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岩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龙岩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4-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印发龙岩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龙政综〔2006〕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各驻岩机构,在岩各院校:
《龙岩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由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于2006年4月5日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八日
龙岩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市应急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1.3.1分类
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交通运输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供气、大型建筑物倒塌和城市道路严重塌陷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植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港澳台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商品市场异常波动、金融风波)、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危害社会正常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1.3.2级别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Ⅰ级:⑴发生跨设区市或我市难以控制并有向周边地区扩散态势,超出我市应急能力的突发公共事件;⑵突发公共事件后果已经或可能导致人员特别重大伤亡,或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突发公共事件;⑶省或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决定启动Ⅰ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
Ⅱ级:⑴发生跨县(市、区)难以控制的事态,并在本市范围内呈扩散态势,超出县(市、区)政府联合应急能力或市政府应急能力的突发公共事件;⑵突发公共事件后果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或造成重大危害的突发公共事件;⑶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
Ⅲ级:⑴发生县(市、区)难以控制的事态,并有向周边县(市、区)扩散的态势,超出县级政府应急能力的突发公共事件;⑵突发公共事件后果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人员有较大伤亡,或造成较大危害的突发公共事件;⑶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或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指挥机构决定启动Ⅲ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
Ⅳ级:发生在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县级应急力量和资源可以控制险情和事态,且突发公共事件后果已经或者仅可能导致个别人员伤亡,或造成轻微危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1.4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有关部门和相关地区协调配合的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加强应急资源管理,有效整合和合理利用社会资源,促进资源共享,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布局,避免重复建设。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建立以事发地政府为主,灾害管理部门、专业队伍、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为主力军,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坚持依靠科技防灾减灾,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l.6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
(4)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是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
各类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完善。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为统一领导、协调和组织应对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决定设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作为全市应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机构。该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委、市政府及龙岩军分区有关领导担任,其他组成人员由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人、武警各支队等有关负责人组成,承担和履行全市的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职责,以及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决定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制定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2专项指挥机构
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中心(如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市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等)是市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建立健全应急指挥系统、应急联动机制和工作制度;加强现代化预警系统和信息分析系统建设,提高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能力;落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决定和指示;根据职责分工组织预防、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Ⅰ级、Ⅱ级、Ⅲ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并协调解决处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督促检查各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承办市政府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2.3日常工作机构
市直各有关职能部门和中直、省直驻岩有关职能部门是市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日常工作机构,其主要任务是:编制和完善专项的、部门的和单项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基础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和完善定期会晤机制和演练机制;依据工作职责,承办Ⅰ、Ⅱ级、Ⅲ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工作,指导和协助县(市、区)处置Ⅳ级响应的突发事件;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和报警工作和应急保障工作;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办理市政府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2.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市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是市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工作机构,由市政府领导、县(市、区)主要领导和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日常工作机构、应急机构有关人员组成。市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总指挥,负责对Ⅰ、Ⅱ级、Ⅲ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主要任务是:制订应急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指挥协调现场的抢险救灾工作,组织调集抢险人员和抢险物资等,督促检查各项抢险救灾工作的落实;了解和掌握现场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确定是否需要扩大应急;决定应急工作是否结束转入正常工作;负责现场新闻报道的指导、把关工作;指导善后处理等工作。
市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后,可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特点和现场等实际情况,设立若干个工作小组,负责抢险救援、医疗救护防疫与环境保护、人员安置、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应急通讯、社会动员、综合信息、新闻发布、应急物资与经费保障、生活保障、技术咨询、善后处置等工作。
各工作小组的组成与主要任务:
