能、编制、人员、经费来源方面抓落实,确保社区就业工作的开展,促进就业服务社会化。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设立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社区就业服务站,受劳动保障部门业务指导,承担社区就业的具体组织、管理、服务和指导等工作。各级劳动保障机构的新增人员编制,在各地的编制总额内调整解决,不得突破。
(二)加强劳动力市场和信息网络建设。加快建设劳动力市场服务平台,与省及各市、区职业介绍机构信息联网,实现信息共享,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信息服务,形成以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为主,其他部门和社会办就业服务组织共同发展,集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劳务派遣、创业指导、劳动保障业务代理、就业服务技术支持等多项功能为一体的就业服务体系。各有关部门必须切实改变工作作风,简政提速,方便、直接、及时有效地服务于企业和求职者。
(三)强化再就业培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各级政府要依托劳动保障部门及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免费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经费在再就业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全面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被录用受聘在相应技术岗位上的下岗失业人员,应享受企业相应技术岗位的工资福利待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开设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职业培训课程,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工作能力、就业能力和转岗能力。
(四)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依法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查处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拖欠克扣工资、超时加班加点、职业中介诈骗、非法使用童工、侵犯劳动者人身权利、违反就业准入制度等违法行为,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七、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一)继续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对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协议期满暂时未能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落实保障资金,确保其基本生活。对暂时未能上岗或未能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富余人员,企业也要积极筹措资金,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继续推进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
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保持不减,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根据当地工作需要,可安排用于促进再就业。
(二)强化社会保险扩面征收。要采取强有力措施,按照“对象就是任务”的要求,把覆盖面扩大到政策法规规定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全部职工,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
要继续切实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依时足额实行100%社会化发放。
(三)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工作。下岗失业人员离开企业时,其社会保险关系包括个人帐户继续保留,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下岗失业人员由单位招用再就业的,应由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可以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跨统筹地区就业的,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重新就业前后的缴费年限等社会保险关系按现行有关规定接续。对接近内部退养年龄的下岗职工,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签定社会保险缴费协议,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进一步做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民政部门及有关机构要把工作做实做细,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切实做到应保尽保。要帮助特殊困难群体解决生活保障以及医疗、住房、子女入学、打官司等方面遇到的问题。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