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清理畜禽养殖业污染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5-06-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东府办[2005]39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清理畜禽养殖业污染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有效推进全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防治环境污染,从我市实际情况出发,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和《东莞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方案》(东府[2005]70号)的要求,坚决清理位于禁养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并拆除相关设施。各镇区领导必须统一认识,坚定信心,加大力度,务必把工作做细,把好事办好。

二、对位于非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在不影响群众正常生活、不影响市容市貌、不影响水源和没有群众投诉的前提下,以下三种类型,由养殖户提出申请,经所在村同意,镇区政府严格把关核准后,可暂缓清理(暂缓清理的养殖场名单须报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一)本地贫困户为解决生活出路开办的养猪场,按一户一场计,生猪存栏量在15头以下的;

(二)本地户籍人口开办且有鱼塘配套的养猪场,每亩鱼塘配套养猪在10头以下的;

(三)本地户籍人口开办的家禽场(含鸡、鸭、鹅、鸽场)。

三、经镇区政府核准同意暂缓清理的畜禽养殖场,不得使用工业废料作燃料,违者,相关镇区应立即严肃查处并予以关闭,防止产生环境污染。

四、各镇区要认真做好清理养殖业污染的政策、法规宣传和解释,深入细致做好养殖户的思想教育工作,提高思想认识,争取养殖户的理解和支持;特别对提出暂缓清理的养殖场,要公开听取其他群众的意见,把工作做细、做实、做到位,切实防范和化解群众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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