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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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3-11-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潮府办〔2003〕54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一系列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性工程,也是党和政府解决特困人口生活困难的根本措施。规范和完善这项制度,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和“三个代表”要求的集中体现。搞好这项工作,关系到社会稳定。因此,各县、区和市直有关单位一定要从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维护改革稳定大局的高度,
充分认识关心群众生活,解决好困难群众生活问题的极端重要性,把它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近几年来,我市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还没有全面实现应保尽保,有的地方还没有将低保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对于上述存在问题,各级领导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迎难而上,尽快扭转我市低保工作落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被动局面。
二、明确任务,落实措施,着力搞好低保扩面工作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当前低保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扩大低保覆盖面,全力解决应保未保问题。今年6月底,我市低保入保率只有1.04%。各县、区要按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会议的要求,到今年11月底,确保低保入保率达到1.3%以上,力争达到1.5%的目标。为完成这个目标,各县、区要认真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把握政策界限,严格执行市政府颁布的《潮州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和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
(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低保。不论是中央、省、市、县的低保对象,一律由当地政府统一管理,统筹解决。任何地方不得以企业的主管部门、行业类型或所有制不同为理由,将中央、省属企业职工家庭排斥在最低生活保障之外。当前,要把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的特困职工和下岗人员、市城区和县城镇居民中的特困人员,作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点,将其中生活确有困难的人员及时核定,列入保障。
(二)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低保工作合力。各县、区要建立目标责任制,明确各级和部门的责任,通力合作,切实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不能互相推诿,互相扯皮。监察、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保等部门要加强综合协调,加大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对违规使用低保资金等问题要及时通报批评;要加大对低保工作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对完成工作任务好的要通报表扬,对工作落后的要通报批评;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低保资金由银行统一发放的办法。
(三)健全制度,完善机制,推进低保工作规范化。加强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法规和制度建设,是搞好低保工作的有力保证。各县、区要尽快修订与《潮州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完善民主监督机制,规范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发放和监督程序,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核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和操作程序,实行民主评议,接受群众监督,做到政策公开、资金公开、保障对象公开,尽量避免低保工作中不规范的行为。
三、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各级政府必须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投入,每年由民政部门编制保障对象资金计划,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特别是调整保障资金的分担比例,尽量减轻基层的负担。具体分担办法,由各县、区政府研究确定。
针对我市低保扩面过程各县、区的低保资金投入都比原来增加30%以上,加上农村实行税费改革后,原按比例由农村村委会负担的低保资金改由镇或县(区)负责,使县、镇二级财政压力较大的实际,为了确保低保资金的落实,市政府将从明年起,除继续按40%比例负责湘桥区和枫溪区城镇居民低保金外,视饶平县、潮安县的扩面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四、加强领导,确保低保工作落到实处
低保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领导一定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低保工作的领导。各县、区和市直有关单位主要领导要把低保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来抓,认真解决低保工作的“难点”、“热点”问题。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把应保未保对象全部列入保障,改变低保工作的落后局面。
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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