抢险救援组:由公安、消防、驻岩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队伍,电力、通讯、道路、水运等部门和专业抢险抢修队伍组成。主要任务是营救受伤人员,寻找生存者和遇难者;划定危害区域,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害源,排除可能引发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隐患;抢修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基础设施等。
医疗救护防疫与环境保护组:由市卫生局、畜牧水产局、环保局、农业局、市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任务是建立现场急救站或临时救护点,对受伤人员开展现场急救并及时转送医院治疗;保障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统计死伤人数和登记住院治疗人数;控制传染病源;负责临时安置场所的卫生、防疫、消毒和人员医疗;监测现场水体、大气、饮用水、食物、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情况和植物疫情,围堵、收容、洗消现场污染物、消除污染源等。
人员安置组:由市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主要任务是撤离、疏散和安置现场及周边危险地带受到威胁的人员;保障避难安置场所必要的食品、水、电、卫生和通讯等;安定稳定群众情绪和心情,消除群众恐慌心理,防止一些不理智的冲动行为等。
警戒与治安组:由市公安局和武警等部门负责。主要任务是建立警戒区域,防止与救援无关的人员进入现场,保障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维护撤离区和人员安置区的社会治安秩序,保卫撤离区内的重要目标和财产安全,打击各种犯罪分子等。
交通管制与运输组:由市公安局、交通局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是负责事发地道路和水路交通管制,及时疏通交通堵塞,保障救援物资、救援队伍、疏散人群、伤员运送车辆的顺利通行并引导进入指定地点等。
应急通讯组:由市无线电管理局和各电信运营企业组成。主要任务是负责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的通讯保障工作,重点保障现场指挥部、各应急救援组织、新闻媒体、医院、上级政府和外部救援机构间能保持通讯网络畅通;设立备用应急通讯系统,增设特殊通话频率等。
综合信息组:由市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主要任务是负责做好下情上传与上情下达,确保信息及时传递;核实、统计和上报灾情;综合整理有关文字材料,协助做好对外联络等日常工作。
新闻发布组: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主要任务是负责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管理等工作。
应急物资与经费保障组:由市发改委、经贸委、交通局、财政局、民政局、粮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红十字会、龙岩铁路有限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任务是组织、调集和运送应急救援物资,确保及时到位;保障应急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等。
生活保障组:由市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主要任务是负责做好现场抢险人员,指挥部及其各工作小组人员必需的食宿等日常生活保障工作。
技术咨询组:由市各有关职能部门的专家组成。主要任务是负责抢险救灾工作的技术咨询,评估突发事件发展趋势,预测突发事件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领导决策提供参考等工作。
港澳台侨和外事工作组:由市外事侨务办、台办、人事局、市政府新闻办、市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任务是负责处理涉及港澳台、华侨和外籍受灾人员的有关事宜,以及处理港澳台及外国媒体采访等工作。
突发事件调查组: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的相关职能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相关职能负责牵头组成突发事件调查组,主要任务是及时、准确查清突发事件的性质、原因和责任,总结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并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等。
突发事件评估组:由市政府或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突发事件评估组,主要任务是对突发事件的各个处置环节,以及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进行客观评估,及时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教训,制定恢复重建计划等。
社会动员组:由市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主要任务是根据现场指挥部的决定,及时动员和组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人员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按照承担统一领导和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政府决定和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征用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和场地,并出具征用凭据等。
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市民政局、卫生局、红十字会及保险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任务是调拨和发放救灾款物,保证群众的基本生活;临时保管遇难者的遗体;为公众了解突发事件信息、保护措施以及查找亲人下落等咨询提供服务和安排;勘查现场,快速理赔;开展心理援助等工作。
2.5应急机构
各级消防(119)、森林防火办(12119)、公安(110)、医疗急救中心(120)、交通事故(122)、电力抢修(95598)、污染事故(12369)、保险公司等机构是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机构,应坚持24小时值班,明确和公开24小时报警(应急响应)电话,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接警程序、信息报告与通报制度,以及应急联动机制与快速反应机制。应急人员到达现场后,做好自身安全防护,迅速撤离现场及周边人员,抢救受伤人员,防止和控制事态蔓延等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各级政府、市直各有关职能部门、中央和省直驻岩有关职能部门和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应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报体系建设,建立常规数据监测库和科学分析制度,提高预测、预报的准确性。发现并确认可能引发Ⅰ级响应和Ⅱ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或前兆信息时,应先采取有效的预防和防范措施,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3.1.1预警级别与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按照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国家和省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由市直各有关主管职能部门、中央和省直驻岩有关主管职能部门和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根据工作职责和分工,并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各有关应急预案要明确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的原则、条件和预警信息发布程序、备用措施,明确预警方式、方法、渠道、时间、工作要求、程序和监督措施,以及向公众发出警报的方式和方法。凡需要向社会发布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预警警报的信息,在发布前1小时应先向市政府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并及时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必要时还可以利用手机短信方式向社会发布。发布预警警报或紧急公告时,应根据突发事件的特点,发布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自我保护措施,以及使用的疏散路线和避难所等情况。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信息报送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及时,不得瞒报、谎报和缓报。市政府已建立市政府值班管理系统,负责接收全市各地各部门上报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中央和省直驻岩有关部门和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系统,要与市政府值班管理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市政府值班室应将各地各部门上报的突发公共事件,按其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及时编辑《政务(应急)快报》或《闽西要讯》直转件,报送市政府领导和办公室有关领导。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标准按闽政办〔2000〕63号文、闽政办〔2002〕158号文和岩委办[2002]156号文件执行。
(1)事发地应急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警后,应及时将突发公共事件情况报告同级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必要时应通报周边地区的相关单位。
