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颁布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2004-04-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4月1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条修改为:“学校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活动。”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根据本决定进行相应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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