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0-06-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市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蓬江、江海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为确保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社会保险覆盖全社会的目标,现就市区范围内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比例。从2000年7月起,个体工商户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以本单位全部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12%计征,被保险人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按8%计征。

二、关于失业保险。除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业主外,其余从业人员必须参加失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与养老保险相同,征缴比例单位按2%计征,被保险人个人按1%计征。

三、实行属地参保的原则。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按核发工商营业执照的工商部门划分归属参加社会保险,被保险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方参加社会保险。

四、所有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在9月底前必须参加社会保险,逾期不参加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应缴额交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并从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执行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暂扣其营业执照。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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