(2)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接报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在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接报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向市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向省政府、省直有关职能部门、中直驻闽有关职能部门和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报告。
(3)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职能部门、中央和省直驻岩有关职能部门和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接到下级政府和部门上报的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后,应当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接报的情况与相关的情况。市政府值班室接到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和办公室有关领导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省政府报告。
(4)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赶到现场后,应客观、真实、及时地向市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动态报告现场情况。在情况紧急时可先用电话报告,然后再通过网络等途径上报。首报突发事件,可先对其基本事实(即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情况、结果)作客观、简明的报告,然后再及时、准确、深入续报详细的情况。
(5)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涉及或影响到行政区域外的问题,县(市、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和中央和省直驻岩有关职能部门应主动对外进行联系,通报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协助做好有关善后事宜;涉及到港澳台、华侨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的,由市涉外部门、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按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和有关文件要求进行处置,必要时由市政府对外进行联系。需要国际社会援助的,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6)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瞒报突发公共事件,以及不履行突发公共事件中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报告、举报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3.2.2应急准备
Ⅰ级预警警报发布后,发布预警的部门应坚持24小时值班,及时向社会发布最新消息,实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和通报最新事态。有关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工作(已启动预案的,则按预案开展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送应急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处置隐患和险情等进展情况。
Ⅱ级预警警报发布后,发布预警的部门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趋势,及时向社会发布最新消息,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和通报最新动态。有关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立即按照工作职责和分工,做好应对和启动应急预案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启动预案的,则按预案开展工作),做好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防范,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送应急工作准备情况,以及当前存在的突出困难、安全隐患和重大险情等情况。
有关情况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预警警报的部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立即宣布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迅速组织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
3.2.3分级响应
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确认所属级别,按级别分别予以响应。
(1)Ⅰ级响应
各应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联动机制,迅速赶赴现场,采取果断有效的应急措施,优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和阻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发生。
在市现场指挥部还未成立之前,先期到达现场的各应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应在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的协调指挥下应急处置。
市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迅速启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市政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严重程度等实际情况和需要,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或成立市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应按专项应急预案或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迅速到位开展工作,县(市、区)现场指挥部主管领导要与市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做好前期处置工作的交接。
出现需要请求省政府扩大应急救援的情况,由市政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请求省政府统一指挥应急处置或增援。
(2)Ⅱ级响应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市政府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来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
情况严重的,市政府及时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当出现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等事态时,由市政府应立即向省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请求扩大应急。
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和中央、省直驻岩有关职能部门应立即组织力量会同市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接到县(市、区)政府扩大应急请求时,应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本系统或本部门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赶赴现场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应视情派出有关领导或专家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应协调和调派市内专业应急力量增援或启动市专项应急预案,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市政府则根据突发公共事件严重程度等实际情况和需要及时作出响应。
(3)Ⅲ级响应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然后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情况严重的,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或启动县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当出现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等事态时,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立即向市政府请求扩大应急。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迅速采取应急处置行动,配合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展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接到县(市、区)政府扩大应急请求时,市政府迅速采取措施,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赶赴现场,或成立市政府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或启动市专项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和中央、省直驻岩有关职能部门或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应视情派出有关人员或专家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4)Ⅳ级响应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处置工作。
3.2.4应急参考措施
