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优待奖励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3-08-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优待奖励规定的通知

(韶府〔2003〕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以及《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为切实落实好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优惠制度,促进我市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完善的计划生育优待制度

(一)乡镇人民政府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给予办理农村独生子女和纯生二女结扎户养老保险,并分别给予100元的一次性奖励。集体经济收入较好的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奖励的基础上,还应适当增加奖励金。

(二)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农村独生女户女方年龄达到50岁时,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农村上年人平纯收入30%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优待办法。在招工、录(聘)用、安排村镇企业工作,安排宅基地、生产扶助、扶贫救济、入托、入学和医疗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二、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一)国土部门:农村独生子女户,其子女成年后在当地生活的,可按两个子女人数办理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和手续。

(二)教育部门:优先减免属农村困难户的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子女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书杂费,所需减免的经费,在上级有专项减免资金时,可在上级专项减免资金中优先安排,如无上级专项减免资金时,则由当地政府解决;对属于困难户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户在助学上应优先扶持,扶持幅度应高于其他困难户。

(三)计生部门:每年免费为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进行一次妇女常见病普查。

(四)医疗卫生部门:凭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纯生二女结扎户养老保险优待证,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五)农业部门:在扶贫开发中应首先扶持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并给予比其他贫困户更优惠的照顾。免费提供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各种农业技术培训。

(六)民政部门:对生产、生活方面有困难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经调查核实后,当地民政部门应优先给予困难补助或救济。

(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农村独生子女户、纯生二女结扎户及其子女在推荐就业和调配劳动力资源工作时给予优先照顾;参加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短期职业技能培训时,经济确有困难的,经审核可减免有关费用,所需费用成本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贴。

(八)工商部门:对出示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纯生二女结扎户养老保险优待证的个体工商户,给予免收验证费的优惠。

三、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激励机制

(一)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把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有机结合起来。各级政府要给予必要的启动资金,各地村(居)民委员会都要开辟计划生育“三结合”(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项目,利用种养、加工、运输等服务业,利用山地、水塘、竹木基地等,吸收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农村纯生二女结扎户参加,共同培育少生快富工程,让他们在优惠政策的引导下,率先富裕起来。

(二)依靠科技进步,提供优质服务。各级政府及涉农部门要采取项目优先、科技扶持、政策优惠、农信部门优先安排小额贷款等措施,帮助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发展经济,增加收入,解决实际困难,提高他们的生产自救和发展能力。

四、建立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一)积极发展社会保障事业,解除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后顾之忧。劳动保障、民政及社会保险等部门,应坚持政府支持和农民自愿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养老保障制度,在办理社会保险时,申请农户以自己出一点的办法,进一步扩大投保额度。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实际出发,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基金会组织,利用社会各界人士的资助,以及在村集体经济收入中划出资金,努力扩大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的投保资金,及时解决他们在生产、生活中的困难,采取多种渠道和多种形式大力发展养老保障事业。

(三)各基层组织要做好农村独生子女户、纯生二女结扎户的父母户籍随女儿迁入女婿所在村居住的工作,同时大力宣传享有与所在村居民同等待遇的规定,办好养老院等,使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以上通知,请各级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二○○三年八月三日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婚姻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