(1)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Ⅰ级、Ⅱ级、Ⅲ级预警报告后,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可控性、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和危害,以及预警级别和实际需要,下列措施供领导参考:
——对应急准备工作作出批示和指示;
——召开专门会议分析和研究对策;
——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各项应对准备工作;
——向省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在电视上发表讲话;
——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
——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根据当时实际情况作出决策。
(2)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可控性、影响范围、人员伤亡情况、受灾受损情况以及扩大应急等情况,下列措施供领导参考:
——对处置工作作出批示和指示;
——要求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和中央、省直驻岩有关职能部门领导,或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和中央、省直驻岩有关职能部门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赶赴现场进行指导;
——要求有关县(市、区)、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和中央、省直驻岩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力量(包括专业救援队伍)和物资进行增援;
——启用市政府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应急专项资金;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应急物资;
——请求驻岩解放军、武警部队给予支援或协助;
——坐镇总指挥部,领导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在电视上发表讲话;
——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处置工作,或靠前指挥处置工作;
——到现场视察,指导抗灾救灾工作,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看望抢险救灾人员,并慰问有关人员;
——上报省政府总值班室;
——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市(地区)政府通报情况;
——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请求毗邻市(地区)政府给予支援或协助;
——扩大应急,请求省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以及周边市增援或应急救助;
——发慰问电;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根据当时实际情况作出决策。
3.2.5扩大应急
突发公共事件出现市、县难以控制的事态;或呈扩大、发展的趋势,有可能影响周边市、县;或有关处置职能不在地方政府,需要上级扩大应急救援主要是提高应急指挥级别,扩大应急范围等,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在本市范围内,县(市、区)政府需要市政府扩大应急救援的,县(市、区)政府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接报后迅速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县(市、区)政府需要省政府扩大应急救援的,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接报后将迅速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超出县(市、区)范围,但在本市范围内,县(市、区)政府需要市政府扩大应急救援的,县(市、区)政府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接报后迅速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超出本市范围,需要省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有关设区市政府扩大应急救援的,市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有关设区市政府提出扩大应急救援请求。情况紧急时,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和中央、省直驻岩有关职能部门可以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设区市政府的相关部门提出扩大应急救援的请求。
3.2.6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直接的应急任务和现场生命施救活动结束,以及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得到初步控制后,并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撤离现场应急救援队伍,撤销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行动终止消息。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应急行动结束后,承担统一领导和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人民政府工作重点应迅速转到恢复与重建上,尽快统计上报死伤人数与受损情况,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尽快组织力量抢救自救,尽快救援重点受灾地区、受灾群众,使事发地的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承担统一领导和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继续保持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巩固应急处置工作的成果,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事发地政府应当迅速开展医疗救治、疾病控制、污染物收集、现场清理与处理、拨发救灾款物,提供生活必需品等工作;应当及时组织交通、建设、通讯等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交通、通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
承担统一领导和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备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行政机关采取其他应急处置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及时予以补偿。
民政和司法部门应迅速启动政府救济与司法救济。红十字会应积极开展救护救助和社会募捐等工作。保险机构应及时做好经济补偿等相关的善后处理工作。
3.3.2调查与评估
承担统一领导和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成立突发事件调查组,对突发事件的原因等问题进行调查,并依照法定期限结案。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工作,国家、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承担统一领导和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成立突发事件评估组,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全过程及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根据受损评估报告,制订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3.3恢复重建
市政府应当根据损失评估报告、受影响地区的实际情况与需要,帮助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对受影响地区的恢复重建工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以及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支援。
3.4信息发布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的管理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关于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2月27日印发)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号)的有关规定,掌握信息和新闻的主导权,做好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新闻单位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减少负面影响,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一般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由市政府及宣传部门负责协调把关。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负责牵头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机构应及时与市政府新闻办沟通信息,市政府新闻办要按照相关预案开展工作,对媒体的采访报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和敏感事件,由负责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机构和市政府新闻办协调组织职能部门和专家拟定新闻通稿,报有关市领导同意后及时向媒体和社会发布;对必须由国家、省有关部门或新华社统一组织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党报党刊、广播电视、政府网站、新闻网站等媒体正面引导的作用,及时将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信息准确、全面地发布给公众,避免误导和新闻炒作。要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气会,由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回答境内外记者的提问,澄清事实,消除疑虑。
4专项应急预案
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由市直各有关职能部门、中央和省直驻岩有关职能部门和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负责制定。对我市已经制定出台的专项应急预案,各牵头部门要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完善。
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安全生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市建设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中的大型建筑物倒塌、建设工程施工、城市公共设施(自来水、燃气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市环保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环境污染(含核与辐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经贸委会同龙岩电业局制定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等电力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电信公司龙岩分公司与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牵头有关单位制定龙岩市通信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市经贸委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市场重要商品异常波动与供应紧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市场经营秩序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市物价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价格异常波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市粮食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龙岩市处置粮食应急预案。
人民银行龙岩中心支行会同龙岩银监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龙岩市金融机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市卫生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龙岩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龙岩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市公安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龙岩市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恐怖事件、公众集聚场所(包括重大集会、娱乐场所等)消防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影响重大的火灾、爆炸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市信访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协调处置越级来市集体上访及非正常上访事件现场处置应急预案。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龙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龙岩市特种设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市教育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龙岩市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龙岩市民族与宗教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龙岩市处置台风、暴雨、洪水、干旱等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市水利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龙岩市水利工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龙岩市处置森林火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市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龙岩市处置动植物疫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市农业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龙岩市处置转基因生物、新传入境有害生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市地震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龙岩市地震灾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龙岩市处置地质灾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市气象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气象灾害及其可能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应急预案。
市外事侨务办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理我市涉外、涉侨、涉港澳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外国媒体来岩采访的应急预案。
市政府台湾工作办公室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龙岩市处理涉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交通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龙岩市处置公路、港口(码头)、内河水上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市畜牧水产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龙岩市处置渔业船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龙岩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龙岩市处置铁路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龙岩冠豸山机场有限公司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龙岩市处置民用航空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市民政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龙岩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龙岩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龙岩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保障应急预案。
市财政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龙岩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资金保障应急预案。
5应急保障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工作职责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重点是建立非常态下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通讯畅通,信息传递无阻;制定应急期间党政军领导机关、现场指挥部及其他重要场所的通讯保障方案;建立应急人员通讯联络动态数据库,明确应急参与部门、人员的通讯方式、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和通讯录;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网络。分别由各级政府、通信管理部门和市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5.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重点是做好应急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等物资储备,建立应急救援设备(装备)动态数据库,明确参与应急响应单位工程抢险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的位置,并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检测等制度,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由各级突发公共事件日常工作机构负责。
5.3应急队伍保障
重点是建立和完善专业应急救援体系,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参与应急救援的驻岩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专业队伍,专家以及先期应急队伍、后续处置队伍、增援队伍人员的分布、联系方式和应急队伍保障方案;建立健全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应急组织方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水平。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突发公共事件日常工作机构负责。
5.4交通运输保障
重点是制定突发公共事件期间的交通管制和线路通行、车辆调度等保障措施,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保证应急物资和人员的优先运送。分别由各级公安、交通部门,以及铁路和民航等部门负责。
5.5医疗卫生保障
重点是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人员;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队伍、设备、救治药物、医疗器械和防疫物资的调度方案,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以及相关医院和专家的专业特长,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与救治能力。分别由各级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5.6治安保障
重点是建立反应灵敏、处置有力的应急处置体系,制定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包括警力调度、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明确武警、公安等各种警力人员及设备分布情况,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保障交通畅通,避免不必要的人员伤亡,保障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秩序和社会安定稳定。由各级公安部门和武警负责。
5.7物资保障
重点是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根据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需要,制定应急救援物资的调拨和组织生产方案,明确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生产和加工能力的储备、生产工艺流程技术的储备并适时进行更新,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生产与供应。分别由各级发改委、经贸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5.8经费保障
重点是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经费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保障机制,制定应急经费保障措施、使用办法和管理、监督制度。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所需专项经费,以及相关软件和硬件的建设经费,应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在统筹兼顾各项支出时,应优先保证应急经费的支出。加强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拓宽筹资渠道,组织社会捐赠,积累应急使用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红十字会负责。
5.9社会动员保障
重点是建立以管理部门、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城市社会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为基础的社会动员机制。建立健全社会动员相关的保障制度,明确社会动员条件、范围、程序和措施。对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要通过媒体及时公开披露。由市、县两级政府负责。
5.10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重点是规划和建设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要选择在开敞区域,适合应急疏散人员,可与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改造相结合。应急避难场所应设有应急棚舍区、应急供水与供电系统、应急物资储备用房、应急卫生防疫区、治疗区和消毒区、应急消防设施、应急监控及应急广播系统等。分别由各级政府及发改委、规划、建设等部门负责。
5.11技术储备与保障
重点是建立统一的应急保障资源数据库,通过“数字福建”相关网络和应用平台,实现全市应急保障资源等信息的联网与共享。建立专业人才与专业队伍数据库,明确各类专家特长、联系方式、住址,以及各类专业队伍的分布、联系方式。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专业技术水平。分别由各级政府、各级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5.12城市生命线保障
重点是确保在应急状态下城市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保证群众基本的用水、用气、用电。分别由各级建设、电力、消防等部门负责。
5.13监测保障
重点是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监测制度和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重点,明确监测项目,并对有关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天候监测。由各级气象、水文、地震、国土资源、畜牧水产、环保、卫生、公安、安监、交通、农业等部门负责。
5.14其他保障
重点是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征用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的管理办法。建立预备征用设备、设施、紧急避难场所等有关数据库,明确拟被征用设备与设施的单位、名称、用途、地点等。由有关部门和各级突发公共事件日常工作机构负责。
6监督管理
6.1预案演习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应急工作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或训练,使各应急部门、机构、人员明确岗位与职责,增强各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调,提高整体应急反应能力,及时发现预案和程序之间的缺陷,并根据演练情况和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6.2宣传与培训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公布报警电话,最大限度地公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广泛开展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防灾、减灾等基本知识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的防灾救灾意识和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制度,每年对负有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职责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各相关应急管理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或本系统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演练,以及应急救援人员上岗前和应急常规性的培训,建立一支业务精湛、行动迅速、能打硬仗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6.3责任与奖惩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或有关单位对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奋力抢救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在危险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及时准确报送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应急处置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献计献策,成效显著者;举报突发公共事件重特大隐患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其他有特殊贡献,成效显著者。
(2)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管辖的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玩忽职守,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公共事件,延误处置或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玩忽职守,对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置之不理,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或采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在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挪用、克扣、贪污或集体私分抢险救灾钱款和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对因信息沟通不及时和组织协调不够等原因,导致突发公共事件对外报道不利而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其他危害抢险救灾工作的。
7附则
7.1预案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要依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抄送市有关职能部门。市直有关职能部门、中央和省直驻岩有关职能部门、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要依照本预案制订专项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审批。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预案做好常态下的监测预测、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监督检查工作,为应急工作提供良好的保障。每次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对总体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进行重新评估,进一步健全应急机制。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06年4月8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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